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錢買房,房產證應不應該加兒媳婦的名字?


父母出錢買房,房產證應不應該加兒媳婦的名字?

安家安家,有房才有家。在最近熱播的電視劇《安家》中有這麼個場景:

在上海開包子店的老嚴夫婦用畢生積蓄且全款給自己的兒子買房,在簽約的時候,未過門的兒媳婦突然提出要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老嚴夫婦猶豫了一會,但兒媳說了一句已經懷了老嚴家的孫子後,善良的老嚴夫婦覺得既然都是一家人,不分你我,很乾脆的同意加兒媳婦的名字。這時候,徐姑姑建議老嚴夫婦可以貸款買房,自己的錢可以用於投資。但聽到房店長算了一筆利息之後,嚇壞了,老嚴夫婦說,貸款還要這麼多利息,不划算,自己也不願意欠別人錢。最後一次性付清全款且在房產證上加上兒媳婦的名字。

父母出錢買房,房產證應不應該加兒媳婦的名字?

房產證應不應該加兒媳婦的名字?加?不加?這是中國長期以來存在的兩難問題。

對於正在談婚論嫁的男女來說,如果女方提出房產證上加名,男方不同意,可能連婚事都黃了,即便不黃,這件事在女方心裡始終是個揮之不去的結,對於婚後雙方感情是有一定影響的。但是加了名,男方會覺得房產是自己父母辛苦大半輩子掙來的,而女方未出一分錢就能享有房產的份額,萬一離婚了,自己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有沒有兩全其美的辦法來解決這個事情呢?筆者認為,如果男方不想讓婚事黃了,那必須要加名,但是加名有加名的技巧,千萬不要像老嚴夫婦那樣做。


正確的加名方式應當是這樣:

方式一:男方父母出資一部分,女方父母出資一部分(不在乎出資金額多還是少,只要有出資就行)。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之規定,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房產的份額系按照雙方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的,誰出的錢多,離婚時誰分的就多。


在實踐中,上述方式也不一定能夠實施,有些女性瞭解到這層法律關係,充分了解到以這樣的出資方式自己將來所分得的房產份額將會很少。因此,不願意這麼操作,堅持不出錢且要求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則就不結婚。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且看方式二。

父母出錢買房,房產證應不應該加兒媳婦的名字?

方式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切記不要一次性付清全款,僅支付首付款即可。如果首付款系男方父母支付的,房貸是在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將來離婚時,對於婚前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部分,可能屬於男方個人財產或者男方是可以適當多分的,而婚後共同還貸及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這部分由夫妻雙方共同平分。這樣避免了女方不勞而獲,雖然貸款產生的利息多,但是貨幣是不斷貶值的,父母還可以用剩餘的錢去理財、去投資,兒子和兒媳婦還年輕,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還清貸款。如果兒子兒媳婦確實無力償還貸款,父母偶爾的幫襯反而會得到兒子兒媳的尊敬與孝順。萬一兒子兒媳婦不孝順,父母還有積蓄生活,不至於年老病危流落街頭的悲慘局面。


如果這種方式兒媳婦還是不願意接受,那筆者建議這段婚姻還是就這麼算了,畢竟安全感這東西不是女性獨有的,男性也需要,如果一昧的追求不勞而獲,自私自利,不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這樣的婚姻即便締結,婚後也會產生諸多的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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