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房就有物業了,算不算強制服務,能把前期管理權交給社區嗎?

爵金


一交房,就有物業公司在服務,應該說不是強制服務,而是延續服務,也就是說開發商作為一個大業主,請來了一個物業公司,當他賣方給你,同時也把物業公司的服務延續給你了。

至於你說的能不能把物業服務交給社區,答覆是:不能。社區是政府最基層的行政管理機構,並不是經濟實體。


車伕6600


什麼時候也不能交給社區,不能交給辦事處,無論是社區還是辦事處,他們都是政府最基層的單位,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等多部門聯合出臺過一個文件,以上部門不許以任何形式搞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出租場地等等,交給社區或辦事處,這兩個部門是政府最基層單位,政府能讓嗎?除非不收業主的任何費用,那就為人民服務,或者是志願者,那麼問題來了,小區裡各種事情都有,需要很多專業人員,而且是每天,這些專業人員是哪裡來的?是你社區辦事處的嗎?小區的保安呢?以上這些人員,哪個你都得給開工資,這部分錢誰出?政府出嗎?這是絕不可能的,還得從業主身上出,那麼誰收取呢?誰管理誰收取,這就涉及到經營了,所以,無論是辦事處,或者是社區,是不可能管的,只能幫你協調尋找更適合的物業企業。


張桂林76


說實話,抨擊物業的90%都是不交物業費的人。大部分不交物業費的都是無理取鬧的。

不交物業費的3大理由

1:服務質量不好、服務不到位,所以我不交。

這個理由,不好說對不對,一般一個小區小點的近千戶,大的上萬戶,沒有任何一家物業公司可以滿足全體業主的需求。人心隔肚皮,總有些素質差的人,就不想交費,找出一大堆理由。

物業公司是企業,盈利是第一要素,不排除有些害群之馬,都是大部分都是合法經營的,否則國家早就打擊了。不要說國家不管,現在是法制社會,物業公司(除了少數大公司)做不到隻手遮天,有這能量的,不會瞧得上這點錢的。

2:我房屋有質量問題,物業不給我修好,我不交費。

房屋是有保質期的,就像我們買一輛車一樣,在保質期出了質量問題,由:開發商負責維修。出了保質期,業主可以申請:維修基金,來維修。這兩點都與物業沒有關係,物業沒有拿業主一分錢房屋維修基金。有人會說:物業不給他們申請維修基金,拜託維修基金的使用與否物業一毛錢關係都沒有,你們需要使用,召開業主大會,由業委會提出申請,然後通過政府審批,使用。有人說:我們沒有業委會,物業不許我們成立業委會。沒有業委會為什麼不去積極成立?平時都對小區事物不理不睬,等事情到了自己頭上,想到了啊?物業不許你們成立業委會?業主按程序向政府提出成立業委會,物業有什麼權力不同意?成立不成立不需要物業批准啊。

3:我沒地方停車,所以我不交費(一般都是老舊小區)。

小區停車位修建是早期開發商的事,與物業有什麼關係?基本上全國一二線城市80%的小區(10年前開發的),經過10年的發展,停車位都是一個問題。早期開發商按1:1或者1:1.5的配比修建停車位,可是誰想到,發展這麼快,比例達到1:1.5以上了,這樣就會有人沒地方停車,這個與物業有什麼關係啊?你去大街上亂停車,被交警貼罰單,你敢跟交警說,我沒有地方停車,所以你不能貼我罰單。小區停車也是這道理。

物業公司是一個服務型企業,他為了好好賺錢,提供服務,賺取利潤,人與人的溝通不可能一點問題都沒有,但也不像網上說的那樣,物業都是黑社會一樣。

很多人說物業服務,應該交給社區去做,社區做要不要收費?還是財政撥款?牽涉到收費,總會有矛盾產生。就像順風車一樣,坐個順風車,有些人恨不得司機像奴才一樣伺候自己,好像自己的十幾塊車費比天都大,司機稍微服務速度慢點,恨不得將司機祖宗十九代都問候一下。

有人說成立業委會,自治!拜託,自治要不要收費?你願意白白付出,不拿一分錢?收費標準如何?服務標準如何?工資報酬標準如何?到時候依舊有人不交費,那麼又怎麼處理?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題主說的,我想問問,如果你去買房子,開發商說:小區沒有物業服務,要你們自力更生,房價便宜1000元一平,你要嗎?或者你去買一二手房,看見小區垃圾遍地、環境惡劣,價格即使比周邊便宜10%,你買嗎?

新小區,要入住滿,知道要多久嗎?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需要50%以上業主同意。一個新小區多久才能湊齊50%?

最後奉勸那些不交費的人:要想居住環境好,還是想辦法如何配合物業公司。如果物業公司真的不好,你也要積極參與小區建設中去,成立業委會,選入新的合適的物業公司。不交物業費的業主就是寄生蟲,寄生在交費業主身上,因為物業公司是交費業主們養著的,你們享受服務,卻沒有交錢。



元亨利貞陳


從產權角度給你分析一下:

1.交房前,小區公共區域產權屬於誰的?屬於開發商的。開發商屬於小區的大業主。用不用物業,用哪家物業,由大業主決定,是合理的,更何況,開發商在選擇前期物業時,要受到很多限制。

2.交房後,小區公共區域產權由開發商轉轉到全體業主。這個時候,用不用物業,用哪家物業,應該由全體業主說了算!注意,是全體業主,而不是單個業主。說的實際一點,就是開業主大會,投票來定。

3.前面已經說了,交房前後,小區公共區域得產權都是明確的,有特定的產權所有人。在產權明確的前提下,為什麼要由政府來管理?自己的事自己幹。你家屋子不乾淨,你可以叫保潔公司開給你打掃,但是你肯定要出錢,而且是要保潔公司願意來你家打掃。政府管大街,是因為大街的產權是不明確的。你能說大街的產權是你的,還是說是誰的?當然,你可以說是全體國人的,那國人就給了“物業費”的--稅!


