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八旗駐防與綠營待遇之比較


「邊疆時空」潘洪鋼 | 清代八旗駐防與綠營待遇之比較

潘洪鋼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從事社會史、民族史研究。主持國家、省社科基金多項。著有《細說清人社會生活》《清代八旗駐防族群的社會變遷》《明清宮廷疑案》 等,發表文章120餘篇。

「邊疆時空」潘洪鋼 | 清代八旗駐防與綠營待遇之比較

摘要:清代八旗軍隊待遇高於綠營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認識,但並不準確。羅爾綱《綠營兵志》中引用的乾隆帝上諭說旗營待遇高於綠營,其實恰恰證明旗籍官員謀求到綠營任職是因為在綠營任職所得收入高於在旗營任職,退休後則是旗員待遇稍高。從糧餉與補貼等方面具體比較,直省駐防旗營與綠營在待遇上,或互有高低,或基本相當,應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八旗駐防與綠營待遇之差異,根本上是由二者制度設計之差異造成的,這也說明旗人族群的貧困化是一種制度性問題。

關鍵詞:八旗駐防 綠營 待遇 貧困化 軍事制度

「邊疆時空」潘洪鋼 | 清代八旗駐防與綠營待遇之比較


清朝統治者歷來認為,八旗軍隊的地位與作用遠高於綠營,“滿洲甲兵,系國家根本。雖天下平定,不可不加意愛養。”乾隆帝亦曾誇耀旗兵昔日之勇武,“昔人有言:滿洲兵至萬,橫行天下無敵。今朕所發巴圖魯侍衛、章京等才百人,已足以當數千人之勇。綠營兵雖多,怯而無用。”八旗系清朝主力軍,數量基本保持恆定,其中各地方八旗駐防是八旗體系的重要一環,“外省駐防八旗,原為國家股肱心膂之寄,關係綦重。”由於有統治者的重視和“恩養旗人”體制,旗人在清代享有特權並養尊處優的觀念牢不可破,八旗兵的待遇高於由漢人組成的綠營兵,似乎也是不言而喻之事,其中即包括了八旗駐防,這也成為清史和滿族史學界一個約定俗成的認識。然而,事實上清中葉以後,普通下層旗人已成為社會上最為貧困的群體之一。八旗駐防與綠營的待遇相比,究竟孰高孰低,目前學界鮮有專門比較。本文在解讀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擬以駐防旗人為主,將其待遇與綠營進行比較,並從這一角度觀察旗人族群貧困問題產生的原因。


清朝統治者從不忌諱公開其“首崇滿洲”的政策,主觀上也希望八旗軍隊享有較高待遇,以保持其戰鬥力。有鑑於此,今天的人們往往不待考證而直接認定旗軍待遇高於綠營。著名史學家羅爾綱在《綠營兵志》中引用一條乾隆帝上諭,以說明清廷在軍隊待遇上壓制綠營而抬高八旗,且進一步討論其中的民族畛域問題:

八旗則餉項優厚,綠營則餉項微薄。凡此種種,都所以提高八旗的地位以壓抑綠營的。故乾隆二十三年(一七五八年)乾隆帝諭八旗說:“旗員與綠營迥別,是以一切條例亦皆人相懸殊。現今旗員有願就綠營者,不過因所得較旗員為優,遂不顧顏面,一切置之漠然,惟以得外任為快。則伊等既至外任,或退任,或終於其任,即當照綠營官員辦理,乃回旗之後,又以身系旗人,徼倖照旗員例辦理,朕為伊等愧之”。便將清朝統治者抬高八旗壓低綠營的用意明白地說出來。

對於乾隆帝這一上諭,至少從字面上讀不出“抬高八旗的地位以壓抑綠營”這層意思。上諭所說的是一些旗員試圖鑽營到綠營任職的情況,而這恰恰說明綠營待遇必有吸引旗員之處,誠如上諭中所說的,“不過因所得較旗員為優”。羅爾綱先生在引文的註釋中加按語對此進行解釋:“乾隆帝此諭所說綠營較旗員為優,乃指外任而說,因外任除俸薪外,另有入款,此乃半公開的收入。”按此,則旗員願就職於綠營,目的在於謀求外任官所得半公開之外快收入。其實不然,眾所周知,清代官場陋規盛行,官員們公開、半公開的收入不在少數,但此類“外快”收入通常不會形諸於文字,因其不完全合規,通常也不會進入上諭。而且,這裡說的是京官沒有而外官有、綠營官員有而旗員沒有,顯然也不是以“一般外快”能解釋得通的收益。筆者認為,這個吸引旗員到綠營中任職的收入,係指綠營中普遍設置而旗營中下層官員沒有的收益,即武職官員養廉銀,下文將詳述。

至於這些旗籍官員謀得綠營官職後,何以要在退休後謀求迴歸旗員退休待遇,以至於乾隆帝要“為伊等愧之”呢?循著這條上諭的下文,也可尋得蹤跡。查光緒《會典事例》,此一上諭列於“賞恤退休官兵”一類中,上諭後面的內容是:“嗣後旗人補授綠營後,或於某任休致,或終於某任,即照某任例辦理,永著為例。”意旨甚明,即旗人外任綠營官員後,退休或終任離職,其休致待遇亦照綠營辦理,不得另案處理。同年議定:“旗人充補綠營官員後,或休致,或身故,即照所任辦理,不得請俸。”按此,可以確定,那些鑽營到綠營任職的旗籍官員,退休後只准按綠營退休待遇處理,不得要求享受旗員退休待遇。

