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Malaysia)是位於東南亞的一個聯邦議會君主立憲制國家,在馬來西亞當地簡稱為大馬,部分國外地區簡稱為馬國。國家整體依地理位置可區分為兩大部分:
- 位於馬來亞半島的部分稱為西馬,又細分為中馬、北馬、南馬和東海岸4部分,半島上有11個州屬和2個聯邦直轄區;
- 位於婆羅洲的部分稱為東馬,有沙巴和砂拉越2個州屬以及1個聯邦直轄區。
行政區劃
第一級行政區
馬來西亞的第一級行政區劃為州和聯邦直轄區,現時在馬來西亞共有13州和3聯邦直轄區 。
- 州(Negeri):州擁有獨立的立法權和行政權,州內的3個主要機構為州議會、州行政議會或州內閣,以及州政府秘書處 。
- 聯邦直轄區(Wilayah Persekutuan):聯邦直轄區是由聯邦政府直接管轄,不設有獨立的立法機構,行政首長由聯邦直轄區部委任。
第二級行政區
州以下的行政區劃在不同的州屬有不同的架構,一般分為:
- 省(Bahagian):省是沙巴和砂拉越州以下的行政區劃,在砂拉越,省的最高機構為專署,專署的功能是對省內各縣的建設發展做出規劃與協調,最高負責人為專員;而在沙巴,省並不設有獨立的最高機構,建設發展的規劃與協調由各縣自行負責。
- 縣(Daerah/Jajahan):縣是半島州及東馬省以下的行政區劃,縣的主要機構為縣署及土地局和地方政府,縣署的功能是對縣內各區的建設發展做出規劃與協調,最高負責人為縣長;地方政府根據各縣的人口與發展程度不同,可分為市政局/市政廳、市議會和縣議會,地方政府的功能與縣署相同,差異在於縣署主要負責馬來保留區的規劃,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城市發展區的規劃;土地局隸屬縣署,主要功能是處理土地相關事務。
- 副縣(Daerah kecil):副縣是縣署在工作量超出負荷的情況下,在縣內分劃出一個副縣署,副縣署所管轄的區域既成為副縣。
第三級行政區
- 區(Mukim):區(也稱巫金)是縣(和副縣)以下的行政區劃,區的最高負責人為區長,區長辦事處附設在縣署下。
- 鄉村(Kampung):鄉村是最低一級的行政區劃,根據鄉村類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歸屬,行政上歸屬州政府的傳統甘榜、漁村、重組村和新村設有鄉村發展及安全委員會,對鄉村的發展做出規劃與協調;但在反對黨執政的州屬,聯邦政府特設有聯邦發展協調委員會,從中牽制鄉村發展及安全委員會。
- 傳統甘榜(Kampung Tradisi)-是以自然方式形成的聚落,行政歸屬州政府。
- 漁村(Kampung Nelayan)-是以自然方式形成的聚落,行政歸屬州政府。
- 馬來新村(Kampung Tersusun)-是在自然災害後,以人工遷移方式形成的聚落,行政歸屬州政府。
- 華人新村(Kampung Baru Cina)-是在馬來亞緊急狀態(1948~60年)以人工遷移方式形成的聚落,行政歸屬州政府。
- 墾殖區(Kampung FELDA)-是聯邦土地發展局在特定地區發展形成的聚落,行政歸屬鄉村與區域發展部。
- 原住民部落(Kampung Orang Asli)-是原住民的傳統聚落,在西馬,行政歸屬鄉村與區域發展部;在東馬,行政歸屬州政府。
- 水上部落(Kampung Atas Air)-是沙巴水上原住民的傳統聚落,行政歸屬州政府。
- 非法木屋區(Kampung Setinggan)-是在政府未授權的情況下自然形成的聚落,土地行政歸屬州政府。
- 種植園(Estet)-是有規劃性在農用地段形成的聚落,土地行政歸屬州政府。
13州和3聯邦直轄區
13州
- 柔佛
- 吉打
- 吉蘭丹
- 馬六甲
- 森美蘭
- 彭亨
- 檳城
- 霹靂
- 玻璃市
- 雪蘭莪
- 登嘉樓
- 沙巴
- 砂拉越
3聯邦直轄區
- 吉隆坡
- 納閩
- 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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