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一个单词引发美国大案;引经据典法官严惩毒贩

一、单词歧义,毒贩上诉最高法院

上篇文章谈到汉语中 ,虽一字之差,意义相近,但法律上却是云泥之别,故不可不察。

本篇文章不谈汉语说洋文,说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美国经典司法案列:

马斯卡列罗诉美国案(Muscarello v. United States)——

可以说是「一个英语单词引发的疑案」,让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咬文嚼字:一个单词引发美国大案;引经据典法官严惩毒贩

一般来说,美国经典疑难案件大致上都是「事实判定」和「法律程序」这两方面的问题。

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美国世纪大案,举两个例子:

【辛普森公诉案(People v.Simpson,1995】

也即「辛普森杀妻案」,主要问题在「事实判定」方面,做不到「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能证明辛普森杀人的证据很多,但由于警方取证有三处不规范,从而让所有证据效力都大打折扣。

这也就是【毒树之果理论(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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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

「米兰达警告」来自此案。此案主要是「程序瑕疵」问题,警方有胁迫取得口供的嫌疑,在法理上属于「强迫自证其罪」,违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无罪假定」原则。【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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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马斯卡列罗诉美国案】完全没有这样的问题,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此案是核心争议就是一个语言学问题:

如何理解英语中「Carry(持有,携带)」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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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控、辨双方对美国法律中「uses or carries a firearm(使用和携带枪支)」一词的含义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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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s」也即「Carry」的第三人称单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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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y的词形变化


我在美国最高法院网站找到了【马斯卡列罗诉美国案】的案例编号和庭审资料文献,有录音和文字两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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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

通读了一遍,发现【马斯卡列罗诉美国案】并不复杂,大致案情是:

1997年,当事人马斯卡列罗(Frank J. Muscarello)在贩卖大麻的时候被美国州警抓住——

警方查货了3.6公斤大麻,同时,在他的驾驶的汽车杂物箱中发现了枪支。

后来,FBI在他的销毒窝点的汽车的后备箱中也发现了枪支。

根据《美国法典(Code of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8卷 924条的「刑罚·c节·1项」规定,在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中「携带、使用枪支」的,罪加一等,加重刑罚有三个标准:

  • 仅携带枪支,最高加重5年刑期。
  • 如果把枪支亮出来了,摆了pose,最低加重7年刑期,英文用的短句是「the firearm is brandished」。
  • 如果开枪听响了,不管有无伤人,最低加重10年刑期。英文用的短句是「the firearm is dischar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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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18卷, 924


所以,一审法官认为马斯卡列罗贩运大麻并「携带枪支(carries a firearm)」,依据《美国法典》,三下五去二,给了最高刑罚5年。

马斯卡列罗不服判决,一路上诉到最高院,他和辩护律师认为:

他的枪支是放在汽车杂物箱和后备箱中,他没有使用,也没有「别在腰间、放入口袋」等这种「随身携带」,不符合《美国法典》中规定的「uses or carries a firearm(使用、携带使用枪支)」。

也就是说,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英文中「carry(携带)」一词?

  • 马斯卡列罗及辩护律师认为「carry」指的「随身携带」,「枪支放在汽车上」不属于「carry」。或者至少说「carry」一词的意义在这里是含糊不清的,应该行使「宽容原则」,给出有利自己的判决。
  • 一审法官认为他查阅过词典,很明显「carry」包括「汽车」这样「载具携带」。




(二)引经据典,大法官严惩毒贩

我查阅了《韦氏》、《柯林斯》、《牛津》等英语词典,确实发现「carry」并不只是限定於「随身」,还有「利用工具载携、运输」的意思。

咬文嚼字:一个单词引发美国大案;引经据典法官严惩毒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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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和词典这种东西工具书,编例浩繁,有所错漏在所难免,并不能说百分之百的正确,

因此,不能以字典决定一个人有罪无罪。

所以,官司打到高院以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开始了对英文「carry」一词进行了「训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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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卡列罗诉美国案】的最高院法官

大法官援引一些英语文学典范之作,证明「carry」不仅仅指「随身携带」,还可以是「车船载携」、「动物携带」等等:

《圣经·詹姆士王译本(King James Bible)》中《旧约·列王纪·9:28》中有一句:

his servants carried him in a chariot to Jerusalem

意思是:「他的仆人们用战车将他「carried(carry)」 到了耶路撒冷」。

同样是《圣经·以赛亚书·30:6》有一句:

They will carry their riches upon the shoulders of young asses

意思是:他们把财物「carry」在驴驹的背上。

1972出版的《约翰逊漂流记(Robinson Crusoe)》的174页中有一句:

With my Boat I carry'd away every Thing。

这一句中,「carry」的工具是「船(boat)」。

  • 独轮车

H.梅尔维尔的《白鲸记(Moby Dick)》中有一句:

had lent him a wheelbarrow, in which to carry his heavy chest to his boarding-house.

这一句中,「carry」的工具是「独轮车(wheelbarrow)」。

法官还引用了1991年加州、佛州两个贩毒案的案例,毒贩是用车来「carry」毒品,能说这不是「贩毒」?

This Court, too, has spoken of the "carrying" of drugs in a car or in its"trunk."

California v. Acevedo, 500 D. S. 565, 572-573 (1991);

Florida v. Jimeno, 500 D. S. 248, 249 (1991).

同时,法院还在电子数据库中搜索《纽约时报》、《美国新闻》等知名美国媒体,从成千上万的「carry」一词使用案列来看,约有三分之一的「carry」工具为「汽车」。【注5】

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文献证据,不一一举例。

应该说大法官们援经据典,旁征博引的训诂「carry」,相当说服力。

所以,最后驳回了毒贩马斯卡列罗的上诉,维持五年的最高刑罚。

大法官同时也进行「释法」,大意是:

「毒品、暴力、枪支」是美国社会的顽疾之一,《美国法典》924条中的「uses or carries a firearm(使用、携带使用枪支)」的立法意图,并不是关注「carry」是「随身携带」还是「用车载携」,而是要防止「暴力、毒品」和「枪支」三者的「危险组合」。

所以,国会才立重法制止、遏制此类「高危组合」的犯罪,只要「暴力、毒品」犯罪中涉及了「枪支」,就罪加一等。


(三)结尾语

我们知道,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约定俗成,判例成法,也即所谓的习惯法(customary rules)。

而最高法院的的判例,意味着宪法级别的权威,所以,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说是「口出成法,笔落为律」,他们必须深思深虑,多方权衡。

因此,大法官一般都是有几十年职业经验,老成审慎的人担任。

最高法院法官的引经据典的精彩判决,准确的阐释立法意图,使得【马斯卡列罗诉美国案】成为美国司法史中影响深远的经典案例。

但是,审理的此案并不是全部意见一致,像美国名气很大的女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就表达过谨慎的异议。

她例举了一些非常极端的情况,比如:假如碰到用「毒品」来交换「枪支」的犯罪情况,该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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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任东来. (2004).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页451
  2. 同上注,页291
  3. Muscarello v. United States, 524 U.S. 125 (1998),justia US Superme Court,from: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24/125/#tab-opinion-1960344
  4. 18 U.S. Code § 924.Penalties,United States Code,from: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924
  5. 同注3,页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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