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過到春節放假和疫情控制期是否有工資發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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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工傷,都有停工留薪期,具體期限根據傷情確定,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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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另外,非工傷員工疫情期間工資發放如下:
1.國家規定2月3日之9日疫情期間工資,按照正常工資100%發放
2.2月9號因疫情無法復工的員工工資,按照政府規定最低工資的80%作為生活費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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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和春節期間,辦理過工傷手續的個人是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只要是在規定時間,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原工資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但如果工傷期間超過12個月了,要特別注意。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和衛生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現在是疫情時期,即便是超過12個月了,參照人社部(2020)8號文政,企業更不可能去單方面降低員工待遇,企業有問題可以協商解決,要不然違規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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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過到春節放假和疫情控制期是否有工資發放的問題,我想請問題主你的工傷有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的巜工傷認定書》嗎?有傷殘等級證書嗎?具備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證書,在工傷至康復前工資是應該有保障的,是應該足額髮放的。依據的是巜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交通事故勞動工傷諮詢


疫情期間基本工資是要發的。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小豪學長


應該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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