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3事件”掀個人開票熱潮之涉稅法律分析

“AO3事件”掀個人開票熱潮之涉稅法律分析

近日,隨著“AO3事件”的持續發酵,從某圈粉絲在網絡上發表不滿,到對偶像代言品牌及其所屬公司的抵制,要求品牌商及其所屬公司的網絡文學平臺補開之前交易所對應的發票,甚至還有部分品牌商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通知。本文將從法律層面針對開票相關的稅務問題進行分析。

1、銷售方開具發票的法定義務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同時,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因此,開具發票是銷售方的法定義務,若其拒絕向購買方提供發票,購買方可直接向稅務機關舉報,由稅務記關對其進行處罰,並責令銷售方開具發票。

2、預付卡的發票開具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個人向網文平臺或品牌商購買的預付卡,在購買時,可向其要求開具等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3、個人開票需要提供相關信息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6〕75號)第十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因此,個人在要求銷售者向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不需要提供個人信息,尤其不需要提供你的身份證號。

4、不開發票就是偷稅嗎?

《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網文平臺或品牌商通過不開具發票隱匿收入,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則會構成偷稅。但如果網文平臺或品牌商通過填報增值稅申報表中的“未開票收入”來進行增值稅申報和納稅的,則不屬於偷稅。

因此,在增值稅申報方面不開票未必等於偷稅。只要銷售方進行了納稅申報,則不屬於偷稅行為。稅務機關通常會通過比對企業會計收入、所得稅申報表收入,以及增值稅申報表收入,來判斷企業是否存在偷稅違法行為。

5、稅務舉報的規定及獎勵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24號)規定,檢舉人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包括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可實名或匿名向舉報中心進行舉報。稅務機關按照舉報人的要求對其身份信息進行保密。同時,若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實名檢舉人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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