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金融公司貸款+未交付車輛=拒絕還款?

案例要旨

當事人與汽車金融公司系借款合同關係,汽車金融公司不負有交付車輛的義務。當知人主張未曾收到車輛,不能作為拒絕還款的依據。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9日,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馳金融公司”)與董俊岐簽訂《汽車貸款合同》、《汽車抵押合同》,約定:貸款金額220360元,貸款期限36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款,每月還款6407.36元;貸款年利率(利息補貼前)為11.73%;此外,雙方還在合同中對擔保方式、還款方式、違約情形、逾期罰息、違約金、律師費、催收、抵押擔保的範圍、抵押期限及抵押權實現等事項進行了約定。

上述合同簽署後,奔馳金融公司依約發放了貸款,董俊岐購買了車輛,車牌號×××,並辦理了抵押權人為奔馳金融公司的抵押登記手續。此後,董俊岐出現逾期還款,截至2019年7月25日,董俊岐尚欠貸款本金112647.28元、利息1395.63元、罰息1490.54元。另,本案律師費5000元。

董俊岐主張未曾收到涉案車輛。

奔馳金融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董俊岐償還截至2019年7月25日的貸款本金112647.28元、利息1395.63元、罰息1490.54元,並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罰息(以欠付本金及利息為基數,按合同約定貸款年利率11.73%的150%計算);2、判令董俊岐支付違約金(以未還貸款本金為基數,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405%計算,同時違約金總額以不超出16897.09元為限);3、判令董俊岐支付律師費5000元;4、判令奔馳金融公司對抵押物車牌號為×××的汽車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裁決

一、董俊岐償還奔馳金融公司截至2019年7月25日的本金112647.28元、利息1395.63元、罰息1490.54元,並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罰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年利率11.73%的150%標準計算);

二、董俊岐給付奔馳金融公司違約金(以未還本金為基數,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05%的標準計算,同時違約金總額以不超出16897.09元為限);

三、董俊岐給付奔馳金融公司律師費5000元;

四、奔馳金融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項確定的款項對董俊岐名下的號牌為×××的抵押車輛拍賣、變賣或折價的價款,按照抵押登記順序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剖析

奔馳金融公司針對本金、利息、罰息、律師費、違約金及抵押權所提訴訟請求,均有合同依據,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均予支持。

董俊岐主張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董俊岐稱已於2018年向臨汾市公安局報案,但未提交受案回執,本院難以採信。

董俊岐主張未曾收到涉案車輛,但雙方系借款合同關係,奔馳金融公司並不負有交付車輛的義務,現奔馳金融公司已依約向董俊岐發放了貸款,且根據還款明細,董俊岐自2017年8月起至2019年2月均按月還款,故法院對董俊岐就此提出的相關主張不予採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