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上高農商行疑勾結借款人設局,令擔保方損失超過7000萬

對於企業來說,在經營的過程中遇到資金短缺時,需要通過抵押或擔保的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這本來是一件各方共贏的事。然而,新餘市伯樂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樂公司)幾年前分別為江西永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鋒公司)和新餘市日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通公司)擔保,向江西省宜春市上高農工商銀行(以下簡稱上高農商行)申請並獲批了各1500萬元的貸款。但這兩筆貸款卻因為擔保方認為由於上高農商行勾結實際用款人合謀下套,坑害擔保公司損失超過7000萬元。

伯樂公司為兩公司成功擔保各1500萬貸款

據伯樂公司法人、總經理章紅平向記者介紹,2013年1月10日,永鋒公司向上高農商行借款1500萬元,新餘伯樂公司以其擁有的位於新餘市城南團結西路6號501室房產作為抵押擔保,永鋒公司張永勤和妻子劉園梅為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各方簽訂《借款合同》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同日,上高農商行發放借款至永鋒公司和江西林安物流服務有限公司。4個月後的2013年5月7日,日通公司向上高農商行借款1500萬元,伯樂公司以其擁有的位於新餘市城南團結西路6號601室房產作為抵押擔保,日通公司的法人張政和妻子聶萌芳為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各方簽訂《借款合同》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其後,上高農商行按約交付借款給日通公司。 記者從這兩套房產的“房他證”上看到,評估價值分別是36153200元和34978900元,合計71132100元。

宜春上高農商行疑勾結借款人設局,令擔保方損失超過7000萬

章紅平告訴記者,永鋒公司與日通公司為關聯公司;日通公司、紅日公司、漢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張鋼,三家公司存在隨意調節分配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規避債務風險等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2015年5月5日,債務人日通公司通過其開設中國建設銀行新餘分行賬戶收到資金1000萬元;2015年5月5日,張鋼實際控制漢通公司通過其開設中國交通銀行新餘分行賬戶收到資金800萬元;2016年6月1日,日通公司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餘市分行收到貸款500萬元;2015年9月17日,張鋼實際控制紅日公司向中國銀行新餘市分行收到貸款400萬元;2016年1月8日,張鋼實際控制紅日公司向中國銀行新餘市分行收到貸款500萬元,上述款項合計3200萬元。

上高農商行存在串通借款人損害第三人利益行為

據代理伯樂公司案件的律師介紹,訴前上高農商行與案外人張鋼主動達成協議約定“先行處置抵押物後其自願承擔餘款清償責任”並出具承諾表明:上高農商行與案外人張鋼達成協議,同意優先執行擔保物。雖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上高農商行與案外人協議約定方式先行處置擔保物,不對債務人財產一併優先執行,嚴重損害擔保人新餘伯樂公司合法權益,明顯存有惡意,屬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違法行為。

法院分別於2014年11月5日和9月17日對案件判決後,上高農商行於2016年1月26日才申請對新餘伯樂公司抵押房產執行拍賣,期間長達一年四個月之久。該期間即2015年5月5日,日通公司開設在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就有收取資金1000萬元;另,兩案中止執行前即2016年6月1日,日通公司存在不良貸款的情形下,仍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餘市分行貸得借款500萬元,有可供執行財產;張鋼實際控制紅日、漢通公司自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1月8日向其他銀行貸款借款1700萬元,合計3200萬元。

上高農商行主動要求法院不予執行債務人及實際控制公司財產,導致貸款不能完全收回,張鋼通過日通、漢通、紅日等實際控制公司仍可向其他銀行騙取鉅額貸款。上高農商行存在怠於行使債權及擔保物權,造成擔保人重大損失的過錯行為,其相關領導人員嚴重失職、瀆職,涉嫌職務犯罪。

上高農商行領導嚴重失職、瀆職,涉嫌職務犯罪

代理伯樂公司的某律師事務所經過梳理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後告訴記者,上高農商行在第一筆永鋒公司貸款到賬當日即將其中710萬元支票轉付張鋼以及訴前張鋼作為案外人與上高農商行達成協議約定“先行處置抵押物後承擔餘款清償責任”主動承擔債務並在案件執行中加入債務的行為足以證實三點:

一、貸款發放時,上高農商行相關領導明知張鋼通過永鋒公司、日通公司名義借取兩筆貸款,系實際貸款人,仍同意發放兩筆違規貸款,內外勾結串通張鋼虛假騙取貸款,導致貸款無法全部收回,嚴重違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貸款風險分類制度,規範貸款質量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嚴禁掩蓋不良貸款的真實狀況,確保貸款質量的真實性”的規定,存在嚴重失職、瀆職行為,涉嫌職務犯罪。

二、永鋒公司在貸款到賬當日即通過上高農商行將貸款轉付張鋼及林安物流公司,未將貸款按用途用於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上高農商行對此不僅未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履行審慎監管責任,反而以支票轉賬方式幫助永鋒公司改變貸款用途,嚴重違規,該行相關領導對此負有重大管理責任。

三、貸款時,上高農商行相關領導明知張鋼此前存有不良貸款呆賬,不符合《貸款通則》等關於借款人資產負債率的要求的情形下,為降低其呆壞賬率,有意掩蓋不良貸款,完成企業改制,假借他人名義向張鋼發放貸款,且其中永鋒公司1500萬元貸款被實際用於償還張鋼不良貸款,衝抵呆賬。上高農商行及張鋼隱瞞事實,騙取新餘伯樂公司房產抵押擔保,該行相關領導嚴重違規放貸,具有重大過錯,應給予行政處分。

