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人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另一乘客馬上制止,情急之下一拳打死對方,會怎麼判決?

相安麗


假如一個人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另一個乘客在制止的過程中一拳將其打死,這位幫助司機解圍的乘客可能面臨的結局並不是唯一。

1、現在,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乘客在乘坐公交車的過程中,以各種方式妨礙公交駕駛員正常駕駛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搶奪公交方向盤,是最為典型、也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但仍然有一部分人對這種行為不以為然,覺得這只是一些簡單的事情,而根本不知道這是在犯罪。

因此,很有必要在這裡再次給大家做個普及,一切影響公交司機正常駕駛的言行,都屬於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必須負刑事責任,一般要接受三年為起點的有期徒刑。所以,忠告個別乘客,別因自己的自私、衝動和無知,而做出搶奪方向盤之類的不理智的事情,否則追悔莫及。

2、接著回到這個話題本身,首先可以肯定,乘客阻止搶奪方向盤者的行為是正確的,也是值得鼓勵的。那麼,如果乘客在阻止的過程中不慎將搶奪方向盤者打死,一種情況,乘客的這種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因為搶奪方向盤者的行為對整車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脅,所以,進行阻止的乘客既是在替自己也是在替公交車司機及其他乘客實施正當防衛。在這種情況下,即便不慎將搶奪方向盤者打死,也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因為見義勇為乘客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

3、第二種情況,儘管乘客阻止搶奪方向盤者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也是在實施正當防衛。但如果不慎一拳將搶奪方向盤者打死,有可能會被認為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從而構成防衛過當。假如這樣的話,那見義勇為的乘客有可能會被認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甚至可能會被認為是故意殺人,不過,這個概率不大。

簡單的講,如果乘客在阻止搶奪方向盤者實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過程中,不慎一拳將其打死,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可能不需要承擔。主要看從哪個角度去看待乘客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其實,關鍵還是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定,關於這一點,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統一的標準答案。不過,我們一般人會更傾向於正當防衛,見義勇為的乘客無需承擔責任。

大家認為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如果發生有人搶奪公交車司機手中的方向盤,而有乘客站出來加以制止,在這千鈞一髮之時,將搶奪方向盤的人一拳打死,而一車乘客卻倖免於難,你說法官應該怎麼判?兩種可能,一是見義勇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檢方肯本就不用下達批捕決定書,所以,進不了審判程序; 二是果真進入審判程序,法官會當庭宣判: 打人者適用《刑法》第二十條,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當庭釋放。

我設想的結局應是這樣!

看如今,凡是公交車上有不法侵害公交車司機的犯罪行為,無動於衷的乘客多,勇敢上前制止的少,所以,才有掌摑公交車司機,拳打公交車司機的腦袋,搶奪司機手中方向盤的違法行為屢屢發生,屢禁不止,一拳致違法者斃命,而挽救全車人性命的這樣見義勇為者太少了。但我不是鼓勵以暴治暴,我是鼓勵上前制止,但真的出現違法者被一拳致死的事情發生,我們的法律應當傾向於見義勇為者,結局就是制止者無罪!不需要經過法庭判決,這是人民大眾的呼聲和願望!

看幾起危害公交車行車安全的案例。

2011年12月23日,哈爾濱340路公交車上,一名女乘客與司機發生口角,上前搶奪方向盤,拔車鑰匙,爭執中公交車失控撞到人行道上指示牌的鐵柱上,司機死亡,17名乘客受傷,如果當時有人站出來制止,悲劇就不會發生。

(哈爾濱340路公交車,死亡1人,受傷17人)

2018年10月29日,重慶萬州區22路公交車,一女乘客因坐過站,先是與司機發生口角,後變成肢體衝突,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撞上對向駛來的一輛小車,然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一車15人,全部沉入江底。如果當時有人揮拳打倒那名女乘客或上前制止,慘劇就不會發生。


(公交車墜江地點: 萬州長江二橋)

