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的變化,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範、標準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
2、水利工程索賠起因
(1)合同變更
(2)合同缺陷
(3)不可抗力或意外風險
(4)不依法履行合同
(5)其他原因
3、水利工程索賠分類
(1)按目的分:工期索賠、費用索賠
(2)按發生的原因可分為:工程變更索賠、不利現場條件索賠
(3)按發生的原因可分為:工程變更索賠、不利現場條件索賠
(4)按處理方式分:單項索賠、一攬子索賠
(5)按依據可分:合同內索賠、合同外索賠
4、水利工程索賠程序
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受理承包人和發包人提出的合同索賠。
監理機構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賠意向通知後,應確定索賠的時效性,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指示承包人提交持續性影響的實際情況說明和記錄。
監理機構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賠申請報告或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後,應進行以下工作:
1) 依據施工合同約定,對索賠的有效性進行審核。
2) 對索賠支持性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3) 對索賠的計算依據、計箅方法、計算結果及其合理性逐項進行審核。
4) 對由施工合同雙方共同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應通過協商,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分擔的比例。
5) 必要時要求承包人提供進一步的支持性資料。
監理機構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做出對索賠申請報告的處理決定,報送發包人並抄送承包人。若合同雙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監理機構的處理決定,則按爭議解決的有關約定進行。
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後,監理機構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事項;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終結清申請後,監理機構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賠事項
發生合同約定的發包人索賠事件後,監理機構應根據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書面要求及時通知承包人,說明發包人的索賠事項和依據,按合同要求商定或確定發包人從承包人處得到賠付的金額和(或)缺陷責任期的延長期。
閱讀更多 水利老炮兒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