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電OL殺人事件(3)

上次我們說到,警方最終將時年30歲的尼泊爾男性邁那利,以強盜搶劫殺害了渡邊泰子為名,逮捕後提起了公訴。

而邁那利最可疑的地方有四:

第一,他在審訊期間一直否認自己認識渡邊泰子,然而在警方對他的室友調查期間,卻發現邁那利不僅多次見過渡邊泰子,甚至跟她還有過多次的性交易。

第二,邁那利原本相當緊張的經濟狀況,在渡邊泰子遇害後的幾天裡,突然變得手頭寬裕起來。

第三,案發現場的喜壽莊101室的房間鑰匙,在案發前一段時間裡確實在邁那利手上,他具有進入案發現場的條件。

第四,案發現場發現的人類陰毛樣本中,有多根與邁那利的毛髮相符。同時,在現場座便器中發現的安全套中的精液,也與邁那利的血型和DNA相符。

儘管警方沒能從邁那利身上找到與泰子遇害直接相關的完整的證據鏈,但根據這些條件證據,警方已經確定邁那利在泰子被害之前的一段時間裡,曾經有條件在案發現場出現,並且也曾經與泰子有過近距離接觸。

然而,在警方嘗試還原邁那利的作案經過時,也發現了幾個無法解釋的情況:

其一,邁那利的工作地點與案發地有相當遠的距離。按照當天的列車時刻表,邁那利最快到達案發地的時間,與現場目擊者的目擊時間不符。

其二,邁那利遺留在現場的精液樣本,根據精子的分解比較過程顯示,其排出體外的時間應當在泰子遇害前10天左右,與作案時間不符。

其三,在案發現場警方找到的人類毛髮證據中,除了邁那利和泰子的陰毛之外,還存在著“第三人”的陰毛。

在諸多疑點尚未解決的情況下,東京地方法院於2000年4月14日,在經過了近兩年的庭審之後,做出了一審判決:

“檢方所提供的諸多證據中,無法排除在泰子被害前後,案發現場存在第三人的可能性。由於存在無法解釋的疑點,本庭認為檢方的立證證據不充分,因此判決被告邁那利無罪。”

一切以證據為準,以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為準,是絕大部分惡性犯罪在審判時的準則。而對於一些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的案件,法庭審判時會優先考慮“是否能夠排除第三人的存在”為準則。相信各位在看過《木島佳苗案》和《北九州連環監禁殺人案》後,會對日本法庭的這種審判風格有所理解。

尤其在木島佳苗案中,木島佳苗所使用的手段已經高深到“難以判斷是自殺或是他殺”的程度。然而在最終使她落網的大出嘉之遇害一案中,木島佳苗雖然依然主張自己與大出先生的死無關,但根據現場遺留的條件證據,檢方已經完全排除了除木島佳苗之外,任何第三人可能出現的情況,因此法庭最終對木島佳苗做出了死刑的判罰。

东电OL杀人事件(3)

而在渡邊泰子遇害案中,由於泰子的屍體被發現已經是遇害後的第十天左右的時候,因此在對於泰子遇害當晚的情形重構中,警方始終無法構建出一個完整清晰的時間線。儘管現場有著大量與嫌疑人邁那利相關的證據,但這也無法排除“現場第三人”的可能性。因此,邁那利的這一無罪判決,其實從情理上來說,是沒有太大爭議的。

然而,儘管情理上這一無罪判決沒有爭議,但從檢方、司法部門的面子上來說,這可是觸了這龐然大物的逆鱗。

無罪判決做出後的第5天,2000年4月18日,東京地方檢察院提出了上訴。而在幾個月之後,在一審中做出了無罪判決的大淵敏和法官,卻被從東京地方法院調到了東京法院八王子分院,並且之後幾乎是以“被髮配”的形式,平級調任廣島、福井、大阪等地,再也沒有回到東京法律界。

大淵敏和法官,1971年畢業於一橋大學法學部,從業20年之後,從1991年開始就進入了東京地方法院、東京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擔任要職,1997年回到東京地方法院擔任院長,在當時可以說是進入了法官界上升的高速公路。然而在2000年年底,他似乎突然遭到了冷遇,從此之後再也沒有了升遷的機會。

2011年,在僅剩2年就可以退休的他,卻主動提出了辭職,告別了工作了40年的法院,這在日本的法律行業中可以說是一大異例。

如果說他是因為做出了無罪裁決後而遭到的報復,這也是非常明顯的事情了。

2000年4月20日,東京高級法院開始對本案進行二審。

2000年12月22日,就在大淵敏和法官被調任的同時,東京高級法院經過了8個月的審理,也對本案做出了二審判決:

