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幫忙不慎從車頂摔下致殘,車主索賠被拒:他是車上人員不賠

有一個險種,應該對許多司機朋友而言並不陌生,這個險種叫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通俗一點說就是,你把別人撞了,我保險公司幫你賠。

但是你自己車上人員受傷,我保險公司不管。

快遞員幫忙不慎從車頂摔下致殘,車主索賠被拒:他是車上人員不賠

那麼問題來了,假如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

導致車上的人被拋出窗外而受傷,這時候保險到底賠不賠呢?

讓我們通過下面的案例來看看。

案例詳情:

2月份搬家公司的杜先生,駕駛一輛裝滿家用物品的貨車。

在馬路上行駛,走到鄉間一條小路的時候道路限高,杜先生車輛頂部的零碎物品超高,無法正常通過。

正在此時,一貫樂於助人的小趙剛好經過,看到這種情況,主動要求爬上杜先生的貨車上整理物品。

誰知東西剛整理好,杜先生突然啟動貨車,導致小趙從車頂上摔下來。

經過21天的住院治療,小趙被認定為10級傷殘。

快遞員幫忙不慎從車頂摔下致殘,車主索賠被拒:他是車上人員不賠

杜先生想著自己貨車有保險,於是對保險公司發出理賠申請。

結果保險公司以小趙屬於車上人員,不符合車險中的第三方,因此給出拒賠回覆。

案例分析:

事故認定杜先生負有全部責任,小趙無事故責任。

由於杜先生拿不到賠償款給小趙,於是杜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根據交強險以及第三責任險的規定:

<code>賠償範圍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而案例的糾紛在於小趙是否屬於“本車人員”以外的人/<code>

事故發生前,小趙沒有隨車同行,不在車上且不屬於乘客及駕駛員。

由於限高,小趙才主動要求幫助杜先生通行,也是由於杜先生駕駛車輛導致小趙跌落受傷。

因此應當判定小趙屬於車險中的“第三方”,而不應屬於車上人員。

快遞員幫忙不慎從車頂摔下致殘,車主索賠被拒:他是車上人員不賠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由保險公司賠償小趙各種損失9萬餘元。

懂寶總結:

交強險以及第三責任險的賠償對象都是“第三人”,可是車上人員在車下被本車撞,算不算“第三人”?

其實在法院判決中,存在車上人員轉換為第三人的適用條件的慣例。

但並非一概而論,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分析。

下面給大家列出四種情況來分析哪些能賠,哪些不能賠。

第一種情況:

車上人員下車休息時,被疏忽的駕駛員撞傷或撞死,這算不算“第三人”?

車上人員下車休息後,再被撞,因他已經脫離本車。

下車時也就不是車上乘客,所以可以看成是“第三人”。

第二種情況:

車上的司乘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後被甩出車外,後被本車輛碾軋。

車上人員是因事故被動脫離本車,即在事故發生時仍屬本車人員,不屬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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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

駕駛人下車查看時,被未熄火的車輛碾軋受傷。

駕駛人下車,被本車碾軋,雖然在事故發生時不是駕駛人。

但因其過錯導致自己傷害,其本身就是侵權人,並非受害的“第三人”。

第四種情況:

乘客上下公交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乘客在未完成下車時就發生事故,仍屬本車人員,不屬“第三人”;

如果在事故發生時,如果乘客並未完全上車,身體部分尚在車外,該情形仍屬於第三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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