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仍然上班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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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上班屬特殊時期,有一定風險,於情於理,應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來算,才算合情合理。


鄂人劉歌


您好,我就您提到的疫情期間仍然上班工資怎麼計算問題,作如下回答:

疫情期間的工資結算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共計3天為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放假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另外支付不低於平時日工資300%的加班費。

2、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8日至30日共計4天為調整的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平時日工資200%的加班費。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為延長的春節假期,在此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平時日工資200%的加班費。

4、2020年2月3日至延遲復工宣告結束之日為延遲復工期,因人民政府採取疫情防控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到崗工作,延遲復工期限內除休息日外,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

具體支付標準見下圖:

希望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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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關於企業與勞動者用工關係及薪資待遇

 

(一) 勞動關係:

1、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因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等刑事犯罪的,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公安等部門的工作提供相應的配合、協助等。

 

3、對因疫情未及時復工勞動者的處理

對因疫情未及時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不願休年休假的可以安排其申請事假、病假等,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安排職工在家辦公,並視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員工工資;員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適宜安排其復工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待崗協議》、《勞動關係中止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勞動關係中止期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繳費和工齡計算等事項;企業也可引導員工主動辭職或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依法依規處理。

 

(二) 薪資待遇

1、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勞動關係及工資應該怎麼發?

根據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根據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通告,在此期間勞動者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1)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 月 27 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在此期間上班的應當發放 300%的日工資,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資;

(2)2020 年 1 月 28 日至 1 月 30 日為休息日,在此期間上班的應當支付 200%的日工資,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資;

(3)2020 年 1 月 31 日以及 2 月 1 日是國家規定的延長假期期間,屬於特殊假期,在這兩日內上班的應當支付 200%的日工資,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資;

(4)2 月 2 日是正常休息日,上班的應當支付 200%的日工資,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資;

(5)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根據河南、鄭州的相關通知企業不得復工,在此期間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屬於可以復工的企業,那麼此期間屬於正常工作日,應當正常足額支付工資。另一種是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的勞動者,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加班又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

根據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1)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3)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員工工資的,經與工會及員工代表協商並形成書面協議,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當於協議達成後三日內向市、區人社部門備案。

 


申書豪律師


疫情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正常上班

2020年2月9日之前,如果提供勞動企業沒有安排補休的,工資按照200%發放。

2月9日之後,正常提供勞動的,按照企業和員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福利,休假等為準。


——非正常上班

因為疫情的原因,大部分的人員2月份是在家辦公,很多人會擔心有沒有工資發?工資應該按照什麼標準發。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引起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應正常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如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支付勞動者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沒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少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本人是人力資源從業者,有關人力資源中的相關知識,歡迎大家一起探討,共同進步。


花半仙


疫情期間仍然上班,工資怎麼算?

那的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定,單位該怎樣算,就的怎樣算,並且,在這個問題上,國家人社部,也沒有明確的硬性規定,況且,有很多大型企業,過大年都不放假,工資增加,無非也只有幾天而以。

說實話,在疫情期間,有多少普通的老百姓,那個不願意出去掙錢?答案是少!直到現在,我都天天盼著工地何時開工,只要工地開工,我才有幹活的地方,錢多錢少,另當別論,只要有人顧我幹活,每天下班後他就的為我點錢,而不是我倒貼,就咱窮人來說,掙的就比不掙強,只要天天有活,家中吃喝自然不愁!一但坐在家裡,簡直就是坐吃等死!


李德才21


疫情期間的工資國家沒有特別規定, 但今年的春節假期延長, 按國務院的通知要求是: 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 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 有關政策保障落實。你們公司估計也會有相應的規定。建議關注公司的有關通知。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侯棟日常VLOG


正常上班的工作日應該百分之一百五,休息日百分之二百至三百。設想一下,如果你的工作崗位不是特殊崗位,也就沒必要上班。這個疫情意味著什麼,大家都心知肚明。既然冒著生命危險去為特殊崗位生產產品,那也就應該得到特殊的待遇。


我奏是晨曦


特殊崗位國家對工資應該多少有補貼或是正常算,天災人禍到來時哪有心思去談錢,他們只是大家有需要才必須得堅守在自己的崗位,舍小家顧大家,保證我們的健康和衣食無憂,向他們致敬!希望疫情早點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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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子姐生活記


國家規定。用工單位不能開除員工,但是根據公司自己可以調節員工工資收入。


黑白灰516


工資應該正常發放,特殊情況特殊對待,一年之中用其他節假日來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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