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疫情苗頭在最近一週好像得到了好轉,各地都在復工,很多地區也下降了響應級別。
春天終究逐漸到來!
感謝那些為大眾付出了努力、汗水、乃至生命得英雄們。
當然更要感謝我們得國家,我們的舉國體制,在大災大難的時候,才能解決這樣大的困難!
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承平日久的人民總是不滿,羨慕西方,覺得普世就是靈丹妙藥包治百病,現在請對比同樣給官員下封口令的燈塔國,還有找不到收容場所櫻花國,甚至連邪教上街都管不了的棒子國,來看看什麼叫制度先進性,來看看哪個老百姓能更好吧!
![疫情前提下,企業方收回offer我們怎麼辦?](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二)
鍾南山院士在最近的發言裡提到, 4月底疫情才能基本得到控制。這是一個好消息,但是也是一個壞消息,還要過兩個月才有明顯好轉,果然,上週滬市大盤到了2880點!顯示出金融市場巨大的恐慌情緒。
要知道兩個月得時間,很多企業扛不起的。
事實上已經有企業開始裁員,其中有些企業對於已經發出的錄取通知書(offer)提出要候選人延期報到的要求,更有企業甚至提出收回錄取通知書。
今天就做一次普法,企業可不可以收回錄取通知書?
答案是可以,但是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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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文的錄取通知書(Offer Letter,簡稱Offer)特指一個企業對於目標候選人發出的錄用邀請的書面函件,其要素包括:擬錄用的崗位、薪資待遇、試用期、到崗時間等信息。
由於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並未就錄用通知書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出現了企業方直接通知候選人,取消招聘需求的做法。
有部分候選人拿到錄取通知書以後就已經向原單位提出了離職申請,並已經離職,而企業方做出取消招聘需求得做法,直接就當候選人面臨失業的狀況。
也就在昨天,我的一個客戶前來諮詢,說甲方人力聯繫的時候,就以疫情為理由通知錄取通知書作廢,沒有招聘需求了。
其實,儘管《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但是作為一個書面函件,本身是具有法律效益的,錄取通知書本身也是具有合同性質,可以利用《合同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載有明確崗位信息、薪資待遇、報到時間的錄用通知書,內容具體明確,應屬要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能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而如果企業方取消招聘需求,廢除錄取通知書,那麼屬於明顯違約,可以提起仲裁。至於仲裁主管單位依然是勞動監察大隊等部門。
至於是不是因為疫情等客觀條件,不屬於不可抗力!
(四)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保護好各種證據,包括與甲方溝通的郵件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
2、 提起仲裁之前,先與企業方協商,能協商就少麻煩,畢竟如果仲裁他們肯定也輸;
3、 核算好自己要求賠償金額,包括車馬費、誤工費、停工期間收入等;
4、 見好就收,能賠償一個月是一個月,獅子大開口法律也不支持。
當然也有其他處理方式:
1、 可以先嚐試和企業方溝通,能否延期報到;
2、 回頭找找老東家看看能否回去。
3、 一邊尋求賠償一邊看新機會吧!
(五)
武漢作家說了一句話:時代的一粒灰,落在個人頭上,就是一座山;這個比喻非常形象。本次疫情最終考驗的其實是人性。
有些企業家賣房給員工發工資,有些不但收回offer還提前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合同。
我讚揚前者,但是也不譴責後者——如果他做了相應的賠償。
畢每家企業的情況不一樣,可能前者最後實在扛不住,整個公司都下了,最後公司還是散了。
而後者可能頂著冷血的罵名依然咬著牙堅持著最後活下來了。
活下去,但是遵守規則!
我從來不讚美聖母,因為我知道,在這個世界上,最後堅持下去的,永遠是獸性大於人性!
加油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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