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多套房產還能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稅收優惠,他是怎麼做到的

神通廣大的房地產商吳老闆最近在朋友圈裡傳的很神密,緣由是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套房產的他,年前把鄭州高新區的一處房產賣掉,又在省內孔子故里的山莊上買了一幢別墅。在外省賣房不繳稅、在省內買房也能節稅,從賣到買整個換房過程節稅30多萬,這讓同去考察房地產市場準備在外地買房的漁竿廠王老闆很是驚歎。回來經常對朋友講:“不服老吳不行,不光在本地吃得開,在外地也吃得開;不光在房地產圈裡關係廣,還在稅務系統有關係。我算開眼了,經他一運作,少繳稅30多萬!”吳老闆聽說後笑而不語,這更讓人覺得神密了。

現在,先介紹一下吳老闆吧。吳老闆起步是施工隊長、包工頭,主業是建築、裝修,後來又註冊了一家房地產公司,主要是在抵賬土地上開發房產。他的多處抵賬房產價值翻番、他的身價也隨之翻番。吳老闆沒有讓抵賬房產閒置,房屋簡單裝修後作為公寓出租。本地朋友外出度假,也多聯繫借用他的公寓。吳老闆是個大氣人,樂善好施,外號人稱“及時雨”。因為,多是免費借用公寓,在當地人緣很好。筆者就是朋友介紹借用吳老闆公寓度假,才與他逐漸熟識。年前的從賣到買置換房產過程,能夠享受哪些稅收優惠、需要準備哪些證明材料,都是筆者幫他做地稅收規劃。

一、省外賣房未繳稅

吳老闆在鄭州高新區的房屋面積158平方,辦理房產證7年,當時抵賬125萬元,去年出售200萬元,轉讓所得75萬元。按現行稅收政策,吳老闆應繳增值稅9.52萬元,個人所得稅15萬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1.14萬元,合計應繳各種稅費25.66萬元。吳老闆鄭州賣房未繳稅,政策依據是:

(一)因房產證辦理7年,依據財稅[2016]第36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2年以上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二)因在河南省只在鄭州有一套住房,可以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優惠政策,免繳個人所得稅。

1、財稅[1999]278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取得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2007]33號文件規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戶,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稅人僅擁有一套住房。

二、省內買房少繳稅

孔子故里山莊別墅,價值400萬元,吳老闆應該繳納契稅12萬元,但其只繳納了6萬元就辦理了房產證。政策依據是:

(一)財稅[2016]23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問題是吳老闆省內也有幾處房產,依據國稅發[2007]33號“家庭唯一生活用戶,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稅人僅擁有一套住房。”規定,吳老闆不符合契稅減半徵收條件。

筆者找到了魯財稅[2016]4號文件,此文亮點部分是:在“家庭唯一住房”認定上與國稅發[2007]33號文件有所區別。規定:住房情況查詢範圍為擬購住房所在縣(市、區)行政區。這也是說,山東省內即便購房者擁有多套房產,只要在某一個縣(市、區)購買首套房,就視為“家庭唯一住房”,繳納契稅享受首套房優惠政策。吳老闆依據此規定,少繳契稅6萬元。

三、“家庭唯一住房”稅種認定標準不統一

對“家庭唯一住房”認定標準,目前有三種認識:

第一種是見文生意的認識:“家庭唯一住房”,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僅有一套住房,有第二套住房就不符合規定,就不能享受首套房稅收優惠。這種認識沒有文件依據,是不正確的。

第二種是個人所得稅文件註解認識:國稅發[2007]33號文件規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戶,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稅人僅擁有一套住房。這種認識適用於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第三種是契稅文件註解認識:魯財稅[2016]4號文件規定:只要在某一個縣(市、區)購買首套房,就視為“家庭唯一住房”,繳納契稅享受首套房優惠政策。這種認識適用於契稅稅收優惠。

外省也可能有類似魯財稅[2016]4號文件規定,這是政府對廣大購房百姓的財政讓利,提醒大家一定要用好用足各地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也是筆者撰寫此文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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