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維權行動④

花200多萬元購買奔馳轎車,行駛1000公里發動機就發生故障;購買房屋後才獲知銷售方涉嫌“一房兩賣”,最終消費者退房並獲賠6萬元;天然氣價已下調兩個月,燃氣公司仍按原價收費……3月11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2019年度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涵蓋汽車質量、“一房兩賣”、不按規定下調燃氣價格、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柴油等生活中常見的消費糾紛問題。

案例1:奔馳沒到家就出故障,消費者退車獲補償

2018年12月19日,南寧市民劉女士花費209.88萬元,向南寧道之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寧道之星公司)購買一輛奔馳G500汽車,車輛由西藏之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之星公司)提供。10天后,劉女士從蘭州提車開回南寧,途中行駛約1000公里後發動機出現故障,無法啟動。她認為車輛有嚴重質量問題,要求商家換車或退款,並補償損失,但被銷售方拒絕。

2019年1月23日,劉女士向南寧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經檢測,發現該車輛發動機本身存在質量問題。2019年4月,雙方調解並達成一致意見:由西藏之星公司為消費者辦理退車,退回車款203.88萬元,並補償7萬元;由南寧道之星公司退還消費者6萬元,並補償5萬元。

案例2:收集個人信息牟利,南寧一公司被罰6萬元

2019年7月26日,南寧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稱,南寧房多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經查,該公司從上門兜售的賣家處購買了多個樓盤的業主個人信息1537條,用於業務員推銷居間業務。最終,該公司被罰款6萬元。

案例3:共享汽車不退押金,百餘名消費者集體維權

2018年10月開始,潘某某、韋某某等110多名消費者投訴稱,在廣西小兔出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共享汽車App支付押金並租車使用,對方不退押金。

2019年3月27日,該公司主動聯繫南寧市西鄉塘區市場監管部門,表示願意配合做好消費者押金退還工作。經兩次調解,向46名消費者退款12萬多元,但第三次調解時,該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出席,導致調解終止。

案例4:健身房突然“跑路” ,調解後會員獲退費

2019年4月13日,消費者撥打柳州市12315熱線投訴稱,柳州市海倫健身公司冠亞尚城店突然關門停業,導致辦理的預付卡無法使用又得不到退款。

經柳州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該健身館由於店鋪轉讓出現合同糾紛,導致無法繼續經營,致使460名會員不能享受服務。通過多次調解,健身館陸續為399名會員退費累計37.65萬元,為61名會員辦理轉會手續。

案例5:系統故障致“一房兩賣” ,消費者獲賠6萬元

2019年4月21日,董女士在桂林市日興置業有限公司預購一套商品房及車位,繳納定金6萬元。辦完認購手續後,對方卻告知董女士,該套房已被他人購買。董女士認為,該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向桂林市消費者協會投訴。

經調查,該套房已於2019年4月20日被他人選定,因購房人數超出系統最大容納量,導致選房系統發生故障,使得該套房源又被董女士選中。最終,桂林市消費者協會認定,該公司確係因工作失誤導致重複出售房源,不存在“一房兩賣”的主觀故意。除退還6萬元定金外,賠償董女士6萬元。

案例6:電梯故障問題多,維保公司置之不理

2019年9月,有消費者投訴稱,梧州市梅西生活廣場的兩臺電梯故障頻發,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使用。有關部門勘查發現,電梯存在內外呼按鈕標識不明、限速器張緊輪電氣開關老化等問題,且維保單位廣西越菱電梯有限公司和使用單位均不能提供相關電梯故障維修記錄。

經查,電梯維保單位未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造成安全隱患,違反了有關規定。最終,維保單位被梧州市場監管部門罰款2萬元。

案例7:燃氣價不及時下調,兩月多收17萬元

2019年7月10日,北海市場監管部門在檢查時發現,北海市管道燃氣有限公司涉嫌“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公司不執行有關部門“從2019年5月1日起,執行新下調的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至2019年7月10日期間,仍然按照原天然氣銷售價格標準收費,累計多收17.8萬多元,違反了《價格法》的相關規定。

最終,該公司主動向用戶清退了多收費用,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兩萬元。

案例8: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柴油,導致車輛機械故障

2019年1月2日,黃某某等6人向樂業縣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稱,幼平萬璟加油站銷售的柴油存在質量問題,在使用後導致車輛機械故障。執法人員對該加油站銷售的柴油抽樣送檢,結果判為不合格產品。

經調查,該加油站雖經市場監管部門核准登記,但在經營期間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期間共購進不合格車用柴油9.72噸,銷售5.72噸,獲得違法所得2871元。

最終,加油站被罰款6.6萬元,不合格產品被沒收。此外,承擔6名消費者機械故障維修費用3.3萬元;賠償務工費每人5000元,退回柴油貨款3.7萬元。

案例9:產品廣告暗示“防癌” ,巴馬一公司被罰款3萬元

2019年9月28日,河池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稱,巴馬十琅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在某購物網站上的“十琅旗艦店”,存在涉嫌發佈虛假宣傳廣告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經調查,該公司在其淘寶網店銷售的“十琅山核桃油、有機亞麻籽油、紫蘇籽油”等產品詳情介紹中,存在明示或暗示其產品具有治療、防癌的作用,同時通過使用孕婦及嬰兒圖片形象,宣稱產品有助胎兒大腦發育的功效,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禁止性規定。最終,該公司被罰3萬元。

案例10:燃氣表不顯示,燃氣公司要求重新買

2019年3月11日,謝先生向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稱,來賓市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在其家中安裝的燃氣表無顯示,對方要求他交費450元重新買表安裝。

經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燃氣表是燃氣公司為了履行供氣合同而必須提供的一種計量器具,作為合同的附隨義務,與供氣行為不可分離,應當由燃氣公司出資購買、安裝、維護、更新,不可作為增加收費的項目,增加消費者負擔。經調解,來賓中燃公司免費為消費者更換了新的燃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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