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釋海法」(第十四期)用好海事訴訟特別程序及時解決船載防疫物資供應困難

自新冠疫情爆發以來,84消毒液、酒精、防護服等物品成為了防疫工作人員保障生命安全、戰勝疫情的重要物資,而生產防疫物資原料的價格卻在巨大的市場需求支配下迅速上漲,如用於生產防護服和口罩的熔噴無紡布就在近一個多月裡漲價15倍以上;用於生產84消毒液的次氯酸鈉價格也多次上漲。

在巨大的利益和防疫需求面前,運輸環節出現許多妨礙防疫物資生產原料及時供應的現象。比如,次氯酸鈉以及生產醫用酒精所需的大量的玉米、甘薯、高粱等在船舶運輸中,因供應商作為託運人慾高價轉賣他人,指令承運人拒絕交付貨物;防疫物資及原料在運輸過程中被第三方佔有,或者被法院保全。針對防疫物資使用的緊迫性、重要性,可以充分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的海事強制令等特別制度,快捷、簡便地解決防疫物資運輸需求困境。

一、船載防疫物資生產原料已經運抵目的港,作為託運人的供應商欲高價將其轉賣,指令承運人拒絕向收貨人交付。收貨人的權利該如何救濟?

權利救濟方式

通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旦產生糾紛往往選擇向法院起訴對方,請求判令對方違約並責令其向原告交付貨物。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和審理期限,即使收貨方獲得勝訴,承運人也可能上訴或拒不履行判決。而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收貨人可以在起訴承運人之前,向糾紛發生地的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以實現在較短的時間內從承運人處取走貨物的目的。

管轄法院

實踐中,海事糾紛發生地的判斷比較複雜,一方面是因為與被告所在地、運輸始發地等管轄連接點相比,海事糾紛發生地的含義較為抽象,另一方面是因為現行司法解釋沒有對其作詳細解釋。僅就本文提及的案情所言,收貨人申請海事強制令是為了實現在約定港口提貨的權利,故建議收貨人向約定的卸貨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請。

材料準備

收貨人需要向管轄法院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承運人基本情況、具體的請求事項、承運人存在明顯違法或違約行為的情形、船載貨物所在地點以及糾紛發生的經過和原因等。提交的證據要能夠證明收貨人提貨的權利基礎、承運人不交付貨物違反了法定或約定義務、承運人佔有或控制貨物、情況緊急等事實存在。

疫情期間注意事項

發出海事強制令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在疫情防控期間,“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的證明對於收貨人來說較為複雜,這種情況下,收貨人應主動向法院主動申明防疫需求,及時提供擔保,取得法院支持,爭取最快時間通過海事強制令取得防疫物資。

關於違約行為的證明,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卸貨港口是否存在疫情、是否已被地方政府採取限制措施等判斷,如果存在前述情況,能否阻卻法院認定承運人未在約定港口卸貨屬於違約行為。筆者認為,如果卸貨港口不存在前述情況,承運人僅以擔心疫情為由拒絕收貨人提貨的行為應被認定為違約;如果在承運人按照約定時間或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卸貨港口之前就出現前述情況,且前述情況足以構成不可抗力,則承運人沒有違約。


二、船載防疫物資生產原料已經運抵目的港,收貨人遺失了提取貨物的憑證,收貨人的權利該如何救濟?

權利救濟方式

向承運人出示提單等提貨憑證,仍舊是貨運行業習慣性的做法。一旦提貨憑證被盜、遺失或滅失,收貨人即提貨憑證持有人是否就必然喪失貨物所有權或喪失提貨權利?答案是否定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條規定:提單等提貨憑證持有人,因提貨憑證失控或者滅失,可以向貨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據此,收貨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請求法院宣告提貨憑證無效以阻止非實際權利人提貨,並做出由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取貨物的裁定。

管轄法院

接受申請的法院是貨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如果貨物還裝載在船,貨物所在地即船舶所在地;如果貨物已被承運人卸載,卸載後的堆放地或保管地即貨物所在地。

材料準備

收貨人需要向管轄法院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提貨憑證的種類、編號、貨物品名、數量、承運人、託運人、收貨人、承運船舶名稱、航次以及背書情況和申請的理由、事實等內容。提交的證據應包括:提貨憑證的副本,不能提供的要說明理由;貨物的買賣合同、貨款支付憑證;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等。

疫情期間注意事項

通常情形下,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權判決需要經過法定的公示催告期間,且一般不會少於三十日。而防疫物資,遲一天到達防疫前線,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就多一天的危險,戰勝疫情就會遲一天到來。建議收貨人可以積極向法院提交證據,以證明所提貨物屬於防疫必須用品,屬於救災物資,在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後,請求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屆滿之前,裁定由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取防疫物資。

三、船載防疫物資生產原料被法院保全,收貨人的權利該如何救濟?

權利救濟方式

船載防疫物資生產原料本質上是財產,屬於海事請求保全的對象。在疫情爆發之前,船載防疫物資生產原料有可能因為海事海商糾紛,被法院採取了扣押的強制措施。疫情爆發後,收貨人如何在實體糾紛解決之前提取防疫物資生產原料,並將其送往防疫一線?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收貨人是被保全人時,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做出保全的法院提出複議;也可以向裁定保全的法院或申請保全人提供充分可靠擔保。收貨人不是被保全人時,其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向海事法院提出異議。

疫情期間注意事項

疫情期間,建議收貨人在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可向法院主動申明防疫物資抗擊疫情的緊迫性、重要性,也可積極與申請保全人協商,在自己承受範圍內與其達成有關擔保的協議後及時提供擔保,以爭取法院及時解除保全措施,或駁回保全申請,保障防疫物資的充足及時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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