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酬”?“情与法”的冲突,一个不该发生的“故事”

对于艺人薪酬早已引起众议。于是对艺人片酬“几次”限酬。但这次也许是真的?

只是对于这样的“限酬”,我个人觉得是一个不该发生的事情!

1.限酬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的国家,那么凡事要有“法律依据”!那么这样限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2.我们实行得是“市场经济”,如果“限酬”,是不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原则呢?是不是“理性与法的冲突”呢?如此该怎么解释呢?

3.限薪限到5000万,怎么说呢,这与“隔靴挠痒”有什么区别呢?

……

种种情况而言,这样限酬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实际价值。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故事”!

……

个人看法,不足为据。请别上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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