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轉租嗎?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轉租嗎?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劃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房子的承租人是可以對房子進行轉租的,但轉租的提前條件是需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

房屋轉租的條件: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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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書;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組織登記證;房屋租賃合同。

私房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從承租人轉租房屋的租金中獲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租賃合同中或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時未約定轉租租金收益分配的,出租人無權獲取收益。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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