揆度情理,旗籍官員謀求在職期間到綠營任職,退休後享受旗員待遇,應該是綠營官員在職期間某種待遇較高,而退休後旗員某些方面待遇高於綠營。按旗員致仕規制:“八旗內外一二品大臣,因老病自行奏請休致,奉旨準令原品致仕者,該旗將伊軍功及食俸年分查明,或給食全俸,或給食半俸之處,具奏請旨。若非自行奏請,奉旨令其原品休致者,不給俸祿。”“八旗內外三品以下官員,有年至六十以上,因老病告休,曾經出征打仗受傷、及有功牌者,請旨令其原品休致,給予全俸。其出征並未打仗、及無功牌者,請旨令其原品休致,給予半俸。五十歲以上病廢告休,有曾經出征打仗、得有功牌者,準其原品休致,將可否賞給半俸之處,具奏請旨。雖經出征,並未打仗、及無功牌者,準其原品休致,毋庸議給俸祿。其年僅四十以上,患病告休,雖出征打仗得有功牌,亦準其原品休致,毋庸給予俸祿。至旗人曾任綠營武職,休致歸旗者,亦照此例。”可見,旗員致仕按不同情況,可享受全俸、半俸待遇,而綠營官員致仕則無此規定。因此,一些旗員謀求赴綠營任職,取得綠營之高薪及高額養廉銀,退休以後又想得到旗員退休的全俸或半俸,乾隆帝因這種兩頭佔便宜的行徑“為伊等愧之”,是為乾隆此條上諭之本意。

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清廷從制度上消除了綠營與旗員之間在退休後待遇上的差異,乾隆帝諭令:“向例武職旗員,年至六十以上,老病告休。曾經出兵打仗受傷者,皆加恩給予全俸。其綠營並無此例。……朕於滿漢官員,從無歧視。嗣後綠營告休人員,除未經受傷者,仍照向例辦理外,其年屆六十以上,因老病乞休,曾經打仗受傷者,俱著照旗員之例。一體給予全俸,著為令。”而旗員任職綠營,如果不到年齡就退休,“如年在五十以下,曾經出征打仗受傷,得有功牌,查明並無子嗣產業可倚者,給予馬甲錢糧一分,以資養贍。”至嘉慶時期,對退休賞俸之規定更為具體。嘉慶四年(1799年)出臺規定,綠營三品及以下人員,“嗣後遇有殺賊捉生受傷各項功績俱全者,年至五十以上,即以可否賞給全俸請旨,以示優獎。若僅止出征二三次,並未打仗,亦未得有功牌者,雖年在六十以上,亦止準其原品休致,毋庸給予俸祿,以示裁製。”次年規定旗營兵丁,亦以五十歲為界,“統以年至五十以上作為定例,令該管大臣查驗,造具打仗事蹟,聲明年歲,報部核其年在五十以上,著有勞績,匯題請給養贍。”同時,也統一了綠營高級將領與旗籍大員的致仕待遇:“綠營提督、總兵,有因老病奏請休致者,悉照八旗一二品大臣例辦理。”顯然,這裡體現的是八旗與綠營在俸餉體制上的差異,而不是刻意壓低或抬高。而且,為了避免出現一些官員兩頭鑽營得利的漏洞,乾隆中期至嘉慶初,就將二者在退休待遇方面的差異抹平,實現了退休待遇的基本一致。

由此可知,羅爾綱先生上引乾隆帝上諭,並不能說明清朝統治者抬高八旗壓低綠營的用意,而旗員鑽營欲得綠營官職,反而說明綠營待遇在某些方面高於旗營。乾隆諭中斥責的,是某些旗員在職時想得綠營之職、致仕後又欲享受旗員的退休待遇這種兩頭鑽政策空子的行為。

羅爾綱先生同時在乾隆上諭的註釋中,引《東華錄》卷8所載雍正帝之語,說明旗人收入高於綠營:“至於八旗兵餉卻較綠營為優厚,故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年)雍正帝諭川陝總督嶽鍾琪論綠營、八旗兵餉事有:‘滿洲駐防兵丁其所得錢糧馬乾等項較綠旗兵丁為多的話。’”查雍正此諭亦載於實錄,原文如下:

朕君臨天下,一視同仁,惟期事事公平,不肯稍有偏向。如滿洲駐防兵丁,其所得錢糧馬乾等項,較綠旗兵丁為多。此非厚待旗人也,蓋綠旗兵丁,系土著之人,經營度日,稍覺容易。滿洲兵丁,於錢糧之外,無所資藉,故特加恩惠以養贍之。旗兵既有多得錢糧之處,則不應復佔綠旗之分例。今嶽鍾琪奏,據鍾保詳稱,寧夏滿兵初到,採買米石草束實難。請將夏、朔二縣實徵草束,並額徵一萬五千石之米,盡給滿兵,以折價給與綠旗兵丁。此奏甚屬錯謬,若雲折價足敷採買之用,則綠旗可以採買,滿兵即可以採買,且地方官亦可以採買矣。若雲折價不敷,則滿兵不敷,綠旗兵亦即不敷矣。兵丁同為朝廷豢養之人,滿洲素性尚義輕財,豈肯奪綠旗兵丁之利,以自便其私乎。

不難看出,雍正此諭,重點在於批駁嶽鍾琪等的奏摺。嶽鍾琪等人鑑於寧夏新撥駐防旗兵“採買米石草束實難”,請求將原發綠營的草束及“一萬五千石之米,盡給滿兵”,即改發滿兵本色,而將綠營兵原發之本色改發折色,但雍正帝認為此奏不合理。既然綠營能用折色銀購買米糧草束,旗人又有何不可?在批駁中,雍正帝為表明朝廷的公平,將八旗與綠營的糧餉水平進行了比較,說旗營所得為多,並對旗兵多得的原因予以說明。

