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氣槍、玩具槍、仿真槍私藏槍支罪,隨便介紹買賣觸犯買賣槍支罪


愛氣槍、玩具槍、仿真槍私藏槍支罪,隨便介紹買賣觸犯買賣槍支罪


玩具槍、仿真槍、氣槍會被鑑定為“槍,購買,觸犯買賣槍支罪;放在家裡,構成私藏槍支罪。最好的方式,趕緊銷燬。

1980年,沒有對槍支進行定義,其槍支彈藥應僅限指火藥為動力的槍支,獵槍氣槍作為體育用品公開銷售。


1996年實施的《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明確的界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氣槍被列入槍支管制。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該文件規定,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鑑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此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2007年10月,公安部發布《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判據》(GA/T 718-2007)(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國家標準委備案的推薦性行業標準),於2008年3月實施。第3.2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 焦耳/平方釐米”,造成人員傷亡的一律視為槍支。


2010年12月,公安部以“公通字[2010]67號”文件對《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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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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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依法被指定或者確定的槍支製造、銷售企業,實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定罪處罰: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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