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出台《达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

达州市出台《达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

为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近日,达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了《达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


《办法》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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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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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相关环节进行了规范,并明确调解、和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对调解、和解事项具有处分权;


调解内容或和解协议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行使或要求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书面同意接受或在调解笔录、和解协议上签名予以明确认可;


调解笔录、和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确认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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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要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纳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年度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同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解、和解工作的业务培训。


《办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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