發折色還是本色糧餉,實際上是清代駐防旗營長期存在的問題。八旗兵初到某地,因對該地情況不熟悉,一般會請求發本色;久駐之後,在災年糧價高漲時往往請求給本色,而在豐年則希望給折色。旗員與地方官員也常常為本、折色問題及折銀數量多少之事發生爭議。此類事甚多,茲舉一例:“成都當康熙時,人稀谷賤,旗兵利得銀。至雍正以後,生聚多,谷貴,又願得谷。或徇其意,令民受銀,購谷給兵。未幾,漢兵亦欲仿行,時翔曰:‘旗兵例不出城,語言與土人殊,故代購。漢兵皆土著,奚代為?’二事亦賴佈政力主其議得止。”至於上述雍正所說旗人糧餉高於綠營,實則是就其糧餉表面數額而言,亦為一時一地之情況,並且說是在綜合考慮了綠營兵家屬等有謀生之途、旗兵卻只能依賴糧餉為生等具體情形所得出的結論,即雍正所謂“綠旗兵丁系土著之人,經營度日稍覺容易。滿洲兵丁,於錢糧之外,無所資藉”。顯而易見,清廷雖以首崇滿洲為基本政策,但具體到待遇上,卻並非著力製造旗兵的高薪,用以“抬高八旗壓低綠營”。相反的是,清帝上諭中,也不時出現綠營糧餉等待遇高於旗營的說法,亦試舉兩例。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清廷“復準,陝西省潼關等營各旗官兵,均系分防要隘,均照綠營官兵之例支米”。因以旗營駐防關隘,而綠營月米高於旗營,故有是令。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清廷議定對綠營出征陣亡人員照旗員之例,一體給予世職,而在解釋此前為何未給綠營這一待遇時,上諭稱:“綠營所得俸薪養廉等項,較多於旗人,其軍功議敘及賞賚一切,固不能一律,亦所當然。”顯然,按乾隆這一上諭的說法,綠營所得官俸、養廉等項,比旗營要高一些。從中也可看出一些旗員鑽營到綠營任職的原因所在。

概而言之,由於軍隊體制的差異,清廷對八旗與綠營待遇的設計與安排,其出發點和角度是不同的,所以出現各有高低的情況。一直以來,中外學界,籠統地按照旗人地位高於民人即普通百姓的觀念,從糧餉的數字這一表象上,得出旗人的糧餉水平遠高於綠營的結論,尤其對八旗駐防來說,這其實並不準確。誠如有學者所指出:“由於八旗與綠營兵制不同,負擔各異,實行不同的餉制和待遇,也有一定的合理成份。”是為至論。


清代八旗駐防佔旗籍人口近半數,如果以駐防旗營的情況來觀察,總體上,直省八旗駐防與各省綠營在糧餉方面的待遇相去不遠:

直省駐防八旗兵餉,月支銀二兩,米二斗五升,馬月支豆九鬥至七鬥五升,草四十束至三十束各有差。炮手月餉二兩,弓匠、鐵匠一兩,水手、修船匠一兩至二兩有差。均由該旗冊送布政使司,申督撫諮部,豫年撥本省正賦給發。

直省標營兵餉,馬戰兵月支銀二兩,步戰兵一兩五錢,守兵一兩,均月支米三鬥。馬冬春月支豆九鬥,夏秋六鬥,草均三十束。由標營冊送布政使司,申督撫諮部,如前撥給。

由此觀之,直省駐防八旗之餉並未見比綠營高。直觀對照即可看出,直省駐防之待遇較之直省標營則在伯仲之間,即餉銀都是馬甲(綠營稱馬兵或戰兵)2兩,以下依次遞減;在馬匹草豆略同的情況下,每名旗兵每月有糧2鬥5升,而綠營兵為3鬥,略高於旗兵。

糧餉方面,自順治五年(1648年)即有規定,“發餉均用倉鬥。各鎮兵,每名月給米三鬥;八旗駐防兵,每二口月給米五斗”。在制度設計上,綠營與八旗駐防的糧餉發放即有不同:綠營按名計,實際上是每一個兵丁為一個計算單位,而駐防旗營以口計,帶有關外時期亦兵亦農、全家皆兵的色彩。八旗入關後按口發糧,此前發放的“行月錢糧”則不再發放,“駐防官兵,既按口支發糧餉草豆,其行月錢糧,永行停止”。至於折色,綠營與駐防八旗均照同一標準,分別按不同地區設立折色標準,並無明顯高低之分。如果強行將這兩種不同計算方式的糧餉進行比較,則旗兵為高,因為他們按每2口發5鬥米,規定一名馬甲可以發10口的家口米,弓匠等可以發5口的家口米;如果出征,則馬甲與跟隨出征的跟役於軍前支領行糧,家口留於駐防地,仍支口糧。而綠營方面,順治十年(1653年)規定,出征兵丁月餉于軍前全支,其留駐後方的家屬,只給月糧3鬥。順治十二年(1655年)曾出臺政策,兵丁若給予出征行糧,月糧減半;至順治十三年(1656年),下令仍全額支給,“(順治)十三年奉旨,嗣後兵丁出征差遣,其家口月餉,仍準全給”。所以,雙方在糧餉方面的差別是:旗營官兵留守家屬,按不同級別領取5至10口的口糧,每2口領取5鬥,最高可領25鬥之多。從這個意義上說,旗兵的待遇是高於綠營的。但如果考慮旗營家屬在制度與習慣上均不得從事謀生活動,完全沒有其他收入,而一旦所駐旗營受到攻擊,家屬男女老幼也一併加入戰鬥的情況,則高出的一部分與體制相關。旗兵家屬受到從業與謀生的限制,也是其此方面待遇略高於綠營的重要原因。

實際上,清廷制定相關待遇政策時,同時考慮到了八旗駐防與綠營兵丁,如關於大小月、閏月的糧餉草料之規定,即同時涉及各省駐防旗營與綠營。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清廷議準:“直隸各省駐防滿洲、漢軍並綠營兵馬,連閏歲需俸餉米糧草料等項,舊例撥給九分五釐,以小建截曠等銀湊足。自二十八年為始,直省兵餉均全撥十分,其應扣建曠銀,別行扣出,報部充餉。”而關於糧草折色的規定也是如此,如雍正初,清廷議定各省駐兵米糧草豆折銀數量,也是統一按地區確定,而非按旗營還是綠營來確定。“遵旨議定,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十二省駐防兵及綠營兵折給銀,米每石自五錢至一兩,豆每石自五錢至九錢七分,草每束自三釐至九釐二毫不等。均照從前題定各地方價值折給官兵,自行採買。”其他地區相關折銀數,亦未區分是旗營還是綠營。

