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缺斤少兩、哄擡物價,咸寧這些企業被罰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貫徹咸寧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要求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切實把防控疫情作為當前的重大政治任務,持續加大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力度,切實回應人民群眾民生需求和社會關注,嚴厲打擊口罩等防疫用品、糧油肉菜果等民生商品價格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哄抬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和製售不合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有力震懾了違法行為,維護了正常市場秩序。


現公開曝光一批有關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領域違法典型案例,並要求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嚴格依法經營。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防疫用品和糧油肉蛋菜果等民生商品價格和質量,繼續加強和規範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重拳打擊、露頭就打,堅決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


一、


高新橫溝世騰精米廠生產銷售批量定量包裝大米缺斤少兩案


2月16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高新橫溝世騰精米廠銷售與定量包裝標稱重量不符的袋裝大米,且實際稱重明顯小於包裝標稱重量。


經查,當事人從外地購進稻穀並加工成“萬友”精製米和貓牙米,分別用外包裝標註15㎏的定量包裝袋封裝。截至2020年2月16日,當事人生產的外包裝標註15㎏,實際只有13㎏的“萬友”精製米144袋,存放倉庫尚未銷售;生產的外包裝標註15㎏,實際只有12.5㎏的貓牙米60袋,於2020年2月11日和2月13日以每袋58元價格對外銷售,銷售金額3480元。對尚未銷售的144袋“萬友”精製米,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責令並監督當事人補足重量予以重新封裝。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批量定量包裝貓牙米,平均實際含量為12.5㎏和13㎏,小於包裝上標註的含量,且含量之差大於允許短缺量。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小於包裝標註淨含量的違法行為,並於3月7日作出罰款6960元的行政處罰。


二、


湖北咸寧市餘鮮生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案


3月1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疫情防控期間保供穩價工作統一部署,對湖北咸寧市餘鮮生貿易有限公司疫情期間水果經營、配送的價格情況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並未取得疫情期間物資保障供應資格,掛靠咸安區好客多生活超市(位於天潔國際巴黎城,為城區物資保障供應點)的配送資格,依託其自有微信小程序“餘小妹鮮果”開展水果配送業務。2月28日,當事人銷售的水果中金桔、進口山竹、進口油桃的零售價較進價分別大幅上漲200%、135%和112%;聖女果和獼猴桃的零售價較進價上漲87.2%和81.4%。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3月1日已依法對當事人立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


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咸寧市華瑞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


2月23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咸寧市華瑞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2月8日被商務部門指定為生活物資配送單位。2月28日通過自有微信小程序“媽媽買菜”線上平臺銷售水仙芒、蘋果(規格90)、贛南臍橙、皇冠梨、砂糖橘、粑粑柑、曉蜜哈密瓜、香蕉等水果,其中:水仙芒、蘋果(規格90)、贛南臍橙零售價較進價分別大幅上漲180.4%、128%、97.6%;皇冠梨、砂糖橘、粑粑柑、曉蜜哈密瓜零售價較進價分別上漲87.5%、86.6%、76.8%、75%。

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月27日已依法對當事人立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


咸安區康泰堂大藥房銷售無標籤標識口罩案


1月22日,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咸安區康泰堂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N95口罩無標籤標識,無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未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無標籤標識的口罩的違法行為。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18.00元,沒收違法經營的口罩,罰款3700元的行政處罰。


五、


通城縣醫藥公司時青堂藥店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口罩案

1月31日,通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通城縣醫藥公司時青堂藥店銷售的“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為假貨,不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口罩。


經查,當事人從武漢購進“一次性使用口罩”55袋,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購貨憑證,口罩的包裝數量為50個和標註“一次性使用口罩”與《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聲明函》和《證明》的20個“一次性使用口罩”不符,其行為構成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違法行為,通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30元,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


六、


崇陽縣石城鎮英明藥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1月25日,崇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對崇陽縣石城鎮英明藥店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將商品隨意擺放在收銀臺上及收銀臺旁的紙箱內,商品未標明商品價格、計價單位、規格型號、產地等基本信息,消費者購買時,營業人員隨口叫價。當事人行為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崇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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