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電動自行車定性為機動車,那麼是不是就賦予了它使用機動車道的權利?你怎麼看?

那些兒事


先拋開這種假設的對與錯不說,任何交通工具在參與交通時,各行其道這點不會錯。所以說交通工具的定性明確,準確,很重要!回到問題,如果將電動自行車定性為機動車,當然也就賦予了它使用機動車道的權利,要是把電動自行車定性為機動車,還依然讓它走非機動車道,那不是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的臉嗎?



電動車新國標,除了對電動自行車的主要技術參數進行了修改,同時也對所有電動車進行了重新定性分類,將電動車一分為二,符合新國標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而那些超標電動車則屬於機動車。

以前不管什麼樣的電動車,在大多數人看來,都是非機動車,即使它已經達到了機動車的標準,長久以來這也是人們認識上的一個很大誤區。雖然新國標遭到眾人怒懟,但是它對電動車進行了更加明確的重新定性,從這個角度來說,新國標也並非一無是處。

很顯然,問題中的這種假設是不對的,新國標都說了,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還是老實在非機動車道走吧。而那些超標電動車,雖然被歸為機動車,走機動車道也理所應當,但是我總覺得,這部分電動車走機動車道,一是不太安全,汽車是鐵包人,電動車是人包鐵;二是更容易造成交通擁堵,速度和汽車比還是較慢的。


和電動自行車相比,這部分超標電動車的處境才更為尷尬,屬於機動車卻走不了機動車道。同時這也反映出,當前我們的道路佈局存在一定問題,真心希望有關部門,可以給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不要讓這部分電動車的出行左右為難!對此,你怎麼看?歡迎留言討論~


我的農村日常


電動自行車不可能劃分為機動車的,現在新國標已經對電動自行車有了定性,劃分為非機動車管理。電摩款電動車,卻被劃分為機動車管理序列,以後能不能規劃到機動車道行駛,還說不準。現階段是不讓電摩進人機動車道行駛,如果進入機動車道行駛就會判為違章,被交警查到會得到經濟處罰。



電動車歸屬已經定性,不可能有更改


經過新國標的施實,電動自行車規劃為非機動車,按非機動車管理。

電摩款規劃為電動摩托車,歸屬到機動車序列管理。


兩種車輛同道並行責任有劃分,如果違規,各自的責任判定按歸屬序列執行。一些城市對摩托車的禁止會放開電動摩托車的行駛權嗎?在一些城市開始實行考取電動摩托車的駕照上保險,掛機動車牌一系列的行動。可以看出對電動摩托車放開行駛權是有希望的,究竟電動摩托車上哪種道路行駛還有待以後的確定。


新國標對兩種類型的車輛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在以後的執行中會加強對這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責任也會劃的更清楚。要求電動摩托車購買保險,為的就是以後劃分責任的時候,需要你賠付就可以有保險公司支付一部分,能減輕責任方的負擔。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責任不同

電動自行車定性為非機動車輛管理,在以後判定責任要比電動摩托車判定責任會不一樣。電動摩托車發生在機動車管理以後的判定,可能跟摩托車的責任判定屬性是一樣的。不像以前的判定為弱勢群體 判定責任輕,這個在以後會區分開來。



電動自行車歸屬為非機動車管理,跟自行車的性質基本上差不多,判定責任跟電動摩托車就不一樣,承擔的責任會要輕。在賠付方面要比電動摩托車賠付的經濟要少。兩種類型的電動車上保險以後責任賠付就有很大的區別。一方是電動自行車弱勢群體賠付要輕,一方是電動摩托車責任賠付要重,跟屬性責任有關聯。


結語


電動自行車,規劃為非機動車管理,電動摩托車,規劃為機動車管理,兩個不同的概念,以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判定都會有輕重之分。兩種類型的電動車現在只限定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進入到機動車道行駛會被判為違章行為,交警檢查時會執行經濟處罰處理。至於電動摩托車已規劃為機動車管理序列,還不能進入到機動車道行駛。



五六修車


自去年五月份強制實施的電動車新國標,將之前的兩輪電動車分為三部分: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其中的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

題主的問題,應該是針對前兩種而言,也就是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

按照新國標規定,這兩類電動車,有兩項明顯指標,一是總重量超過50公斤,二是速度超過25公里/小時。因此,這兩類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即然屬於機動車,當然就應該行駛在機動車道,這是順理成章的事。

然而,這個問題在這方面卻不是那麼簡單明瞭。在我國目前機動車普及率這麼高的情況下,不管你是開過車還是沒開過車,大家都知道,使用機動車,必需要有

駕駛證、行駛證、上牌照、買保險、年審等等,這是最起碼的常識。然而將之前的電動兩輪車劃歸為機動車後,專家們和具體執行這些法規的交警部門,卻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對於使用電動車的普通百姓來說,更是無所適從。

