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對“孫楊事件”中的事情知道多少?普及相關知識點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佈了此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一案的仲裁結果,從今天開始孫楊將被禁賽8年。根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規定,如果對此次裁決結果不滿,可於30天內就非常有限範圍內的原因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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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體育仲裁庭(CAS)是一個什麼性質的機構

國際體育仲裁庭是在前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的倡議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該機構總部位於瑞士洛桑,在紐約和悉尼設有分院。

該機構的仲裁員都是高水平的法學家,並在國際體育界受到了很高的認可。

那麼該機構什麼時候才有管轄權呢?該機構只有在雙方都決定將案件提交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情況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才有管轄權。

仲裁的程序為:申請預答辯→組成仲裁小組→審理(分為書面審理和口頭審理兩種)→裁決

審理的原則:有兩條原則,一條是平等對待原則,另一條是尊重當事人說話權利的原則。

不遵守裁決結果會如何:裁決一經作出,雙方當事人必須接受,並承擔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拒絕服從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向違約方國家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講,體育仲裁法院的裁決在1958年《紐約公約》的簽字國之間是能夠得到承認和執行的。

通過簡單的對國際體育仲裁庭(CAS)進行了解,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該機構是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一箇中立機構,講事實,重依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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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簡介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於1999年11月10日在瑞士洛桑成立,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下設的一個獨立部門。總部位於加拿大蒙特利爾。並且2000年2月18日,中國成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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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測運動員是否服用興奮劑的流程以及相關工作人員需要的資質

1、通知報到:運動員接到通知後,應在《興奮劑檢查記錄單》通知部分簽字。並儘快在檢察官/陪護員的陪護下到興奮劑檢查站報到。

2、選取樣杯:運動員挑選取樣杯並檢查取樣杯狀態。

3、尿樣提供:在提供尿樣時,運動員把上衣掀到胸部以上,褲子脫到膝蓋以下,袖子捲到肘部以上,運動員不能阻礙檢察官的視線。運動員提供至少90ml尿樣。如果不合格,將必須進行部分尿樣檢查程序。

4、選樣本瓶:運動員挑選樣本瓶並核對瓶號、檢查樣本瓶狀態。

5、分裝樣本:運動員將尿樣分裝並封存到A、B瓶。先將至少30ml裝入B瓶,再將至少60ml裝入A瓶。

6、測量比重:檢察官測量尿樣比重,如果比重不合格,將必須進行附加尿樣檢查程序。

7、血樣採集:如果進行血樣採集,運動員到達檢查站後應靜坐10分鐘,然後接受靜脈採血,採血完成後應該按壓採血處2-3分鐘。生產激素和生物護照血樣採集在比賽或訓練2小時後進行。

8、填記錄單:填寫《興奮劑檢查記錄單》時,應如實提供並認真核對以下信息:個人信息;樣本信息;7日內服用的藥品和營養品;對本次興奮劑檢查程序的意見;樣品是否可用於科學研究。確認無誤後在記錄單上簽字並收到通知單、記錄單複寫件。

關於採集尿樣的程序規定是極為周密、嚴格的,最多可列出約30款細則。運動員在通知單(一式兩份)上簽字確認後,必須在1小時內攜帶身份證明到指定的興奮劑檢查中心報到。

通過以上簡單的介紹後,可以總結出的結論其實很簡單:興奮劑檢測的程序是嚴謹的而且也是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的。因為涉及的環節很多,所以不可能所有環節都出現問題。環節的嚴謹性估計也是怕檢測出現錯誤的結果而導致讓運動員蒙冤。當然,萬事沒有絕對。

關於採樣及檢測運動員是否服用興奮劑的工作人員需要什麼資質的問題,沒有找到相關的文獻。如果有知道的朋友可以在下方留言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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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興奮劑到底是什麼?哪些是明令禁止的?

現如今通常所說的興奮劑不再是單指那些起興奮作用的藥物,而實際上是對禁用藥物的統稱。

國際奧委會規定的違禁藥物為四大類,隨後逐漸增加,已經達到七大類。這七類分別是:刺激劑,麻醉止痛劑,合成類固醇類,利尿劑,β-阻斷劑,內源性肽類激素,血液興奮劑。在這就不對這七類進行詳細介紹,如果想進一步瞭解,可通過搜索引擎搜索答案!輸入:興奮劑,就可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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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針對孫楊因抗檢被禁賽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檢察日報》3月4日刊登三篇評論文章,分析該事件。《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觀察孫楊事件的三雙慧眼》、《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

其中一篇評論文章中《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中寫到:

關於孫楊事件的起因是:當晚的檢查是在浙江孫楊住宅進行的,檢查團隊包括一名主檢官、一名尿檢官和一名血檢官。因為主檢官持有授權文件,孫楊最初並未對檢查產生懷疑。但在檢查過程中,他發現尿檢官用手機拍照、錄視頻,而且身著短袖、短褲和拖鞋,懷疑不是專業人士,便要求其出示相關證件。孫楊認為尿檢官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不足以證明其得到合法授權,遂拒絕其參與具體的檢查過程,尿液取樣因此無法進行。在血檢官出示護士資格證後,孫楊接受了抽血,血樣被放在安全容器中。隊醫聞訊趕到後,認為血檢官的證件也不符合興奮劑檢查資質要求,因此隊醫表示血檢官之前採集的血樣不能帶走。同在現場的孫楊母親找來小區保安用錘子砸碎包裹血樣的安全容器,將血瓶與外包裝“分離”。收集的血樣因此未能被帶走送往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證實驗室,而是保留在孫楊隊醫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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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還寫到:“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文件的規定,退出檢測並拒絕提供檢測樣本並不是運動員可以援用的對檢測程序表達異議的合法方式。相反,退出檢測恰恰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的逃避、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測的表現形式。一旦發生上述情況,仲裁庭只能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罰,無論孫楊的動機是不是為了抗議程序瑕疵。”範銘超指出。

“我們的疑問是,IDTM對你藥檢了60次,但你唯一一次有疑問的就是這一次採集,其他任何一次好像都沒有類似的問題,是這樣的嗎?”“在你的記憶當中,其他59次IDTM的藥檢中,他們是否向你出示過不同的證件?”WADA的律師多次向孫楊提問。

“這個觀點對仲裁庭的判斷具有近乎決定性的影響力,因為茲事體大,除非有超重量級的、具有壓倒性的理由,否則仲裁庭幾乎不可能作出一個為了一名運動員而挑戰其他成千上萬個業已結案、生效的案例的決定。”範銘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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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最後寫到:孫楊上訴勝算幾何?

據媒體報道,孫楊已經委託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但對於上訴,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前景並不樂觀。

儘管如此,法律界人士仍對孫楊的上訴抱有期望。

律政者說公眾號日前發表文章認為,孫楊方在上訴中有三個方面的論點還是可以進一步闡述的。一是運動員對其團隊是有高度依賴性的,如果是孫楊團隊作出的決定,其後果讓運動員一個人來承擔並不合理;二是WADA對規則的解釋有無違反瑞士法,WADA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解釋者,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者;三是運動員也需要保護,也要有基本的人權,程序正當對於反興奮劑事業同樣重要。

文章指出,雖然上訴的結果可能不樂觀,但是世界各國本來就有不少運動員對WADA的做法有意見,長年靠行業壟斷地位控制市場,靠獨家話語權壓制運動員。所以,即使孫楊本次上訴無法翻案,但至少也可以把自己塑造成一個為維護程序正義、為維護運動員合法權益奮力抗爭者的形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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