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戰227事件:同人文學創作侵權嗎?事因《下墜》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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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戰227事件:同人文學創作侵權嗎?事因《下墜》是否侵權?


2月27日,肖戰粉絲舉報同人網站ao3上發佈的肖戰同人小說《下墜》及同人網站ao3,隨後肖戰粉絲又被指舉報LOFTER、B站等多個同人創作平臺。


2月29日,ao3網站被牆,ao3網站即忽然消失在了其創作者以及用戶的眼前,引發諸多同人創作者以及用戶讀者群體的高度不滿,被俗稱為227事件。


引發227事件的起源是一篇叫做《下墜》的同人文,而其中的肖戰人設為【患有性別認知障礙的男性,為了攢錢做變性手術,在髮廊做性工作者】的設定,也正是這一設定引發了部分粉絲的不滿及舉報行動的爆發。


A03同人站是一個什麼樣的網站呢?我們來稍微科普一下。


AO3,全稱Archive of our own,靈感來自於伍爾芙的《一個人的房間》,是一個非商業、 非營利的同人作品託管網站,截至去年,網站已經收錄了世界範圍內的超過450萬篇同人文,創作者來自世界各地。2019年8月,它被雨果獎授予“最佳相關作品獎”,其創立者曾被授予“星雲獎”。


正是因為A03上收錄了大量文學作品,故而A03被牆、文章大量被鎖,引發了大量的用戶群體不滿,27日各大圈子創作者們聯合,反對和抵制肖戰粉絲舉報創作平臺的行為。


肖戰227事件:同人文學創作侵權嗎?事因《下墜》是否侵權?


那《下墜》這篇同人文到底存不存在侵權情況呢?


通常情況下,同人文區分成了兩種,一種是對已有文學作品,影視作品內容或角色改寫再創作,一種則是現實生活里人物名字進行創作,更多情況下會出現在明星、演員以及其他方面。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一般文學再創作,只要不涉及盈利,或經原作者授權,即不構成侵權,這類文學只要不涉及出版、不歪曲人物,不借此盈利基本不構成侵權,但仍需標註原文學的作者及出處。


而在現實中以明星或是兩部不同的作品人物名稱等進行聯想展開的創作,只要不存在對特定的人形象醜化歪曲、描寫隱私外,基本不涉及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文學作品的再創作加工,在合理範圍內的創作是可以被接受的,當然也需要經過原作者及原型人物的授權同意則更為妥當。


在《我不是藥神》、《霍元甲》等影片中,則曾經出現過原型人物不滿該文學加工創作的情形,向製片方提出不滿提起上訴的例子。


但在這些例子中,進行舉報以及上訴權利行使的,皆是名譽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親自提出,而非由粉絲代位行使,更不是像本次事件中的無差別舉報。


肖戰227事件:同人文學創作侵權嗎?事因《下墜》是否侵權?


說起同人小說創作侵權問題,目前為止較為矚目的系江南的《此間的少年》案件處理。


同人作品,顧名思義即在原有背景的前提下進行二次創作,通常除了角色的人物設定以及故事背景外,幾乎與原故事並無吻合之處,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也不存在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最終《此間的少年》雖然仍被判決賠償相應的費用,但其前提條件系以營利為目的,法院認為江南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後,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系藉助 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故最終認定該行為系不正當競爭。


《下墜》這篇同人文,肖戰唯粉認為存在抹黑、誹謗肖戰本人的嫌疑,但據悉該文除了使用肖戰的名字以及外形外,並無半點吻合之處,且當事人並未就此同人文提出相應的訴訟及警告,故並不能就此認定侵權與否。


一般來說,同人文只有在大量使用原文學的文字描述、設定及整個故事框架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構成實質性侵權,但如涉及色情、惡意醜化、誹謗、汙衊等行為,則必然會違反相應的管理條例以及對明星或者原作造成實質侵權行為。


本次事件中,雖然《下墜》這篇同人文可能涉及侵權及醜化肖戰形象的可能性,但因此牽連整個平臺,則並非可取行為。


大家對此事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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