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這4個棚戶區要拆遷,補償方案出爐,提高臨時安置補償費

棚戶區改造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最近,碑林區改造傳出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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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棚戶區改造項目

拆遷範圍:東起西安市建築設計研究院、西安市第十二中學,西至安西街,南起標新街,北至環城南路東段。

計劃完成時限:2020年12月底前


永華里

拆遷範圍:東起文藝路,西至西安市自考辦、碑林區工商局家屬院,南起規劃路,北至原恆興布匹市場

計劃完成時限:2020月12月底前


棗園巷以北

拆遷範圍:東起東關南街,西至環城東路南段,南起棗園巷,北至招商局廣場小區

計劃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前


李家分村

拆遷範圍:東起測繪東路,西至測繪西路,南起建設路,北至友誼西路(不含高層建築及軍產)

計劃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前

上個月,西安最新出臺《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並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這4個棚戶區要拆遷,補償方案出爐,提高臨時安置補償費


01

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徵收範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信用管理、估價技術標準、估價糾紛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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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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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採用相同價值內涵及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第三十條 徵收公有房屋,被徵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賃關係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被徵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徵收前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應不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在徵收範圍外進行產權調換的,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10%至20%的套內建築面積,具體獎勵面積在徵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按照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進行產權調換。


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部分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築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獎勵的套內建築面積不結算房價款。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除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高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遷出原地後的義務教育入學,徵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學校就近入學。


第三十四條 徵收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應不小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公攤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


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徵收範圍外進行產權調換的,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10%至30%的套內建築面積,獎勵的套內建築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具體獎勵面積在徵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02

未向選擇產權調換支付費用


第三十五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未向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週轉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在過渡期內按下列規定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費用:


(一)徵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低於每月1000元的,按每月1000元支付。

(二)徵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6%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1%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徵收辦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6%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徵收倉儲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3%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03

產權調換過渡期限


第三十六條 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房屋(七層以下含七層)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小高層、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05

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一)搬遷補償費2000元/戶。

(二)涉及固定電話移機、空調、有線電視、寬帶網遷裝等費用,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三)涉及設備搬遷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支付搬遷補償費。


06

按時簽訂補償協議獎勵


第四十條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按每戶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給予獎勵。被徵收房屋為住宅的,每戶獎勵金額低於3萬元的,按3萬元發放;被徵收房屋為營業、生產加工業、辦公、倉儲等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每戶獎勵金額低於5萬元的,按5萬元發放。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築面積與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相等部分,除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高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按照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進行產權調換,未達到相近戶型套內建築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結算。


(三)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獎勵。


具體獎勵標準應當在徵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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