有學者將京師八旗待遇與各地綠營待遇作為比較的對象,是不準確的,因為這實際上是拿整個旗營中待遇最高之一部,與綠營進行比較,因而雙方差距被拉開了許多。而以駐防旗營與綠營相較,大體上更公平。不過,實際上各地八旗駐防相互間的待遇差別也比較大,如直隸張家口、雄縣、三河、固安等地駐防馬甲每月餉銀為3兩,而各省駐防馬甲每月餉銀為2兩。

清中葉以後,駐防旗營中,待遇較低的兵種數量增多,如餘兵、步甲兵、委甲兵等,旗營待遇整體呈下降趨勢。承平日久,人口增加,無法充當甲兵的閒散旗人自不待言,而那些增補的各兵種待遇亦不斷降低。嘉慶二十年(1815年)湖廣荊州駐防添設餘兵960名,“每名月支餉銀一兩,所支之項,向由發交本省鹽商生息馬價銀九萬六千兩,按一分起息,每月提利九百六十兩,隨兵餉搭解來荊,按月供支。”這些增補的餘兵,每人都有餉無米,“每月各支銀一兩,無米,一年各共支銀十二兩”。道光年間荊州又增設“委甲兵”400名,“緣旗營駐荊一百餘年,丁口日增,生計維艱,八旗閒散中弓馬堪以造就者頗不乏人,因限於名糧有定,不能及時挑補錢糧,是以蒙前任將軍蘇,於道光十三年奏準添設委甲兵,與馬甲一體差操,每名月支銀二兩,由節省馬乾項下添支。”咸豐十一年,“奏準添設步甲兵二百名,以作巡防漢城定額,每名月支銀一兩三錢五分。此不啻眉急稍裕,即後世子孫永戴生成之德於不朽矣。”此外,另設“養育兵七百二十名,每月各支餉銀一兩五錢,無米,一年各共支銀十八兩。”顯然,這些後來陸續增設的兵種,大部分有餉無糧,較之初設之馬步甲兵,待遇要低很多。其最低者,如駐防漢軍旗人中的無米養育兵,每人每月僅有5錢餉銀。例如,嘉慶十五年(1810年),“廣州駐防漢軍,增設無米養育兵一千一百餘名,每名月給銀五錢。”《駐粵八旗志》載:廣州八旗駐防“無米砲手,月支銀二兩。每歲計餉銀二十四兩。”“滿洲養育兵,月支銀一兩。……每歲計餉銀十二兩;米五石八斗九升九合二勺。漢軍無米養育兵,月支餉銀五錢。每歲計餉銀六兩。”即便同為養育兵後,滿洲兵有糧有餉,而漢軍中這部分無米養育兵則僅有5錢月餉。旗兵中的養育兵,很大程度上是因旗營人口增多而兵額不增,以致旗人生活陷於困境,為救濟他們而設,較少具有儲備預備兵源之目的。

綠營中的餘丁制度與八旗養育兵不同,它與綠營兵丁拔補制度相匹配,屬預備兵制度。“又向例兵丁有缺,先盡餘丁頂補。餘丁不足,始募民人充伍。餘丁一項,原系將營中清出火糧,收養兵丁子弟,每名月給餉銀五錢。既可貼補兵丁之不足,且以造就人材,立法本非不善。”按綠營挑兵制度,騎兵拔於步戰兵,步戰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餘丁,無餘丁,乃募於民。綠營無供養兵丁子弟家屬之責,故一般綠營官兵子弟,強健者往往出營謀生,孱弱者留於身邊補餘丁,這雖然為綠營軍隊準備了預備兵源,卻也並非是最佳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綠營餘丁之餉,略同於旗營養育兵中最低一檔,即漢軍旗人之無米養育兵,亦為每人每月5錢銀子,二者待遇也在同一檔次。

官員養廉銀方面,綠營官員明顯高於駐防旗員。從官俸來看,駐防將領高於綠營將領,如駐防將軍歲俸180兩,同品秩的綠營之提督則為81兩。其他各級差異略同,如駐防將軍以下,副都統(正二品)、協領(從三品)、佐領(正四品)的歲俸分別為155兩、130兩和105兩;而同級別的綠營官員相對較低,提督以下之總兵(加都督僉事銜為正二品)、副將(從二品)、參將(正三品)的俸銀分別為67兩餘、53兩餘、39兩餘。但養廉銀製度確立之後,綠營官員收入反超駐防。八旗武職養廉始於雍正,而綠營養廉立於乾隆。從性質上來看,養廉銀並不能完全等同於官員的個人收入,它主要還是用來彌補官員衙門辦公開支的不足及各種雜項開支,但從支配權利來看,對官員個人收入仍然多有增益。而綠營養廉銀高於駐防,也是旗員樂於謀求赴綠營任職的主要動因。

具體來看,駐防旗城官員養廉制度於乾隆中期歸於統一:“盛京將軍歲支養廉銀二千兩,伊犁總理將軍歲支養廉銀三千兩,仍照舊數支給。其各省駐防將軍養廉、米石草折銀兩,均以一千五百兩為率。新設之成都將軍,亦照一千五百兩支給。”駐防官員自將軍以下,依次定製:“盛京副都統、黑龍江副都統、吉林副都統,各歲給養廉銀七百兩。熱河都統歲支養廉銀一千二百兩。察哈爾副都統歲給養廉銀八百兩。成都副都統歲給養廉銀一千兩。涼州副都統、乍浦副都統每員歲各支養廉銀八百兩。福州副都統、西安副都統、密雲副都統、廣州副都統、寧夏副都統,每員每歲各支給養廉銀七百兩。江寧副都統、京口副都統、杭州副都統、歸化副都統、荊州副都統,每員每歲各支給養廉銀六百兩。青州副都統、山海關副都統、察哈爾副都統,每員每歲各支給養廉銀五百兩。駐防保定、太原、右衛、開封、城守尉,每員各歲給養廉銀二百兩。”大體上,駐防將軍養廉銀約為每年1500兩,個別地方如新疆、盛京將軍高達二三千兩。將軍以下駐防將領每年所得養廉銀自200至800、1000兩不等,獨立駐防之副都統稍高,與將軍同城之副都統稍低,而規模較小的駐防城的守尉,養廉銀只有200兩。