下面,我們在看一個正能量的例子。上個月的6月7日,在浙江金華的211路公交車上,一名男子瘋狂搶奪公交車司機的方向盤。在危機時刻,14歲初三女生王嫣死命拖住該男子,為司機處置車輛贏得了寶貴時間,挽救了一車人的性命,被省婦女兒童基金會譽為“守護公交使者”稱號,獲獎金五千元。


有人認為,即使見義勇為也要有個度,不能把人一下打死。我不這麼認為,當危及全車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時,見義勇為者一拳把違法行為人打死,從而保住了一車人的生命,這種見義勇為行為是值得提倡的,不具有違法性,這和警察在制止暴力犯罪時,一槍將歹徒擊斃,性質是一樣的。

最後,以法律為準繩,看看法律是怎麼解釋的,眾人就知道我說的有沒有道理了,也是最後對題主的答覆。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打開車窗看景色


因為他人搶奪方向盤,而出手過重或失誤致死的,我認為應該是無罪的。在討論有罪無罪之前大家可以先討論下前面的問題;就是故意搶奪方向盤是個什麼性質的行為?輕點可以說是危害公共安全,重了可以是故意傷害罪蓄意謀殺罪。如果一車幾十個人因為他人故意搶奪方向盤傷亡慘重的話。這種人是不是可以當做恐怖份子對待?而在這種自身以及大眾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因出手制止危險份子,而造成的傷亡難道不是正當防衛?難道非要造成車上乘客死亡後,才等你們警察部門來處理。這個時候不覺得為時已晚嗎?說到最後我還是覺得對於故意搶奪方向盤的人,因他人出手制止而出現傷亡的那是自找的。當自身性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出手屬於自衛。當公共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敢出手的乃國之棟樑,人民英雄。應當表彰而不是追究事後責任。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天條大道


如果有人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有乘客馬上制止,情急之下把搶奪方向盤的人打死,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當有人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時,是典型的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對此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甚至車毀人亡的慘重損失。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鼓勵和支持人們在這種千鈞一髮之際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去制止這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

通俗一點講,乘客主動站出來在公交車上制止掄奪方向盤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於把犯罪嫌疑人當場打死,其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而這種緊急避險行為只導致犯罪嫌疑人一人傷害,相比較公交車上眾多的乘客安全來說,所造成了損害顯然要小於避免的損害。

綜上所述,乘客在公交車上當場制止並打死搶奪方向盤的犯罪嫌疑人,屬於正當的“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這種情況,通常在公安機關就會以無罪當場釋放,更不存在由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去判刑的問題。


潤友


如打死的人本是罪犯黑惡霸,想製造恐怖事件,在這情況,正義正直之人,俠肝義膽之人是肯定出手,去制止出手罪犯,情急打死黑惡霸份子,除一大霸,我表揚,我有發同獎。注☞如果在鬥罪犯分子黑惡霸時,打死打殘缺德之徒他們活該,你肯定無罪表揚,打傷你正直正義優學優品之士,他們罪之罪更加罪重判。如你在動手過程中受傷,需要冶療,我1歲前,就開辦國際紅十字會A6以上,每家註冊啟始資金1億個零起(保障資金)(旅遊禮品)雙註冊,全頂級博士後導師以上主冶醫生,及醫護人士,國際醫用器械A級品,同家人一起,吃喝拉撒住,A6待遇。表彰正義正直之人,其間所有費用除惡除霸俠義之士療養旅遊7國以上一般21天至33天,住五星級套間2100美金以上,平均最後一餐近百萬美金大餐帶全家一起。,如美國夏威怡,加拿大.美國合辦加斯維加斯……國際航線,水城(三國自選一,加拿大梅公河.意大利威尼斯.美國水城,回國時有近6.86萬或以上現金及個人.如巴黎時裝國際八家品牌,夏4.春秋4共8套近百萬美金……全家禮品百萬以上)為一體近百多家(在國際大都會),冶療旅遊我作為一正義正直之士,肯定當場得好市民獎,巾旗。但先要跟警察和車上眾人一起去公安局.特警作個事情筆錄,個人身份證,真實個人絕對正義優正之士,才行。陳志剛陳智聰瓏陳智明


