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到底是幹什麼的?是誰給了物業公司這麼多權利?

大熊1713213


物業的權力就是為了業主服務,他們根本沒有任何執法權。超除了職責範圍就是暴力,這樣的物業業主有權解除與這物業的合同。必須搞清楚。


海娃460


首先搞清楚主體關係,開發商把所有房子賣掉了,那麼整個小區就是所有業主擁有。業主就是主人。應該由業主成立業委會來行使管理權力。聘請物業公司或成立物業來管理。這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現實的情況是,開發商賣完房子後,遺留有物業公司在小區,這物業公司沒有主人的認可和聘請,因為物業有開發商做強大的經濟背景支撐。另外,他們和所在居委和街道提前有工作上的接觸,甚至有些還有利益輸送問題,所以,業主很難成立業委會,因為,城建部門就有關成立業委會設了些門檻,對業委會成立很不利。比如,要物業公司配合,在物業公司配合下,報居委會,然後是街道辦城建科。大家可以想象,哪個物業公司願意成立一個合法的業委會這個主人哪???!所以,如果,沒有一個有強大關係可以指揮得動居委或街道辦城建科的人,來做業委會籌備組負責人,業委會往往很難成立。所以,開發商遺留的物業公司就像牛皮蘚一樣強行巴在業主頭上,對業主指手畫腳,甚至不讓業主的這個不能,那個不能。讓人感覺有點黑社會性質。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業主又無可奈何!

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要在法律上推動改革,全社會來推動,修改物業管理條例。凡是開發商遺留的物業公司,在房子賣掉百分之六十以上,物業公司自動退出,由業主自助組織成立業委會,然後,由業委會聘請物業公司。或者,規定所有小區,必須由業主成立業委會。然後,由業委會聘請或成立物業。

只有做到以上幾點,才能夠解決業主與物業的問題,才能建立穩定和諧溫馨的美麗家園。


日月輝光699


除個別的高檔別墅區外,物業有什麼用我真是覺得難以判斷,水有自來水公司,天燃氣有燃氣公司,治安有派出所,電有電力公司,衛生與下水有市政公司,道路有市政公司,維修每次都自己找人修,自己掏錢,物業幹什麼?拿個杆攔車收線,用自漆在小區空地上畫個框收錢,電梯貼個廣告收錢,老百姓自己買的房他接平方米收你錢,價格他定,不給上法院,你還敗訴,不想用他,趕都趕不走,有句埋怨的話,還要被打一頓,物業不是服務業主的,是業主不小心撿個爺回來,還是個天天要錢還不高興的爺,什麼時候這個爺鬧心,你還不知道


尊師愛教


物業服務公司說到底是一個生活服務性質的行業。以前有街道,居委會區分,沒有封閉小區。因為經濟發展的開發,所以有了小區。物業服務管理就是對應時產生小區生活住宅區的新的服務行業。

物業服務管理對住宅小區的公用設施,環境,安保進行工作。也可以說是社會管理規劃設計中的需求。所以物業服務是時代發展的需要。物業服務一般情況下就是由開發商銜接經辦。

既然是服務,就是要收取物業服務管理費了。

一個遵紀守法的,依據服務內容,合理收取管理費的物業服務相信不會產生矛盾。

小區業主委員會如果需求重新選擇物業服務公司說明該物業服務公司存在不合理管理和收費。不等於小區不需要物業服務公司。

所以物業服務公司遵紀守法,依據執行服務合同,不亂收費,這個大環境就會穩定。做好這一點就需要政府部門的監督,物業服務的自覺,業主的配合。


天申3


你好,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由來已久,很多人這麼認為,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卻讓別人來負責管理,而且還要自己掏錢養著一群大爺,業主紛紛表示不服,那麼物業究竟是幹什麼的呢?


物業公司的存在有何法律依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所謂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可見,物業公司是由業主選聘來的,有些物業公司在建房初就存在於小區,當然業主在購房時就會跟物業簽訂合同,當然物業公司既然是選聘來的,那麼業主如果對物業公司不滿意,也是可以解聘物業公司的,這當然需要一定的程序。

物業公司到底是幹什麼的?