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至去年上半年,機動動車擁有量是3.4億輛,電動兩輪車的保有量,也近3億輛,這3億輛超標車,按新標準也大都屬機動車。即便這部分限期處理,暫不佔用機動車道,還有新國標實施後源源不斷地湧入市場的新標準電摩產品,在我國大部分城市都沒有摩托車專用道的情況下,這些名正言順的機動車,則要順理成章的進入機動車道了,在3.4億輛擁堵的機動車上,再擠進相當數量的電動摩托車,機動車道會是一種什麼狀況可想而知了。

不過,專家們說了,實施電動車新國標,是為了緩解我國目前交通擁堵、秩序混亂、事故頻發的交通狀況。那麼,普通老百姓還能說什麼呢?


城中村2018


理論上可以,但現實操作中並不可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對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分別給出了定義: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上述定義,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取決於其速度、質量、外形尺寸等要素,無法統一劃分為“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自然也就無法直接賦予其使用機動車道的權利。

再者,即便把電動自行車全部列為機動車,或者如某些城市一樣上牌管理,也不宜將電動自行車挪到機動車道上,因為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安全性(防護、剎車等)畢竟無法與其他類別的機動車相比,直接上機動車道會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綜上,對於電動自行車這一新鮮(相對於傳統車輛而言)的車輛類別,最好的管理方法是劃定專用車道(例如臺灣的機車專用道,當然臺灣的機車是摩托車),但這種方式需要佔用大量的公共資源;否則的話,還是放在非機動車道上,並且限制其最高速度,來得安全一點。


冷炎


如果把電動車定義為機動車,那麼這個電動車一定是要達到機動車的標準,他要上機動車道上行駛,就必須上機動車牌照,駕駛它的人也必須考取機動車駕駛證,如果他達到了機動車的標準,卻又上不到牌照的話,他就是非法的機動車,那他,不要說機動車道了,就是所有的道路他都不能上路行駛。


木馬王229


不管是自行車還是電動車,行駛在現在的道路上,得小心翼翼,不是車不達標,也不是開車人多麼不守規矩,而是路權被剝奪。

非機動車道,劃上了機動車停車位,本來就不寬大的道路,變成了羊腸小道,騎車人不敢快,害怕碰撞。

自行車在30多年前,是個大件家庭用品,保有量還不高,平均一個家庭才能擁有一輛,現在是人均一輛,可是道路還是那個道路,甚至被重新規劃時,更壓縮窄了,多餘的寬度,給了機動車道,對於騎手來說,真是雪上加霜。

沒有擴大的路權,等於剝奪了騎車人的公平,又談什麼新標準呢?希望規劃的、設計的、施工的、監理的,把道路還給騎車人,別等出了車禍,就是怪車不好、人不好,好像他們沒有責任。

南京的仙林大道,汽車、騎車各行其道,道理寬敞,路邊沒有停車位,車禍相對較少。

只要多考慮一下,把汽車停車難解決掉,別把土地都開發成樓盤,可以多建些停車場,地上地下都可以,車禍一定會少,社會更加和諧。


花菜種子


電動車和摩托車辯稱非機動車是睜眼說瞎話的政規,是反科學的,是罔顧事實的。道理很簡單,所謂非機動車,就是依靠人力、畜力帶動的車;而機動車是靠機械為動力的車,電動車、摩托車分別依靠電動機、內燃機為動力驅動,怎麼硬稱為非機動車呢?豈不是開國際玩笑嗎?


探險求索


機動車,這個光榮而危險的稱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承擔:一是,最高車速必須達到每小時120公里及以。二是,剎車系統必須保證能在高速行駛中,急剎車!三是車的外殼、底盤和其裝置,都符合汽轎車標準。從以上可以證明,低速電動自行車、三四輪車,都不符合以上標準,所以不能稱其為機動車。


福壽天地


電動車化為機動車正常的。電動小貨車,電動汽車家用小客車等都是機動車。非人力驅動的機車,不管大小都是機動車。它在行駛中的速度遠超過人力驅動,所帶來的安全隱患也大於人力驅動的車輛。所以說電動車不管大小都得按機動車管理。


我們這裡還有魚塘


這些都是腦殘專家的餿主意。自行車原本就是輕便的人力車,即腳踏車或手搖車,可以兩到四輪,沒有其它動力助力。直到加入了馬達或電機,本質上已變為機動車,為區別於大車,稱之為機動輕便車更恰當。以動力的強度不同來細分,可分摩托車,輕摩車,燃油(氣)助動車或電動車,電動助力車,除了摩托車外,適合於“輕便車道”行駛,摩托車和大車則應於“重快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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