陳志剛720615陳智聰隴


如果有人在公交車上情緒失控,搶奪方向盤,我會立即上前阻止。如果對方不聽從勸告,更加瘋狂,而我忍無可忍,一失手打死了對方,之後無論法院怎麼判決,我都無怨無悔,因為犧牲我一個,救了一車人。值!


ljs666666李家勝


在行駛中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根據2019年1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如果為了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屬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事後要妥善保護事發現場,收集證據,特別是行車記儀錄。


回望南沙永暑礁


 個人覺得這應該屬於防衛過當!畢竟你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危害到了公共的生命安全!但是前提是你的主觀意志是制止危害公共生命安全,而不是故意制人死亡!

對於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防衛過當的防衛人主觀上是出於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動機,其主觀惡性小,其客觀上是在進行防衛的前提下造成的損害結果,所以只應對造成的重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主客觀因素決定了其社會危害性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對防衛過當的處罰原則,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從審判實踐看,防衛不法侵害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是極為複雜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進行具體的分析,確定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一般來說,對防衛過當致人輕傷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具備緩刑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究竟是減輕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如何減輕處罰則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比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比較行為的危險程度與防衛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慮採用其他輕微防衛手段的容易程度,防衛過當所造成的損害差距越輕微,處罰相應輕微,嚴重過當,處罰相對較重。

  (3)罪過形式,按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等罪過形式的先後,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應是依法遞減。

  (4)權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質,比較所要侵害的權益與所要保護的權益,是否明顯有失均衡,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比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當,處罰應當更輕。

  (5)考慮侵害者不正當程度,例如,防衛以採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應保護的利益的正當防衛,只有其他手段相當困難的情況下,才可能認可其必然性

個人覺得遇到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危害公共生命的安全的要及時出來制止!例如2018年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如果當初有人站出來制止,這將挽留多少條鮮活的生命和多少個支離破碎的家庭!這不但是在拯救他人,也是在拯救自己!

這不僅是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同樣也是對他人的安全負責!如果本來可以制止的,卻袖手旁觀造成事故發生!先不說有沒有事兒!就連自己良心都過不去!如果以為你的隨手製止就減少了一起事故!挽留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挽留了自己和他人的美好家庭!這是多麼崇高和美德的件事啊!

願我們每個人都是有正義感,善良的人!!!






淺陌笙歌vlog


我認為這種情況屬於緊急避險型見義勇為,不構成犯罪,打人乘客也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而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的方向盤,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致使車輛失控,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位乘客在全車乘客和道路上車輛乘客都處於危險中的危急關頭,打了搶奪方向盤的人犯罪分子一拳,是出於避險心理作出的見義勇為行為。而且他只打了一拳,不存在的過度毆打情節,行為並無不當。一車人一路人的生命安全和一拳打犯罪分子,孰輕孰重一眼便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搶奪方向盤瞬息毫秒之間就能釀成大禍,對這種犯罪分子,打一拳毫不為過,要怪就怪自己不經打吧。


上林院


正確的判決應該是打人者的行為是為了維護整車人的生命安全,屬於正當防衛,見義勇為,依法應當給予重獎 。


乘客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威脅到車上全體人員的生命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規定: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構成該罪。

刑法規定,犯該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乘客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其行為嚴重危及到車上全體人員的生命安全,如不及時制止,將會導致整車人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2018年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就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發生後,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解釋,認定乘客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當予以嚴懲。



公交車上乘員打死搶奪公交車方向盤乘客的行為,及時制止了危及整車人人身安全的危險後果的發生,避免了又一個公交車墜江事件發生。

對打死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犯罪分子的乘員,應當大張旗鼓獎勵表彰,授予其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光榮稱號,以期營造一個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的良好社會氛圍。

正義的人多了,不正義的人和事就少了,社會才能更加平安和諧、穩定幸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