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領導班子議事和決策機制,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充分發揮班子整體功能,結合公司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堅持科學性、民主性、公開性和效率性,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提前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控股公司、各產業集團及下屬公司學院。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領導班子指控股公司及各產業集團本部、集團下屬三級公司(學院)的決策層團隊。(集團總裁班子適用《總裁班子議事制度》)

第二章 議事範圍及形式

第五條 凡涉及人、財、物等重要事項的決定,須經決策層共同研究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以下重大事項,須經產業集團總裁班子集體決策

1、產業集團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

2、對集團決策層(第一經營責任人除外)及各下屬公司(學院)決策層成員的年度考核方案;

3、集團高級管理人員的人事變動、薪酬確定;集團及下屬公司(學院)決策層的分工調整;

4、集團組織結構及三定調整;公司成立及註銷、股權變動、增資減資;

5、按照產業集團與各下屬公司(學院)權責劃分,應由集團評審的重大對外投資、合作項目;

6、集團整體融資方案,包括資產抵押及擔保等事項;

7、涉及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重要B級管理制度;

8、重大緊急、突發事件的危機處理方案,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未能集體決策的,應及時召開班子會通報處置結果;

9、涉及兩個產業集團或公司的合作事項

第七條 以下重大事項,須經各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及產業集團本部、三級公司學院)領導班子集體決策:

1、公司發展戰略、年度經營(工作)計劃、預算、考核事項;

2、職能經理及以上人員的聘任與解聘、員工薪資調整、績效考核及獎勵分配方案確定、重大獎勵及處罰方案確定等重要人事管理事項;

3、各公司常規銀行貸款外的融資項目方案,包括資產抵押及擔保等事項;

4、各公司的對外投資、合作項目;

5、公司組織結構及三定調整;股權變動、增資減資、註銷;

6、涉及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重要C級管理制度;

7、重大緊急、突發事件的危機處理方案,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未能集體決策的,應及時召開班子會通報處置結果;

8、大額採購、重大業務合同評審、招投標等重要業務決策;

9、採購及投資中應招標而未招標的項目(非國家或行業壟斷、獨佔因素);

10、超過2萬元的資產非正常報廢;

11、經營過程中其它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銷售策略、招生方案、產品設計方案、信息化建設規劃等。

第八條 集體決策的管理原則

1、票選制度

控股公司與各產業集團的重大事項,須經決策層共同研究通過後,方可實施。決策的主要方式為開會討論和投票表決。其中人員的聘任通過集中競聘或集中面試的形式;除涉及戰略規劃、經營計劃、預算、考核以及重大薪酬福利政策的調整事項外,可以採用騰訊通或OA討論的形式。

每次會議,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的會議紀要、票選記錄或書面意見等資料確認有效,並須完整地歸檔留存,否則為無效決策。

2、順位管理制度

決策層第一責任人負責召集會議,組織票選決策,並組織檢查落實決策的實施情況。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如第一責任人不能履行職務的,經其授權,可由第二責任人進行決策會議的組織工作,依次順位推動。

3、逐級提報制度

本層級重大決策事項須經決策通過後才能提報上一層級決策,不能跨層級提報。報上一級決策時,需提交本層級決策的會議紀要、票選結果等書面意見資料,否則上一級決策層有權駁回。如下一級提供的資料不全,則上一層級的決策為無效決策,同時將追究決策者的責任。

4、週期管理

各公司決策層需形成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班子會議,對前期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討論、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然後進行下一步決策。如遇緊急事宜,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三章 議事程序

第九條 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會前協調。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議題應在相關領導班子成員之間作會前溝通,然後由會議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一般指總裁或總經理)決定議題提交會議。

2、準備材料。由提出議題的成員及相關責任人組織準備會議材料。

3、提前通知。會議通知一般提前兩個工作日以電子版形式送達應到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確實無法送達的,應用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

4、充分討論。必須按照議事原則進行討論,由提出議題的成員做簡要說明,其他成員要積極發表自己的意見,表明態度。討論時,主要負責人不要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的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5、逐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暫緩表決。表決一般採用記名形式(含口頭和書面等形式),須將每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記錄在案,以示負責。人事任免等敏感問題,可以進行無記名錶決。非領導班子成員不參加表決。

6、做出決策。討論決策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決議事項按表決意見,贊成票數以應到會人數半數以上形成決定。

7、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的會議紀要、票選記錄或書面意見等資料確認有效,並須完整地歸檔留存,否則為無效決策。

第四章 議事規則及紀律

第十條 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實行集體議事、會議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遇有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或到會人數達不到規定要求無法召開會議的,經公司總裁(或總經理)同意後,領導班子成員可臨時處置,但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集體通報。

第十一條 凡屬重大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會議集體討論並做出決定後,每個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成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洩露。如有洩露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所討論議題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四條 未經決策層按照合法程序進行的決策結果,一律為無效決策。凡無效決策被執行的,直接追究決策人員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決策層對決策失誤所致的損失共同承擔責任。由於消極決策,信息收集不利所致的決策失誤,追究決策層責任的同時,另行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控股公司風險管理部及各產業集團審計法務部負責監督檢查各級領導班子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本制度中所涉違紀處罰事項將視情節嚴重給予500元以上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