但在駐防旗營系統中,並不是所有官員均有養廉銀,有些官員品秩雖高,如協領為從三品,佐領為正四品,直到防禦(五品)、驍騎校(六品)等均為有品秩的武職官員,但協領以下各級將領直至基層武官,並無養廉銀這一項收入。這是由養廉銀的性質決定的,如嘉慶帝所說,“從來額設養廉,原為大小官員辦公日用之資”。因而沒有獨立開府辦事的旗營官員,品階雖高,並未設有養廉一項開支。而將軍、副都統等衙署辦公筆貼式,如古北口等處防守尉衙門筆貼式,級別遠低於協、佐領,卻也支給養廉銀每年30兩。

綠營各級武職每年所得養廉銀是:“提督每員二千兩,總兵每員一千五百兩,副將每員八百兩,參將每員五百兩,遊擊每員四百兩,都司每員二百六十兩,守備每員二百兩,千總每員一百二十兩,把總每員九十兩,經制外委千把總每員十八兩。”其中個別邊遠地區如新疆、雲南等地綠營武職養廉銀要高於一般地區綠營武職養廉銀。總體上看,綠營官員養廉銀的高低是根據官員品秩高低而定的,如提督每年的養廉銀高於一般駐防將軍500兩以上,總兵高於副都統200至1000兩不等。而且,在綠營體系中,各級官員不論是否獨立駐守汛地,均有養廉銀,從上至下,直到最低級別的把總每年仍有90兩,外委千把總每年也還有18兩。

比較而言,旗營中不獨立駐守的三品及以下官員均無養廉銀,二者差距較大。此外,就辦公開支來說,駐防八旗系統中雖有心紅紙張、儀從等項開支,亦僅支給駐防衙門或將軍、副都統等最高級別官員,而綠營此類辦公開支則覆蓋整個系統,無論其官員級別高低。因此,養廉銀在很大程度上也成為官員在任期間的補貼,且數量較大,成為綠營官員收入高於駐防旗營官員的一個重要項目。

有學者指出:“綠營將領的俸薪、蔬菜燭炭等銀加在一起,收入反而比八旗將領高,而且綠營將領的養廉銀一般也比八旗將領為高。但另一方面,八旗將領一般都領有旗地和支發祿米,數額可觀,綠營將領則沒有此待遇。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禁旅八旗中有隨甲銀,駐防八旗中有丁糧馬乾,這一部分所得,亦為八旗將領的主要經濟來源之一。綠營將領雖在乾隆之前也有為數不少的親丁名糧,但在乾隆四十六年各綠營實行養廉制後,即將養廉銀額代替了親丁名糧;而八旗在實行養廉銀後,並沒有取消隨甲銀和丁糧馬乾。”但這裡應該明確的是,首先,駐防將領一般均無旗地,制度上不允許他們在所駐地方置辦旗地之類的固定資產。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上諭准許旗兵在當地置產,主要是指貧困旗兵的塋地,而仍然嚴禁旗營官員在當地置產,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清廷再次強調,“其八旗官員,不準在外省置買產業,違者,產業入官。”即使到清末,此項禁令也並未被解除,不僅一般中下層官員無法就地置業,而且高級將領也因調動頻繁等因素而無法置產興業。其次,駐防官員並無隨甲銀一項,而是另有米豆草束與家口米糧一項。其中米豆草束一項,在乾隆年間即歸併於養廉銀中,不再單獨支給。八旗武職養廉銀自雍正年間試行,後反覆調整,至乾隆三十三(1768年)年才基本統一,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設立成都將軍後,再次進行調整,從而統一了八旗駐防官員養廉,規定,“各駐防將軍養廉及米豆草束合計,均以一千五百兩為率”。而家口名糧在設定養廉銀時也曾取消,幾經周折才予恢復。以廣州將軍為例,“將軍原定養廉、名糧銀一千九百二十兩,又米折草料銀二百一十四兩二錢,嗣於乾隆三十三年欽定將軍養廉案內,減去銀一百二十兩,實支銀一千八百兩,連米折草料合計歲支養廉銀二千一十四兩二錢。又另有養廉米三百六十石,家口米一百八十石,馬匹料米草折銀二百九十七兩三錢六分,俱按年支給。四十一年六月,經軍機大臣議奏,新設四川成都將軍,將各省將軍養廉通查均派,其養廉、家口米石並馬乾銀兩,俱減除不支,惟支養廉銀一千五百兩。四十二年五月,欽奉恩旨,各該將軍內有應得本色米一百八十石,準仍舊支食焉。”即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後,家口米糧得以恢復支領,而米豆草束並未恢復,仍被併入養廉銀總數之內。可以說,將軍、副都統此類高級將領,恢復支領家口米後,其收入可與綠營提督大體持平,而副都統以下,不獨立開府及不獨立駐防的各層級官員並無養廉一項,他們雖然按例支領俸祿米或家口米,其數量與綠營官員所得養廉相比,要少得多。

簡言之,八旗駐防與綠營官兵之俸餉等各項待遇實際上很難直觀地逐項進行比較,因雙方在制度設計與體制上有著根本差異,如旗丁糧餉之發放一般均考慮其家屬的生活和口糧,而綠營兵則僅計算兵丁本人的口糧。但大體上以糧餉類比,則初期定製各有高低;後期旗營增添諸兵種,如無米炮手之類,其待遇低於額定綠營兵。旗營養育兵一類待遇,更近於救濟項目;綠營餘丁則與其徵兵制度相關,是一種預備兵的給養,其待遇與旗營養育兵最低一檔即漢軍旗人之無米養育兵同處一個檔次。至於養廉銀一項,綠營自上而下,逐級支給,旗營中非獨立開府治事之官員,均無養廉一項。