物業公司的職責比較多,這裡我就不細分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的責任主要有: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的養護工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公共綠化的維護;公共區域的保潔 ;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車輛的停放管理 ;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帳務管理;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業主與物業糾紛如何解決?

這方面我在之前已經回答過,具體有以下幾種途徑:

首先可以找物業經理。如果僅僅是物業管理上的小問題,例如物業沒有及時的整理綠化、沒有及時的倒垃圾或者是物業人員服務態度差,你直接找物業經理就可以了。

然後可以找找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業委會成員以選舉的方式產生,都會以業主利益為出發點,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可以受理業主投訴問題。

再次可以找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房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還可以找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最後找法院。出現糾紛時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提起民事上的違約或侵權之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有其他問題,歡迎私聊。


喬也法律


       目前的物業問題觸目驚心,物業已經是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製造者,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物業和居民矛盾已經到了白熱化階段。物業老闆躺著賺錢,空手套白狼,無本萬利。

          1,物業收費高,居民沒有話語權,有苦難言。

        從居民拿到新房鑰匙那一刻起,物業就是開發商指定或者本身就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居民無從選擇物業,物業定多錢就收多錢。一個小區物業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而支出呢,就僱幾個保安和打掃衛生的大爺大媽,能給他們多錢工資?水有自來水公司,電有電業局,煤氣有煤氣公司,供暖有供暖公司,物業是幹啥的?值這麼多錢嗎?

         這還不算小區裡的停車費和廣告收入。我們不明白,屬於居民共有的小區,平白無故來個物業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畫框來收取居民停車費?我們買的地下產權車位,每個月還要收150元的所謂車位管理費?憑什麼收這麼多,僅僅是地下車庫有照明燈和隔段時間打掃衛生了嗎?

         對於一般家庭,物業費已經是很大一筆支出了。有的相當於居民家庭一個多月收入,比水電煤氣費之和還多,甚至幾倍。居民房貸車貸,等支出已經很大了,最後還要承受所謂的物業費這麼大一個支出,壓力太大了。也就是說,一個虛無的物業公司,掙的錢比自來水公司,電業局,煤氣公司收入之和還高,這不太可怕了嗎?

        

       2,成立業主委員會難。

        按現在的規定,居民不滿意物業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協商或者解聘物業,選聘新的物業。可實際操作很難。

         首先,業主就是一盤散沙,怎麼成立業主委員會?單個居民就是有想法可怎麼實現?誰能有時間有精力把大家召集起來?就是有時間有精力,可這就是和物業做對的事,誰又能毫無顧慮的去這樣做?還有居民個人和物業公司比起來,太弱小了。人家有的是人,有的是時間和精力。而居民個人還得上班打工,養家餬口,也沒時間和精力。再說,物業就是打擊報復你,都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算是有人衝鋒陷陣,可還要面對層層阻攔和繁瑣程序。社區,街道有關人員也早被物業買通,沒有他們批准,也不可能成立業主委員會。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艱難,很幸運成立業主委員會了。可接下來又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業主委員會初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去和物業協商,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而物業是以贏利最大化為基礎的,自然會通過賄賂業主委員會的人,給他們減免物業費甚至給予金錢物品。有幾個經能受住這樣的誘惑?他們本來就不是掙工資的,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義務的。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最後慢慢就和物業淪為一夥,甚至成為物業的幫兇。物業再漲價,他們也就自然會順著物業了。

         所以說,目前規定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利益,想著挺好,實際上不太可能。

        3,目前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基礎上的。

       如果說物業是市場化的,那麼就應該由居民來自己定價,自由選擇物業公司。有人可能會說居民定價會低。這就是市場化,物業服務說白了就像保姆一樣,哪有保姆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的?不可能保姆說我要一萬,我要兩萬僱主就要支付一萬兩萬。這不很可笑嗎?你覺得低,你虧了,那你可以離開呀,居民沒有強迫你留下服務。而現在就是這種可笑荒誕的狀態,物業賴著不走,強留小區,自己定收費標準。綁架了每戶家庭的意願。有的居民收入高,而對於低收入家庭呢?他們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難,還要支付這不合理強加的所謂服務。自己都生活困難了,家裡難道還要強加僱個保姆嗎?所以說,目前的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框架下的。

