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之“一戶一宅”十問十答


第一部分:背景引入

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可知,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本文采用問答的形式選取典型幾個典型的問題,做出解答方便大家更直觀的瞭解農村宅基地相關問題。

第二部分:問答闡釋

問題一:什麼是一戶一宅?一戶一宅的宅基地面積有無要求?

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同時依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記載,三、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問題二: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誰來審核批准?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記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同時依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記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准。鄉鎮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依託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監管等職責,推行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建立宅基地和農房鄉鎮聯審聯辦制度,為農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落實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准後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後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要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佔地現象。要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問題三:在濟南符合何種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

解答: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滿足分戶需求的;(二)因村莊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佔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三)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且無住房的;(四)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原宅基地滅失的;(五)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題四:濟南市一戶一宅的宅基地面積具體標準是什麼?

解答:按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記載,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依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濟政發〔2010〕15號)規定:每戶村民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積標準為: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外緣地帶每戶面積一般不超過166平方米,其他地區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灘地上的,標準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村集體人均耕地面積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在前款規定限額內從緊控制。

問題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是否還給與批地?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可知,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同時在濟南市內,依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記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五)轉讓、出租現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按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記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問題六: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如何保障民有所居?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記載,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按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記載,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問題七: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如何處置?

解答:按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記載,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問題八:農民進城落戶後,宅基地如何處置?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記載,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問題九:對於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如何最大限度盤活利用?

解答:按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記載,鼓勵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遊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在尊重農民意願並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閒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於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於農業農村。在徵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過制定宅基地轉讓示範合同等方式,引導規範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後,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問題十:能否以流轉宅基地名義和進城落戶條件為由要求居民退出宅基地?

解答:按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記載,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格控制整村撤併,規範實施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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