各地八旗駐防官兵和綠營,從雍正時開始正式有紅白事賞銀。紅白事賞銀最初是靠當時的生息銀兩制度維持。至乾隆中期,清廷諭令取消該制度:“前以各省駐防、綠營,俱有生息銀兩,為兵丁等紅白賞恤之用。雖事屬久行,終非政體。曾令督撫等各就本省情形,酌量籌劃,以次抽撥停止。”此後一段時期,各地旗、綠軍隊各行其是、設法解決紅白事賞銀籌措問題,至嘉道後,紅白事賞銀基本改由國家正項賦稅收入中支銷。

八旗駐防的紅、白事通常均照駐防地規定給賞,包括娶妻(含娶民人之女為妻)、死亡(包括派赴駐防途中死亡)等,如晚清同治時期《欽定戶部則例》規定:“駐防兵丁娶民人之女為妻,準照各該處紅事應賞銀數,一體賞給。”“由京及各省移駐兵丁或有未到駐防處所,在途病故者,準照各該處駐防應賞條款,一體給予白事銀兩,以示體恤。”但駐防各地旗營的紅白賞銀數量差距較大。關於具體數量規定,有些地方較為簡單,如熱河駐防旗營“前鋒領催馬甲炮手匠役紅事各賞銀四兩,白事各賞銀八兩。養育兵及孀婦孤子,紅事各賞銀三兩,白事各賞銀六兩。養育兵病故在九歲以下不恤賞。”有些地方則稍複雜,如荊州旗城“駐防領催、前鋒紅事各賞銀六兩,白事各賞銀一十二兩;馬甲紅事賞銀五兩,白事賞銀一十兩;步甲、炮手、匠役、養育兵、閒散紅事各賞銀四兩,白事各賞銀八兩(凡現任官親子充當兵役,不準援例請賞)。孀婦孤子紅事各賞銀三兩,白事各賞銀六兩。”比較特殊的是廣州水師旗營,其兵丁以北方人為多,不習水戰,故又調綠營水師官兵為該旗營“教習”,後成為定製,這部分人紅白事賞銀方面待遇與綠營相當:“水師營兵丁紅事賞銀五兩,白事賞銀六兩。水師綠旗教習兵娶妻紅事賞銀三兩二錢,娶媳嫁女紅事各賞銀一兩六錢;祖父祖母白事各賞銀六兩四錢,本身白事,有妻者賞銀四兩,無妻者賞銀二兩;妻室白事賞銀一兩六錢。”除官方賞銀外,駐防旗人紅白事可以另外借支公款,事後從餉銀中分期扣還。

清廷在先行解決了京師旗營相關生息銀問題後,開始解決各地駐防旗營生息銀問題,同時下令各省提督標營等綠營的生息銀辦理與駐防營一併開始,雍正七年(1729年),清廷諭令:“再各省督標撫標提標兵丁等,亦仿此例,每標或給銀一二萬兩,或給銀數千兩,按照兵丁之額數,分別銀兩之多寡,亦著怡親王、大學士等酌量派定。其銀即交與各該督撫提督委員料理,以惠濟兵丁,一切照駐防之例行。其前後接任之時,將此造入交代冊內查核。至於各省鎮標兵丁等,一時難以遍及,候朕酌量國用之出入,次第加恩,陸續降旨。”至乾隆年間,清廷又出臺政策:“直省綠營兵丁遇有紅白事,若本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紅事,若娶妻嫁女娶媳,均官給賞銀。凡祖父母、父母白事,如子孫多人俱在領賞銀之例者,但視一人給予。娶媳嫁女紅事,無論長子次子長女次女,均準賞給。”

綠營紅白事賞銀數量差異較大,既有不同時期的差別,也有不同地區和不同兵種的差別。“雍正七年復準,奉派出徵兵丁,紅事賞銀六兩,白事賞銀十二兩。”此為專門針對出征的綠營兵丁發放的紅白事賞銀,屬於最高標準,基本與駐防旗人持平。至嘉慶年間又考慮了綠營出征與聽調時所得賞銀的差別,嘉慶十九年(1814年),清廷規定:“陝西省綠旗在營兵丁,如派赴各省征剿,紅事賞銀六兩,白事賞銀十二兩。至派赴各處聽調兵丁,照屯防例,紅事賞銀四兩,白事賞銀六兩。如沿途病故,賞給本身白事銀六兩。其家中紅白事件賞銀,以該營接到該兵丁病故之文移之日停止。”此例亦為各省綠營參照執行。這是戰時規定,至於平時綠營紅白事賞銀數量則低於戰時標準,且於嘉、道以後不斷減少,各地數量多少不同、情況簡繁不一。例如,同治《戶部則例》規定,“湖北省綠旗各標營兵丁紅事賞銀三兩,白事賞銀五兩”,這一標準與前述湖北荊州駐防旗營之較低級別賞項略近。“廣東省綠旗各標營兵丁娶妻紅事,賞銀三兩二錢,娶媳嫁女紅事,賞銀一兩六錢。父母白事,該兵丁無父兄伯叔者賞銀六兩,無者賞銀二兩四錢。妻子白事,各賞銀一兩六錢。外委千把總與兵丁一例賞給。”這一賞銀標準與廣州駐防旗營相近,規矩稍複雜,其最低標準亦與廣州水師營教習兵一致。

