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正確送達《評估報告》,區政府徵收補償決定被撤銷

一、 基本案情:

因門頭溝區採空棚戶區房屋整體徵收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項目)建設的需要,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門頭溝區政府)於2012年5月28日作出對李某房屋的徵收決定。2015年3月28日,北京中地聯合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地公司)針對涉案房屋出具評估報告,載明被徵收人李某(已故),該房屋建築面積為152.80平方米,貨幣補償方式房屋徵收評估價款為2544109元,房屋置換評估價款為181159元,估價時點為2012年5月28日。該評估報告於2017年1月1日在《法制日報》上進行公告。後因門頭溝區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未能就房屋徵收補償事宜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協議,其於2018年2月5日報請門頭溝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李某對此決定不服,遂即提起行政訴訟。


未正確送達《評估報告》,區政府徵收補償決定被撤銷


二、 律師維權

律師在接受了當事人的委託後,對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分析:

 《徵補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本案所涉的《評估報告》將已故的李某確定為被徵收人,未履行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程序,直接將《評估報告》進行公告送達。《評估報告》確定被徵收人的方式及送達方式剝奪了涉案房屋實際權利人獲得該報告及提出異議的權利,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已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故門頭溝區政府將《評估報告》作為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依據不符合法規規定。

最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門頭溝區政府所作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未正確送達《評估報告》,區政府徵收補償決定被撤銷


三、 總結點評

在具體徵收補償過程中,行政機關對於徵收範圍內有關建築的調查、認定、處理,以及對被徵收房屋所作的分戶評估報告等所有行政行為,均應當嚴格遵循實體性規則與程序性規則的雙重要求。基於程序違法的徵收行為,會直接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在此,律師建議廣大被徵收人遇到此類問題因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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