小月雨田


說說自己的觀點

住宅小區,一交房就有物業服務的說法基本沒錯,理由如下:

首先物業服務是公共服務,而不是針對業主專屬部位的特約服務。只要有物業的小區,開發單位把房屋正式移交給購房人的那一天,購房人(業主)享受物業服務也就正式開始,所以從這一天支付物業服務費就是購房人或業主履約的應有之義了,而交房也正是房屋產權由開發單位轉移到購房人的標誌性事件;

其次,業主沒入住小區前,開發單位己和物業公司簽定了物業服務委託合同。而交房過程開發單位和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也有對開發和物業的委託服務合同認可的條款,所以開發單位把小區交給物業來進行前期管理和服務也是合法合規的;

隨著業主進駐小區,若入住率達到或超過百分之五十,符合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的條件,而且也成立了業委會,小區才有重新選擇新物業的可能。

成立業委會之前的前期若物業管理由社區來做,一是社區沒有物管的專業人員,不具備前期物業服務的條件,二是除非是單棟樓或棄管小區,沒有物業,這樣垃圾收集和清運由社區委託環衛企業來做!而新小區前期物業直接就由社區做,可能還沒這個先例。

不知我說清楚沒有?大家也評判一下,我說得對不對?


常山雲


你先搞清楚沒指定物業,商品房能不能入市銷售。如果可以,開發商巴不得只賣不管。物業的利潤相對售房的利潤來講,屁都不是。還是那句話,前期開發商指定物業,是被政策法規允許的。談不上黑不黑。開發商賣房的時候,也是會在營銷中心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至於物業公司的存亡應該由市場來決定。物業沒了市場,自然會消失。


一窩土雞


一個小區的開發完成大部分會經過多次交房,在小區整體配套設施沒有完善之前,入住率沒有達到百分之六十,或距第一次交房沒有達到三年,是不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收房時必須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合同,這不是正式物業合同,此時小區的運營管理是由前期物業公司負責。因為業主處於被動位置,所以這期間非常容易因為物業費,物業服務不到位等問題產生糾紛。可以找街道,居委會負責組織物業及主管部門進行協調處理,如果單純地決定不要物業管理是不允許的,社區也沒有精力負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所以這一塊是必須要有的。

房地產在小區開發項目審批完成後,就必須委託招標公司為本小區招標物業管理公司,具體的招標行為大家都明白,基本上流於形式,開發商指定的物業一定會中標的,所以物業在所有關於房地產與業主的利益關係上絕對傾向於房產開發公司,這種情況也很難避免。業主唯一能夠爭取到自己權益的時間就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之後,可以罷免原物業,自己招聘物業公司,或實行小區自管,這樣在政策上就允許了。

新的物業管理方案出臺後,原前期物業合同自動終止,小區才開始正式運營。所以,理論上業主的權益只有成立業委會後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前期業主可以隨時關注成立業委會的條件,條件成熟立刻成立業委會,這樣對前期物業有一個制約和監督作用,直至選出一個自己滿意的物業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政府因為物業糾紛也比較下力整治,關於物業的收費和服務標準都有硬性的規定,業主可以參考當地的標準來考量前期或正式的物業公司,維護自己的權益。


Taylor1972


最根本的問題就不是交給誰來管理,社區管理了還有老賴不交費。這些人只要不掏錢誰管理都行。就誰來管理能免費嗎?現在好多城市也有沒物業的房子,為什麼買的時候不去買那樣的房子呢。買房子的時候就知道有物業費,不就是看到有物業的房子比沒物業的房子好才買的嗎。買上了又不想交物業給,還瞎逼胡咧咧。房子買掉去住沒物業的房子不就好了嘛。又想享受服務,又不想掏錢 想什麼呢?你在那上班,一個月不給你發工資,你自己看看是什麼德行,就推遲發都不行,整天胡咧咧,其實到最後害的都是大家。真真一個小區沒人管理了,什麼鳥是都不會做 就知道天天瞎逼胡咧咧。真真社區管理了,到收錢了還是瞎咧咧。


蔣斌114


不能說是強制服務。根據物業管理規定,小區開發商交房後,撤出小區前,開發商要聘請物業公司進入管理,並簽定一定年限的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當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有的小區交房業主們入住後,十幾年業委會都成立不起來,原聘請的物業就一直做下去,這種情況不少),物業合同期滿後,對原物業可以留用也可以另聘物業。但應按法定程序進行,一般都採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


用戶5613676920768


根本不算,只是你在購房時,沒有仔細閱讀購房合同。只顧著房子價格,朝向,如何裝修房子空間更大去了。售樓小姐叫你這裡簽名,那裡按手印。你胡裡湖途統統一一做到。接房時,你怪開發商沒徵得業主同意?怪不得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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