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體林地與國有林場林地界限有爭議的暫緩發放林權證的通知

關於集體林地與國有林場林地界限有爭議的暫緩發放林權證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委林業工作會議精神以及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對集體與國有林場林權有爭議的林地一定要按照國家有關林改政策實施。首先要解決林權糾紛,互相確認林地界限,並形成紙質檔案後,再進行林改。在集體林地與國有林場林地界限有爭議的,要暫緩發放林權證。在未解決糾紛前,不允許發放林權證。否則,造成後果的地方和單位,將要追究其有關領導行政責任。

  在解決林權糾紛時,一是以1982年“林業三定”時發放的林權證作為主要依據;二是以2005年發放的林權證作為依據;三是如果這兩次都沒有林權證作為依據,再按照林權糾紛調處方案的規定,以土地證為憑證;四是土地改革後,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

  凡集體林地與國有林地交界插花的地段先將林改方案報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組辦公室備案,備案期間由雙方確認無異議後,再由縣區政府林改辦頒發集體林權證書。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6月9日


關於集體林地與國有林場林地界限有爭議的暫緩發放林權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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