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不應該追究申聰養父母的刑事責任?

捕魚者33


我認為是否追究申聰養父母刑事責任,關鍵在於需確定申聰的養父母是否涉嫌收買兒童。

首先,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買受人收買兒童肯定違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副局長李光日透露,申聰的養父母正在配合調查,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其養父母主要在外地生活工作,申聰事件可能是養父母的父親操辦的,但如今爺爺過世了,接下來,公安機關還會進行更加細節的核查。

最後,申聰養父母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我們靜待公安機關對細節的核查結果。如果確認其養父母對買申聰一事未參與,不知情,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應依法追責。

案件回顧:15年前申聰被搶

事情回溯到15年前,2005年,剛滿週歲的申聰在廣州市增城區沙莊一間出租屋內被人搶走。

最初的幾年,申軍良聽說孩子被賣到珠海,就跟去珠海。他白天抱著一隻塑料袋,裝著尋人啟事和膠水,大街小巷貼傳單;晚上就靠在路邊休息,睡醒了繼續貼。但15年中,始終沒有申聰和人販子的蹤跡。

直到2016年,搶走申聰的人販子周容平等五人被警方抓獲。經審查,2003年至2005年期間,張維平等人在廣州、惠州等地先後實施數宗拐賣兒童積案。2018年12月,法院對張維平、周容平等人涉嫌拐賣兒童案一審公開宣判,張維平、周容平被判死刑。但另一名人販子——中間人“梅姨”和孩子們的下落仍是個未知數。

尋子過程中,申軍良結識了另外八個家庭,他們的兒子都被張維平偷了或賣了。去年11月,公安部、廣東省公安廳刑偵部門組織廣州、增城兩級公安機關應用智慧新警務技術,對疑似對象逐一篩選摸排、調查走訪,找回其中2名被拐兒童,並組織了家屬認親。今年1月份,申軍良的兒子被找到,9個被拐的孩子中,已經有3個孩子找到了親人。

從企業管理到一無所有,從28歲到43歲,人生中最好的15年,申軍良一直走在尋找孩子的路上。慶幸結果是如願的。




花開自來


申聰找到了,而且強烈要求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通過昨天與申聰的父親申良軍處瞭解到:申聰很健康,有禮貌,而且很愛運動。證明在養父母處生活的還是比較好的,這都是我們欣慰的一面!

但是應不應該追究申聰養父母的責任呢?我認為一下幾點很重要:

一是申聰的養父母有沒有直接參與到販賣孩子的案件中,如果參與了,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是申聰的養父母收養申聰的方式,如果明知道是被拐賣的孩子,仍然收養,也觸犯了法律,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是被人販子矇騙為“被遺棄的小孩”收養而支付一定的辛苦費,這樣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大家認為呢?


全球命運共同體


我們都無權替申家做任何決定。但是,有倆個前提,都必須明確:

首先,不是申家沒有看好孩子,而是明目張膽入室搶劫。還對申母造成了傷害。

第二,他們養父母不是收養的這個孩子,而是“買”來的。

所以,我感覺,任何人,說的,看在養育十五年的恩情上,怎麼怎麼樣。

我只是,想說,這種決定權,還是在申家。如果孩子決定不起訴養父母,那就不起訴。如果孩子感覺不幸福,想起訴,還是應該的。

也許,以後會對買孩子的家庭造成警示!


Longsuixinyuan


應該追究申聰養父母法律責任。

原因以下幾點:

1-人販子鋌而走險,入室搶劫孩子,圖什麼?當然是金錢。我不相信,費勁搶來的孩子會白白送給申聰養父母。這裡面會有利害相關的。

還是那句話,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偷來的孩子,搶來的孩子,如果沒有買家,人販子無利可圖,誰還會幹這種風險很大的違法事?

2-從新聞報道上得知,申聰主觀強烈要求和親生父母在一起。可以猜測,“養子”的身份使他在新的家庭並不快樂,幸福。養父母的“養恩”,本身是建立在非法領養的基礎之上。這一點不該是考慮減輕量刑的因素。

3-網絡時代,申聰父親尋子多年,其養父母不可能不知道孩子的親生父母苦苦尋找,當年那個被生生搶走的孩子,就在他們家。他們為什麼不主動聯繫一下呢?說來說去還是私心太重。

總之,適當懲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身居井隅


在申聰被拐賣這個案子中,即使想追究他養父母刑事責任,也是行不通的。因為,不但沒有法律支持,也沒有可行性。

1、針對拐賣兒童案件中收買人員,我國法律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刑期起點在3年以下。而我國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是5年以下經過5年就不再追究。所以,即使他養父母有責任,因為已經經過了15年,已經超過了追訴期限。公安機關即立案,也只能撤案。檢察院也不會批准逮捕或者起訴。更不用提到法院階段。

所以,這個案子,即使追究也沒有法律依據,走不下去。

2、申聰在15年間已經成長為一個青少年,與養父母朝夕相處,很難說沒有感情。即使申聰生父母想追究,也會顧忌申聰的感受。況且以後雙方還會有各種善後事宜需要處理,申聰的生父母一味要求追究的可能性也不大。

