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乾二個月的物業,是否有權收取以前十年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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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前面的很多回答和跟貼,多數是罵物業公司的,本人認為這些人要麼是無腦,要麼就是不希望小區變好,是極不理性的。

其實這個問題包含兩個方面的內涵要理清。

一是新物業公司是否受委託或者授權繼續追索前期的欠費。如果是前物業公司委託了接手物業公司繼續追索以前的欠費,並且移交了名單及欠費額,那新物業公司是有這個權利的,沒有任何疑問。

二是如果業委會授權新物業公司繼續追索以前的欠費,那也是沒有任何疑問的。

第二個方面就是是否希望小區變好。

本小區業委會要堅守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絕不讓老實人吃虧”。

在一個小區裡,如今可以很明確地說:欠費業主是佔有了交費者購買的服務,並且拉低了交費業主購買的服務質量,侵害了交費業主的權益。因此,交費業主天經地義地具有知道哪些人欠費及欠費多少的權利。

在一個小區裡,只有所有業主都按照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有人又要噴自己沒有跟物業公司簽訂過合同,這個理由是無理取鬧,到法院也是不被認可的)按期足額交清相關費用,才能保證小區的各種秩序的執行和運行。同時,也才能名正言順地具有監督、督促和考核物業公司的權利和正當性。現實中,很多欠費要求物業公司公開賬務啦什麼的,說實話,沒有交費的人有這個權利和資格嗎?

最最重要的是,在一個小區裡,當欠費的人最終通過種種方式最後得以不交費、少交費而佔了便宜的時候,那麼它的後果是什麼知道嗎?它就會像傳染病一樣傳播給所有的人,會讓老實交費的人都覺得吃虧了,後面也會跟著找出各種理由來不交費,其中的一條就是為什麼那些不交費的人還能佔到便宜?

當一個小區發展到這個程度的時候,它產生的後果是極為嚴重的,一個就是惡名遠播,除非小區不要物業公司,否則是沒有物業公司願意來接手的。

另外一個嚴重的後果就是,會造成小區業主間的矛盾對抗,當小區濫了的時候,欠費者和交費者間會互相指責謾罵,矛盾激化。人居環境極度惡化。

而到了這個程度的時候,小區內的房產只有貶值的份,是不可能保值,更不可能增值的。

有的人會天真的說,小區濫了,我賣了房子,找一家物業服務滿意的小區去另買房搬過去。可是,你自己都不滿意的小區,難道新的接盤者在買房前不會打聽打聽小區的基本情況嗎?打聽清楚了,知道情況了,房子還會保值嗎?

這個簡單的道理,連傻子都應該懂得的。

至於說以前的欠費,收回來後該如何處置,那又是另外一個方面的問題,這個本小區也曾經經歷過,並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文再敘。歡迎關注“銳眼說小區”,共同探討交流這些問題。


銳眼說小區


看前物業有沒有委託,再看之前的拖欠的物業費物業公司是否有證據一直向你催收,沒證據催收的話三年之前的物業費就過了訴訟期。


henhuai


這個問題問的好,有權或沒有權不在新物業公司,而在於原物業公司和小區業委會是否委託新物業公司並授權新物業公司追繳已拖欠的物業費。


狼129828566


咱不講法律,就講一講道理,幹兩個月物業想收前十年的物業費,首先這是惡人思維,從簡單的人的道理是講不通的。

從法律程序上講,可能會存在一個物業公司在管理一個物業的過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東變更的問題,你成為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後,想要業主承擔十年前的物業費,那你得證明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係和公司已經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盈科房產律師


這個小區無賴肯定多,竟然還有十年都沒交物業費的。


東風起星如雨


這要看中間新舊物業怎麼交接的。

如果是和平交接,並且明確以前的債務打包轉給新物業,或者用來交換了一些管理方面必要的資料,比如水電線路總圖。那麼這個欠費是可以繼續追究的。

如果兩個物業完全沒有交接,任何資料都沒有繼承,前任被趕走,下任由業主聘請,沒有任何銜接手續,從頭做起。那麼就不能追究前期欠費。


道友請留步


只說現象,不談事由,而且只是題主單方的說法,這種問題無法評論。


執中bj1


只能說明這個物業是原來的物業,只不過換了一個公司資質而已,物業已經是禍害了,為什麼還要讓物業繼續存在,真的搞不明白


獨孤行49


亂收、想多收費、變著花樣收費,巧立明目收費的就是物業,全國應該立即取消的單位就是物業。最可恨的是物業,由於小區業主普遍不團結,所以物業就鑽空子,誰是管理物業的主管部門?確實該去把證照收了。


高參175877619


買了一個大車位能停二輛車,物業不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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