       4,目前物業缺乏有效監管。

         沒有幾個居民能說清楚物業由哪個部門監管,怎樣去投訴反映。再說,我投訴幾次,毫無用處。回覆就是讓居民去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然後去和物業協商。而這個問題在上面2中我已經說過了,不可能實現。這就是目前癥結所在,物業處於缺乏監管,自我獨霸的狀態。

         綜上所述,只有徹底改變目前這種物業形式,由政府的社區街道管理才能解決這個問題。所需費用經過科學合理計算,加入居民水(電或煤氣)中,或者單獨收取。根據每個小區大小,僱人打掃衛生或者交由環衛部門管理,綠化交由綠化部門管理。大的維修有住房維修基金,小的衛生綠化等公共服務有所收居民費用。這樣,既降低了居民負擔,又可以給沒有工作的困難人群提供公益崗位,體現了政府的溫暖,一舉兩得。而不應是目前這種私人盈利的物業公司形式。

        

           

       

        


心靜如水風輕雲淡


對於業主來說物業公司是為小區提供服務而收取一定物業費的公司,一般的服務包括:小區的清潔工作、小區的安保工作、小區的維護工作、小區的部分管理工作等等。

那又是誰給了物業公司這麼多權利?答案是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都約定有物業公司的權利與義務,但事實上有很多物業公司都會“越俎代庖”的去管理一些其他的事項,而由於大部分業主對於小區管理的重視程度不足或是並未影響的自己的利益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比如經常發生的小區公共車位收費問題,小區公共車位本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需要由全體業主來決定如何使用?是租賃使用還是免費試用,物業公司並沒有權利決定收費,然而大多數業主雖有怨言可是覺得事情不大也就不放在心上,並且一兩位業主的話語權是在太小,久而久之就導致物業“肆無忌憚”,像是電梯不交物業費不能使用、不交物業費就停水停電等等更加惡劣的事件發生。

並且其實小區在業主入住之前是有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而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一般都是開發商名下的子公司,或是有利益關係的公司,這也就導致物業的底氣比較足,而很多小區連成立業主委員會都很難,就不要說更換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了。

所以業主想要真正成為小區的主人,首先要有作為主人的意識,對小區的服務、管理上上點心,小區召開的業主大會不要不當回事,這些事情都和你息息相關。


東友律師團


物業公司幾乎都是勾兌開發商得到權利,有的開發商也有自己的物業公司。開發商銷售玩小區樓盤後,整個小區使用權,天經地義的歸屬整個小區業主所有。如果物業公司還站在開發商的立場上,還說地皮是開發商的,佔用業主的合法權益,就會產生物業和業主的矛盾問題。現在多數物業公司都是開發商延續下來的。多數小區都不是業主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來管理,也沒有業主委員會,這個矛盾會持繼下去。其實國家也看到這個問題,相信國家會出臺好的政策,解決物業和業主之間這一普遍的矛盾問題。另外,物業公司給國家解決不少人的就業問題,政府是支持他們的。但是,物業公司你不得太貪,多拿多佔業主的權益是會遭遣責的,終究會算賬的。





老帥經典


搞不清楚物業哪來那麼大權力,隨意向業主收費;制定亂七八糟的一些土規定;把小區變成勞改農場,業主變成勞改犯。業主成了物業的奴隸和僕人。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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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主要收入來源,1,停車費,2整個樓下一樓商鋪,3,所設廣告費,4,保潔服務費,5,中介費,6設卡收出進門卡和罰費,7,綠化帶維護費,這一切都是業主所有配套設施,如今卻成了物業搖錢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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