所以,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申聰生父母個人,均沒有辦法追究養父母的刑事責任。

這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立法時權衡利弊的選擇。

只能說,造化弄人。


石伏龍律師


如果申聰真的生活的好的話,我相信他的親生父母一定會顧及孩子不去起訴,可問題是申聰被買家買走以後成為了農村留守兒童,上面一個姐姐後來又有一個弟弟,可以想到他的生活如何,申聰父母尋找他的15年日夜煎熬,就在廣州不斷地找,光上新聞就好多次了,我就不相信那個買家會不知道,即便不知道在找,也應該對孩子好一點吧。現在她們把責任推到了孩子爺爺身上,已故的人沒辦法去問去追究,可她們就沒有責任嗎,不是自己的孩子難道不應該問清楚來路嗎?自己也有孩子應該也能體會失去孩子的痛苦吧,必須追究她們責任


嘩啦圈卡哇伊嘰嘰嘰


你支持申軍良起訴申聰的養父母麼?

我支持!!!!

有一個大V的言論很典型的代表了“不支持起訴養父母”的立場與觀點。那我就這種言論談談我的看法w

某大V的觀點大意是說申軍良起訴申聰的養父母,對養父母沒有感恩的心,他孩子被拐也是有原因的。

並且他認為孩子被拐是因為父母沒有看好,再者應該感謝養父母收留了孩子,否則會被人販子傷害,所以養父母是他們的恩人。

按下怒氣先不罵人,我們理智的看看這種言論到底多危險錯的多離譜。

第一個問題,申聰是怎麼失蹤的,親生父母有沒有責任?

15年前申聰一歲的時候,事先踩點謀劃已久的人販子衝進他家裡將其母親綁起來搶走孩子。因為孩子被搶15年來其母精神不好,其父負債累累也未曾放棄尋找。

這是父母沒有看好的責任麼?不譴責私闖民宅入室綁架搶孩子的罪犯,卻怪父母沒有看好孩子?

一問大V,你家進強盜搶你錢財傷你性命,是否你自己承擔責任,與罪犯無關?

第二個問題,收買被盜孩子的養父母是不是恩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簡單來說,收買兒童是違法行為,最好的結果是從輕處罰。意味著也是要懲罰的。

所以,大V的思想很危險,他把違法行為看成是恩情。

這是法律層面的,我們從情感上再來看看,什麼是恩情?救人於危難之間這叫恩情。養父母不是救申家於水火之中,是促進申家慘劇的重要因素。

沒有買家就沒有賣家,如果申聰沒有被搶他一家人不會負債累累,他媽媽不會有精神病,他們一家不會骨肉分離。

二問大V,你家被害支離破碎,你是否感恩害你的始作俑者?

第三,令買賣孩子雙發到案,這是不是蛇蠍心腸?

回答了前兩個問題以後,第三個問題已經沒有必要回答了。違法必究是一個國家的基本法律,否則要法律做什麼?拿什麼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說申家蛇蠍心腸之前,先看看人販子都做了什麼喪心病狂的事,害了多少無辜家庭,有多少人因他們痛苦一生。

三問大V,私闖你家搶你錢財傷你性命的不法之徒,你是否會幫他隱藏罪行免於法律責任?

腦子是個好東西,良心也是一個好東西。如果都沒有,就不要慷他人之慨,板子沒打到自己身上永遠不會疼。



果妹子媽咪


關於“應不應該追究申聰養父母的刑事責任?”這個問題,我認為:正常情況下是應該追責的,但是,如何追責?這裡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看孩子的“去留”問題是怎麼處理的。

1、正常情況下必須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好理解。因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沒有買孩子的下家,就沒有拐賣孩子的上家,而且,法律也明確,拐賣兒童,買賣雙方都是違法的。

2、但是,若問如何追責?恐怕要考慮孩子的“去”“留”問題是怎麼處理的。因為,試想一下,假如孩子不回家來,而是繼續留在養父母家,這官司怎麼打?還打得下去嗎?而如果孩子迴歸家庭了,處理這些問題的主動權都在親生父母這邊,如何追責或許也可以“看心情了”。

所以,如果問“應不應該追究申聰養父母的刑事責任”?我認為是:應該!

但如問“如何追究申聰養父母的刑事責任”?我認為是:看情況並看申家人的心情!


村雲村語


一種行為。當它和國家法律、社會道德、個人感情等揉在一起的時候,往往不是那麼容易處理的。該不該追究申聰養父母的刑事責任即是如此。我個人認為:首先應當從法律判斷,但是不能不顧及現實,最後才是道德譴責。

從法律角度,不是該不該問題,而是能不能問題

任何刑事案件能否定罪處罰,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拐賣兒童或者收買拐賣的兒童,都是屬於犯罪行為,無疑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在判斷是否應當追究申聰養父母的刑事責任時,首先需要核實其養父母有無收買申聰的行為,其次需要核實證據是否充分。

