樑海永貪汙案一審宣判

近日,由新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海永貪汙案,新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3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梁海永在擔任新昌縣環境衛生管理處車輛管理科副科長期間,利用負責新昌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汽車配件採購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採購過程中通過隱瞞實際採購價格、虛開發票的形式騙取公共財物歸個人所有,共計人民幣532354.55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梁海永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法院判決:

被告人梁海永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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