駐防官兵享有的其他方面恩賞,如救濟、借貸及傷亡撫卹等項,綠營官兵亦多有之,數量上則與旗營互有高低。例如,綠營官員借銀修理房屋,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上諭:“綠營武職衙署,遇有坍損,照文員之例,借銀修理,於歲應得養廉內扣還。除千總把總俸廉較少,動用留半養廉,毋庸支借外,副將、參將、不得過八百兩,分作六年扣還;遊擊不得過六百兩,分作七年扣還;都司不得過二百兩,守備不得過一百六十兩,分作八年扣還。委署之員,不得借給。”由於綠營官員均有養廉銀,可以用於還貸,故其在這項借貸數量上,一般要多於旗營官員。相較之下,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出臺的相關規定中,駐防旗營官員借款修葺房屋,其借款數則遠低於綠營官員:“各省駐防官員居住房屋,如年久損壞,準照地方官修署之例,借項修理。所借銀數,協領不得過二百四十兩,佐領不得過二百兩,防禦不得過一百六十兩,驍騎校不得過一百二十兩,筆貼式不得過八十兩。均分作八年,在於俸餉內坐扣完項。”協領為旗籍三品大員,較之同品級的遊擊,借款額少了一半還多。

因災救濟,綠營亦時有之,其救濟力度與頻率或略小於旗營官兵,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荊州發大水,上諭:“荊州府屬被水較重,綠營兵丁房屋多有淹浸。所有被水兵丁三百二十六名,俱著每名賞給銀四兩。”而對於受災的荊州駐防旗營官兵所借修理房屋銀兩,諭令不必扣還,“降旨賞給”。此外,對於其他受災旗兵,如有需要安插救濟,由國家調撥的200萬兩中拿出二三萬兩,酌情撥給。“其駐防官兵等,據圖桑阿奏請,借給銀兩以為建蓋房屋,買立馬匹等用,分年扣還等語,現已降旨賞給。但此次被災較重,恐所賞銀兩之外尚有另當量為撫卹之處,業經降旨,令戶部撥庫銀二百萬兩解往備用。阿桂可即於此項銀兩內撥出二、三萬兩,會同該將軍詳細查明,如尚有應行安插撫卹者,即一面奏聞,一面給發,以副聯加惠旗人,有加無已至意。”

綠營官兵在退伍與孤寡贍養方面的待遇,與駐防旗營亦基本相似。乾隆二年(1737年),清廷議準:“綠營兵丁,曾經行間效力,後因年老辭退,並無子孫食糧,該督撫查明實系不能養贍者,報部準給守糧一分,以養餘年。”年老退休這一待遇並不低於普通旗兵。旗兵方面,自順治時即已有“八旗兵丁,年老患病退甲,家無披甲當差,仍給米贍養”的規定,與綠營兵“並無子孫食糧”一樣,也是以“家無披甲當差”為前提條件。此項規定經康熙雍正年間多次演變,至乾隆年間形成定製,下層官兵人等,“曾在軍前效力,又經得有軍功,後因病或殘疾告退,及年六十以上告退者,不論有無房屋可倚,並有無子孫現在食餉,每月給銀一兩,米一斛。若在軍前未立軍功者,無房屋,又無現在子孫可倚者,每月止給銀一兩。”綠營方面糧餉中歷來有戰糧與守糧之分,修堤與漕運各兵種均同,守糧一份一般折銀一兩,與未立軍功的旗兵退伍後享有一兩銀子的待遇是一致的。

兵丁身故後留下孤寡,也有贍養辦法:“綠營兵丁,曾經出征效力,身故之後,其子幼弱不能充伍者,月給銀五錢,若親老妻寡無子者,月給米三鬥。”駐防旗營在孤寡贍養方面,實行的是“半俸半餉”制度,寡婦所得養贍銀糧,與其丈夫生前待遇級別相關。雍正時期,對於旗營寡婦情願守節者,給予一年的半份俸餉,但一年期滿以後並無相關規定。至乾隆時,半俸半餉的發放延至寡婦之子長成,無子者甚至可終生享受最低級別的半俸半餉待遇:“官兵寡婦,悉照其夫所食正俸正餉折半給予一年。又,八旗原食半俸餉陣亡官兵寡婦,即有子選為養育兵者,仍準照數給予,以資養贍。俟其子長成,或充各執事,其所得銀米,計足抵寡婦所食一半俸餉銀米時,再行停止。”至於退伍旗兵死後,其寡妻養贍,仍可得到最低的生活補貼:“此等人年老病故之後。其妻寡居。更屬可憫。應照其夫食過錢糧之數。給予一半銀米。其無米者。亦月給銀一兩。”

陣亡兵丁的恤賞方面,綠營待遇明顯低於駐防旗營。“順治初年定:出征陣亡八旗兵,各給恤賞。護軍領催及執纛人恤銀二百兩,甲兵一百五十兩,砲手一百三十兩。各部落通事、滿洲蒙古隨役、並滿洲家下漢人充綿甲兵者,均一百兩。漢人隨役七十兩。”“康熙十三年題準,綠營陣亡兵各給恤賞,馬兵恤銀七十兩,步兵五十兩。十七年題準,鄉勇助戰陣亡者,照步兵例減半給賞。陣前受傷者,照各等第減半給賞。”綠營陣亡兵丁之恤銀僅有駐防兵丁的一半,明顯較低。

僅就以上項目來看,駐防八旗的待遇與綠營在表面上基本相當,但實際上,仍有一些因素促使旗營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多,加大了這一族群的生存困境。如八旗官兵要自備兵器馬匹,這一傳統一直延續至道鹹以後,對他們的生活影響甚巨。而最突出的問題是,旗籍人口不斷增加,但兵餉不增,因而一份糧餉養活的人口相對增加。嘉慶六年(1801年),清廷專門出臺了旗人冒名赴綠營當兵的懲罰辦法:“旗人捏名充當戶下步甲匠役,及冒入民籍投充營兵,該管佐領、驍騎校失於查察,均罰俸一年。”旗籍人口法律身份高於匠人及民籍,卻要冒入民籍投綠營當兵,主要原因還是旗營挑缺困難,無法取得當兵食糧之資格。道光年間福建出臺的《約束旗兵章程》即規定:“其駐防旗人,生齒日眾,足額食糧者不過十一、二、三,未免易致遊蕩生事。”至清末新政時,此已成為嚴重問題,“京師、駐防八旗,生齒日繁,不下數百萬人,京旗錢糧折而又折,減而又減,大半不能餬口,駐防錢糧本有定額,約而計之,有錢糧者十人中一人耳。”