目前來看,警方公佈的消息稱收買申聰的事情繫申聰養父的父親所為,然而申聰養父的父親已去世多年。不論從事實還是證據方面來看,由於時過境遷,收買申聰的操刀手,到底是申聰養父母還是申聰養父母的父親估計很難查實,也即追究申聰養父母的刑事責任可能困難重重。何況可能還涉嫌追訴時效問題。

或許我們都認為申聰養父母與收買申聰的事情脫不了干係。又如何?法律不是萬能的,也不能枉法裁判。但是,希望公安機關對於此案詳查,對這個案子,夠不夠犯罪是一回事,怎麼追究則是另外一回事。

從現實角度,不能不顧及現實,需要妥善的處理

申軍良的孩子已找回,但擺在他面前的麻煩或許還不少。

申聰被拐時不到一歲,現在所有人突然告訴他:“你的父母並不是你親生父母,我們已經找到你的親生父母,你回到他們身邊吧!”。

事情是那麼簡單的嗎?

人,都是感性的動物。申聰從呀呀學語到翩翩少年,都在他養父母家度過。或許他養父母也是把他當成親生孩子看待,無私付出父愛母愛。現在突然讓他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前面這段“親情”豈能簡單割捨?對養父母是愛是恨?我們無從得知,也無權替他選擇。

對申聰來說,一邊是從小養育自己的養父母,一邊是自己的親生父母,手心手背都是肉。若法律最終懲罰申聰明養父母,我無法體會申聰是什麼樣的心情。在面臨親情斷層的時候,申聰是敏感、脆弱的。為保護孩子,如何對待他養父母,不能不在乎申聰的選擇。

在另一方面,我們同樣也不能忽視申聰父母的選擇。面對採訪,申軍良說:

有可能看著孩子過得很好,為了孩子,我會坐下來好好跟他們說。如果孩子過得並不好,可能我感覺,我原諒不了買孩子的家庭。

申軍良自己也說,他對於未來,既興奮又擔憂。

他憂心的是如何和孩子相處、如何讓孩子在面對這種情況時平緩過度、如何讓孩子“回家”。申軍良的出發點就是一切為了孩子,如何對待申聰養父母,不能忽視申聰父母選擇。

對於申軍良如何從新建立這份親情,我想,沒有什麼良藥,唯有付出親情、愛心和時間,同時,在乎申聰的想法。

從道德角度,不管能不能追究,當給予良心譴責

拐賣兒童泯滅良心,收買拐賣兒童同樣可恨。哪怕是個小貓小狗,我們也不能隨意據為己有,何況是別人的孩子!這是別人身上掉下來的肉,是被人的心肝寶貝!這種行為會給受害者帶來極大的痛苦,且這種痛苦是持續存在的,甚至可能造成受害者家破人亡的悲慘結局。

就拿申聰父母失子的經歷來看,這份痛苦不是常人能夠承受的。這15年來,為了尋找孩子,申軍良走遍了大半個中國,都在痛苦、無望、貧窮中度過。他說:

“我內心的絕望沒人能夠真正體會。父母為我,為了生存,為了我們這個家庭,我父親現在70多歲了,從來沒有享過一天清福。”

可憐天下父母心啊!

在梅姨案中的另外一個受害家庭,父親找了孩子兩年多,無法維持生計,受不了精神上的刺激,在找孩子回程的火車上心灰意冷,跳車身亡,孩子的母親後來也改嫁了。最後這個孩子被找到了,卻沒了家人。何其可悲!

有網友說:

“拐賣兒童,是當今世界最殘忍和滅絕人性的罪行,沒有之一。”

這個網友表達了他對拐賣兒童的痛恨,雖有些誇張,但拐賣和收買拐賣兒童確實是最能讓人痛徹心扉的一種犯罪行為。

申聰養父母與收買申聰的事情,要說沒有一點關係,怎麼都難以讓人相信。不管能不能追究他們刑事責任,當給予良心譴責!同時,可以追究民事責任,這也是樹立社會正確價值導向必然要求。不能讓壞人得不到一點的處罰!

綜上,對於怎麼追究申聰養父母刑事責任問題,首先要從法律角度判斷,但不能不顧及現實,最後不管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道德譴責完全可以。不過,我們的想法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代替申軍良夫婦的選擇。以上只是個人觀點。

結語:拐賣兒童,本身是一個悲劇,但是找到被拐兒童後,也有很多後遺症。總的來說,一旦發生拐賣兒童事件,怎麼都是一杯悲劇。對失去孩子的父母,這是一個悲劇;對失去父母的孩子,也是一個悲劇;找到後“離家”再“回家”,何嘗不是一個悲劇?所有的悲劇都來源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這些人真該天誅地滅!但願所有的父母和孩子都能實現“我養你到大,你陪我到老”的願望,願天下無“拐”。


刑事言者


法律規定,拐賣人口的賣與買,都違法,申聰的養父母不是直接買辦人,買辦人是申聰養父的父親,已過世,法律無法追究。但申聰的養父母知情不報也應追究。但念其他們養育申聰十五年份上,法律會做出公正的裁決。

申聰父親只所以狀告其養父母,只是想為尋子十五年痛苦的經歷劃上句號。但必須考慮申聰的心理承受能力,這是後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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