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未經登記房屋,也能獲得全部安置補償

現實中,有些房屋即便建設時缺乏手續,多年居住也沒有部門來管。但是,一到拆遷時,就會有部門跳出來說房屋缺乏手續,未經登記,屬於違法建築。此刻的違建鑑定,用心是顯而易見的,是想以拆違代拆遷,少付安置補償費。其實,未經登記房屋,並非一定是違法建築。在下面這個案例中,未經登記房屋就不屬於違法建築。


被拆遷人:未經登記房屋,也能獲得全部安置補償

一、基本案情

金某為杭州市某區居民,在該區擁有住房一套,住房在1992年之前建成,金某持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未進行房屋登記。2015年當地進行房屋拆遷。在協商補償的過程中,金某收到區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認定書》,在該認定書中認定金某未登記建築為違法建築。

金某不服,認為根據當地規定,1992年之前所建房屋,應當按照合法建築標準進行補償。於是,以區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區政府作出的未登記建築認定書違法。


被拆遷人:未經登記房屋,也能獲得全部安置補償

二、具體分析

本案中,根據杭州市政府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未經登記,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1)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2)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間建成,取得建設許可證並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進行建設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房屋……”根據該條規定,金某房屋的建成時間決定著其是否能夠享有全部徵收補償。


被拆遷人:未經登記房屋,也能獲得全部安置補償

區政府在2015年8月認定金某未登記建築為違法建築,但在“1992年版航拍圖”中,就顯示存在原告金某房屋。事實上金某房屋建成於1992年8月之前。按照上述辦法規定,金某的房屋拆遷時,金某可要求按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當地區政府想以違建為由,剝奪金某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合法的。區政府對金某作出的未登記建築認定書違法,應當被撤銷。


被拆遷人:未經登記房屋,也能獲得全部安置補償

三、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航拍圖顯示,原告金某房屋建造於1992年8月13日前。被告將原告房屋建造時間認定為1992年8月13日之後,進而將之認定為違法建築,屬明顯不當。因被告已自行撤銷相關認定,故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區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認定書》違法。


被拆遷人:未經登記房屋,也能獲得全部安置補償

四、案例總結

在上述案例中,對於不同建設年代的建築,當地市政府對補償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被告區政府在對未經登記房屋進行認定時,先入為主,未進行仔細核實房屋建設時間,就將被拆遷人金某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以到達不給或者少給補償的目的。本案中,因為金某的積極爭取,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致使被告區政府在庭審過程中主動撤銷其對金某作出的違建認定。經過努力後,金某最終獲得了合理補償。


被拆遷人:未經登記房屋,也能獲得全部安置補償

在此,藍秦律師團再次提醒各位被拆遷人,未經登記的房屋並非都是違法建築,未經登記的房屋也能夠按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獲得安置補償。如果您家房屋在拆遷中被認定為非法建築,不要輕易放棄,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被拆遷人:未經登記房屋,也能獲得全部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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