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頭版】重慶四部門會籤辦理假冒偽劣口罩等刑事案件會議紀要

【檢察日報頭版】重慶四部門會籤辦理假冒偽劣口罩等刑事案件會議紀要

【檢察日報頭版】重慶四部門會籤辦理假冒偽劣口罩等刑事案件會議紀要


3月10日,《檢察日報》頭版刊登:《辦理涉疫情案件有了操作指南 重慶四部門會籤辦理假冒偽劣口罩等刑事案件會議紀要》一文,內容如下:


3月4日,重慶市檢察院、市高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刑事案件會議紀要》,促進規範高效高質辦理涉疫情刑事案件,精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四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在總結辦案經驗的基礎上,從“三無”口罩等防護用品和有標識的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性質的認定、罪名認定與處理、主觀故意認定等多個方面,為統一執法司法人員認識、規範執法司法尺度、破解疑難複雜問題確立了標準。


據介紹,《紀要》細化了“三無”口罩質量認定標準,列舉了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三無”口罩等防護用品的五類情形,將其作為刑法第140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範圍。除“三無”口罩外,針對有明確標識的口罩等防護用品質量認定問題,《紀要》要求委託相關法定機構對該類產品檢驗、檢測,列舉了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140條相關規定的兩類情形。


“實踐中,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系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而予以銷售,也是一道執法司法難題。”據該負責人介紹,《紀要》明確,執法司法人員應當結合行為人職業、從業經歷,購銷雙方商談內容,購銷方式與價格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並從其來源、違背正常交易習慣行為等方面列舉了六類情形,可以推定其主觀明知,但確有反證的除外。其中,明知是沒有生產商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三無”產品予以銷售的;曾因製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被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後又製售同一防護用品的;以明顯違背慣常交易習慣儲存、運輸、交付,被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後又轉移、隱匿貨物或提供虛假證明的,可以推定具有主觀明知。


此外,《紀要》還明確了建立健全重慶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的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實現行政執法、刑事司法無縫銜接。

來源 | 重慶檢事兒、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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