分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Shmily047


總分機構的稅款計算繳納相當繁雜,在這裡簡要說一下。

增值稅

(1)經批准後彙總納稅的,由總公司彙總計算,分公司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2)不是彙總納稅的,分公司自己核算並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如某總公司是增值稅彙總納稅企業,實現的收入是1億元,一個分公司實現的收入1千萬元,總公司彙總計算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是500萬元,那麼按收入所佔比例,分公司要在當地繳納的增值稅=500×(1000÷10000)=50萬元。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的是法人所得稅制,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由總公司進行繳納。

(1)總分公司都在一個省的,總分公司如何分攤企業所得稅由省稅務局決定。很多地方都是由總公司繳納,分公司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2)總分公司是跨省市的,總分機構分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方法是:

總機構分攤稅款=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也就是彙總計算出來的企業所得稅,總公司在當地繳納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合計佔一半。

在具體到某個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要先計算它的分攤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比例,相應的權重分別為:0.35、0.35、0.3,那麼計算分攤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 (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 + (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公司按照自己的分攤比例,再計算分攤的稅款,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舉例說明:某總機構計算當期的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1000萬元,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經計算後為20%,那麼該分支機構需要在當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0×50%×20%=100萬元。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果員工工資薪金是分公司支付的,應由分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工資是由總公司直接支付的,應由總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個就不舉例說明了。


撰文:左刀三爺 覺得好就關注,不好就拍磚!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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