值得一提的是,在清廷採取的解決旗營兵丁生計問題的諸多措施中,出現了減少糧餉需求較多的相關名目的旗兵,而代之以糧餉需求較少的相關名目的旗兵,以達到糧餉總體不增而能供養更多人口的做法。有時甚至直接將待遇稍高的馬甲取消,增加養育兵一類待遇較低的旗兵,以維繫旗營人丁的基本生存。例如,甘肅省涼州、莊浪駐防八旗,“乾隆四十一、五十四等年,經前副都統常格禮奇臣等兩次奏蒙恩準,涼州裁汰馬甲五十缺,添改養育兵一百五十名,莊浪裁汰馬甲二十五缺,添改養育兵七十五名,以養無靠之孤寡。”又如,廣州駐防八旗,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廣州駐防酌裁甲兵十四名,作為養育兵二十八名,每名月支銀一兩,分給眷多糧少之拜唐阿,以資養贍。出現這種情況的直接原因,是旗籍人口增加而兵額不增加。例如,康熙時廣州駐防設漢軍駐防,兵額為3000人;至乾隆時,裁漢軍之半,代之以滿洲八旗,滿漢合駐,“其時合計滿漢男婦老幼不過萬餘名口”;至光緒時,滿洲旗總人口達“六千二百七十二名口”,漢軍旗則高達“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八名口”,總人口3.2萬有餘。為了在不增加糧餉總支出的情況下養活不斷增多的人口,旗營在其原有前鋒、馬甲、炮手、弓匠等名目之下,另外增設了許多名目,如老將、無米炮手、副甲、無米養育兵、隨印外郞、副工兵、副步甲、舊步甲,等等。“為什麼廣州的滿、漢八旗軍中,有這許多特別的名目呢?這主要是因為駐防旗人,特別是漢軍旗人,丁口日漸增多,但駐防軍的缺額卻沒有增加,因此清廷不得不採取變通辦法,用增人不增餉的方法,使較多的旗籍子弟,獲得當差吃糧的機會,以照顧他們的生活。”


結語

傳統觀點認為旗營在待遇上一定高於綠營,其實並不準確。清代之所以出現旗籍官員謀求赴綠營任職,是由於綠營在養廉銀等方面的待遇遠高於旗營。任職於綠營的旗員退休後仍想取得旗員待遇,則是因為在乾隆末至嘉慶初統一旗、綠官員退休待遇之前,旗營的退休待遇高於綠營。傳統上將綠營與京師旗營對比也並不恰當,而將其與承擔相似軍事任務的駐防八旗相比,應更為貼切。

實際上,八旗駐防與綠營在待遇上互有高低。具體而言,官員方面,綠營的養廉銀遠高於旗營,實際上旗營官員不獨立駐防或未獨立開府辦公的官員均無養廉銀,而綠營從上至下,直到最低層級的把總、外委都有數量不等的養廉銀。但旗營官員的餉銀數量則高於同級綠營官員,或許可以取得某種平衡。基層士兵方面,在餉銀上,綠營戰兵與旗營馬甲兵均為月餉2兩銀子,大體相當,而以下的步戰兵、餘兵等從1兩5錢至1兩,亦大體相當。最低者為綠營餘兵,作為預備兵員,月支僅5錢餉銀;旗營最低的八旗漢軍的無米養育兵,有餉無糧,月支亦僅5錢銀子,基本等同於生活救濟。在糧食上,綠營每兵領糧3鬥與旗營每兩口領糧5鬥,在體制上有所不同。旗人全民皆兵,按其傳統制度和習俗、觀念,均不得從事當兵以外的謀生活動,所以其糧餉以家口形式發放,每2口領糧5鬥;而綠營方面,兵丁一般只以一子充任餘兵,作為預備兵源,其他子弟可以外出從事各種謀生活動,養家餬口,因而其糧米以兵丁個人為單位發放,每兵月領3鬥。在這方面,因體制的差異,綠營與旗營很難進行比較。就補貼而言,旗營擁有的紅白事、出征、修理房屋和因災救濟等項,綠營亦皆擁有,數量上亦互有高低。如借支修理房屋銀兩,綠營官員因有養廉銀,還款能力較強,允許借貸的額度也高,而旗營下層紅白事賞銀與借貸銀多半高於綠營。

總體上看,駐防旗營是清廷依靠的力量,清朝統治者主觀上將“首崇滿洲”作為原則,企圖全面“恩養”旗兵,所以從表面看他們的待遇優於綠營軍隊。然而,實際上將全體旗人作為軍隊並限制其謀生活動,從根本上限制了這一族群的發展,導致其貧困化加劇。綠營在待遇上與旗營互有高低,但他們受到的限制相對較少,生活上反而未如旗營那樣陷入窘困不堪的境地。從二者待遇的比較中也可看出,旗人族群的貧困化實際上是一種制度性問題。至清末時期,旗人之貧困無以復加,不僅不能與綠營相比,且已成為最受壓抑束縛之族群,誠如楊度所說:“舉全國國民而比較之,其最被壓抑束縛者,莫如八旗之人。是則今日中國國民之憔悴可哀者,實無可與旗人並舉者矣。”從待遇角度比較駐防旗人與綠營的生存狀態,既可以糾正一些常見的歷史偏見,也可加深對清代社會及其變遷的認識,還可認清清代旗營與綠營在制度設計上的根本性差異,從而深化對清代旗人族群始終深陷貧困泥沼之狀況的理解。


【注】文章原載於《軍事歷史研究》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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