上高農商行串通張鋼故意隱瞞實際借款人以及永鋒公司1500萬元貸款實際用於衝抵不良貸款呆賬,以貸轉貸,騙取新餘伯樂公司房產抵押擔保,新餘伯樂公司被欺詐提供兩筆貸款擔保無效,且不知曉永鋒公司貸款為借新還舊,應免予承擔擔保責任。

據章紅平向記者反映,上高農商行明知永鋒公司不具備貸款的條件以及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卻對此完全予以配合堅持放款,貸款逾期後通過訴訟方式違法拍賣涉案房產,不對主債權人採取執行措施,造成銀行貸款無法收回(國有資產流失),赤裸裸地侵犯伯樂公司的合法權益。銀行相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永鋒公司、日通公司及相關人員存在騙取銀行貸款犯罪嫌疑。

相關人員將上述兩個判決執行管轄指定至上高縣人民法院,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完全採納配合了上高銀行及相關人員要求,不對主債權人日通公司、永鋒公司採取執行措施。執行案件提起後,法院應該及時查封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賬戶及相應財產,有證據顯示,對伯樂公司房產執行拍賣期間,永鋒公司賬戶有存款幾千萬元。在主債權人有貨幣資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在僅對抵押房產進行執行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伯樂公司的合法權益。法院在房產評估及拍賣過程中也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評估資產價值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拍賣程序不當。法院認為導致拍賣資產三次流拍,將抵押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上高銀行。另外,據伯樂公司的法律顧問說,伯樂公司的律師幾次前往法院調取對方證據,法院都以種種藉口予以回絕。

上高農商行負責人拒絕接受多家媒體採訪

記者在採訪前蒐集資料時發現,上高農商行早有前科,幾年前就因為違規問題被宜春銀監局罰款60萬元。宜春銀監分局曾在2017年5月5日公佈對上高農村商業銀行付錦文、聞曉晶的行政處罰決定,上高農村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為王欣平,該行存在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違規發放貸款虛增存款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付錦文對上高農村商業銀行違規發放貸款虛增存款負管理責任。聞曉晶對上高農村商業銀行違規發放貸款虛增存款負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宜春銀監分局決定,對上高農村商業銀行罰款60萬元人民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付錦文、聞曉晶予以警告處罰。

宜春上高農商行疑勾結借款人設局,令擔保方損失超過7000萬

伯樂公司的一位高管日前告訴記者,過去的一年裡,已有四五家中央媒體記者前往上高農商行和其上級單位宜春農商行,或去函去電要求就以下幾個問題採訪上高農商行領導:

一、根據上高農商行原上高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出具《證明》表明:實際用款人張剛早在2012年11月6日就在上高農商行存有不良貸款記錄卻還以日通公司和永鋒公司名義借取兩筆貸款,上高農商行明知如此為何還要放款?是否有串通張剛虛假騙取貸款的嫌疑和涉嫌職務犯罪?為什麼不提前告知擔保公司要這樣處理貸款?

二、伯樂公司發現上高農商行實際發放的款項與擔保的款項不符後,於2013年12月17日給上高農商行發律師函要求解除擔保,上高農商行以貸款沒問題為由不同意。銀行明明知道有問題為何要答覆說沒問題?為何不同意解除擔保?

三、當伯樂公司向上高農商行提出申請將貸款資金轉到有幾千萬資產的第三方公司,同時將第三方列入被執行人,上高農商行為什麼不予接受?為何在執行期間又把第三方列為執行人。

四、永鋒公司在貸款到賬當日即通過上高農商行將貸款轉付張鋼及林安物流公司,未將貸款按用途用於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上高農商行對此不僅未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履行審慎監管責任,反而以支票轉賬方式幫助永鋒公司改變貸款用途,嚴重違規,該行相關領導是否對此負有重大管理責任?

五、伯樂公司後來發現上高農商行和貸款方日通公司瞞著自己合謀簽訂了欺騙擔保方的協議,貸款方日通公司還不上貸款後,上高農商行為何不查封貸款方賬戶和資產,反而配合貸款方在貸款沒還的過程中又在其它銀行貸款,分別於2015年1月4日從新餘中國銀行貸款900萬元、2016年6月從新餘中國銀行貸款500萬元?

六、法院分別於2014年11月5日和9月17日對案件判決後,上高農商行於2016年1月26日才申請對新餘伯樂公司抵押房產執行拍賣,長達16個月之久。該期間即2015年5月5日,日通公司開設在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就有收取資金1000萬元;另,兩案中止執行前即2016年6月1日,日通公司存在不良貸款的情形下,仍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餘市分行貸得借款500萬元,有可供執行財產;張鋼實際控制紅日、漢通公司自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1月8日向其他銀行貸款借款1700萬元,合計3200萬元。上高農商行為何主動要求法院不予執行債務人及實際控制公司財產,導致貸款不能完全收回?為什麼不查封賬戶?造成張鋼通過日通、漢通、紅日等實際控制公司仍可向其他銀行騙取鉅額貸款? 以上問題為何歷任領導均不處理?

但上高農商行的現任負責人熊某、已上調到宜春農商行的負責人李某和王某,不是以不歸自己管為由不願面對記者要求的採訪,就是乾脆不接電話。

該事件最終如何解決,記者將進一步關注事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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