“根據被告邁那利在作案現場所遺留的,包括精液、陰毛等等諸多排他性證據,以及在案發後被告不明來源的大量現金,本庭宣判駁回一審判決,邁那利強盜殺人罪名成立,改判被告邁那利無期徒刑。

在日本的司法界中,“殺人是否會判死刑”其實是有著很大的討論空間的。在中文網上所傳言的“殺一個人絕對不會判死刑”、“未成年人絕對不會判死刑”等等說法,其實都是錯誤的 —— 事實上,我所寫過的《暗網殺人案》,便是雖然只有一名遇害者,但也判處了死刑的例子;而另一個我寫過的《市川一家滅門案》,案犯在行兇殺死4人時,也是未成年人,但仍然被判處了死刑。

真正左右到死刑判決的,其實總共有9個方面的考慮,這裡我就不詳細分析了,等以後有時間再寫。但有一個條件,這裡不得不提:在日本的判決過程中,會對殺人動機進行詳細區別。如果案犯作案的目的為尋仇、情殺等等的情況,判決往往會傾向於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案犯的目的是謀財,例如詐騙保險金、入室搶劫等等,法院會傾向於嚴判為死刑。

在渡邊泰子遇害案中,如果按照東京高級法院的判決來解讀的話,邁那利的作案目的顯然在於獲取錢財,這符合入室搶劫殺人的情況,那麼按照日本在這前後所出現的判例,邁那利是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然而,東京高級法院的高木俊夫法官所作出的這一“無期徒刑”的判決,是否也說明著,法院一方其實也在酌情給與這個案子更多的“翻案機會”呢?

在二審宣判當場,邁那利從翻譯的口中聽到了“有罪判處無期徒刑”的結果之後,直接在庭上大喊著“神靈在上,我是無辜的”,並且情緒十分激動,要跳出被告席。在場的法警將其制服後,邁那利跪在地上,嚎啕痛哭。

东电OL杀人事件(3)

邁那利一方在判決之後立即對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訴。

最高法院在2003年10月20日,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判決:駁回被告方上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原判。

熟悉我寫過的案件的讀者朋友們肯定都知道,日本這些惡性案件中,幾乎所有的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都會上訴到底。而即便是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給出了“終審判決”,被告一方依然可以申請“重審”。

而這個“重審”的意思,就是要推翻一切判決,將案件從最初的一審開始,重新舉證審理,重新進行判決。可想而知,這一工作量是極大的,所以日本對於被告方“重審”的要求,基本上只接受以下三種情況:

一,原案有了新的重大證據發現

二,原案審理時的證據有重大錯誤

三,原案的判決違反日本憲法

當然,重審對於被告人來說,其實也是相當大的負擔:需要重新聘請律師,並且投入時間精力製作重審申請報告。同時,由於被告人此時已經於監獄在押,因此律師和被告方的見面時間、地點以及會話內容,都會受到較大的限制。

我們在很多日本、美國的刑偵劇中,都會看到律師在監獄中與重刑犯、死刑犯會面的情況,這些基本真實地反映了相關的情景。

东电OL杀人事件(3)

當然,對於一個語言不通、也沒什麼錢財的尼泊爾打工者來說,邁那利儘管不服判決,但提出重審也是相當困難的。

在獄中,邁那利談起了自己在面對庭審時說謊,否認自己認識渡邊泰子的原因。其實這個原因很簡單:他在家鄉有妻子和兩個女兒,如果他自己承認在日本打工期間曾經花錢嫖妓的話,回家後是沒有臉面來面對自己的家人的。

东电OL杀人事件(3)

雖然嫖妓行為在道德層面上是不對的,但孤身一人在異國他鄉的邁那利,難以抵擋肉慾的誘惑,這其實也是可以理解的行為。但在這之後,邁那利在否認自己認識渡邊泰子的時候,雖然自己的本意是儘量與此事撇清關係,但無疑他的謊言,也給了審判方很壞的印象。

為了支持邁那利的重審請求,日本國民救援會 和 日本律師聯合會 都在金錢和人力上給予了邁那利大量的支持,提出免費辯護的同時,也通過調來各種法律專業人士探監、聽取情況的方式,幫助邁那利提交了重審請求。

2005年3月24日,邁那利的重審請求被遞交給了最高法院。6年之後的2011年7月21日,最高法院才對這一重申請求做出了回應:要求做出了有罪判決的東京高級法院,對物證進行再一次的徹底分析。

沒想到,這次物證重新分析的結果,讓形勢發生了逆轉。

在此前與2003年做出的邁那利有罪判決中,直接與邁那利相關的身份識別證據,其實就來自於避孕套中的精液和臥室中的陰毛樣本。由於這兩項與邁那利的個人信息完全相符,因此檢方才將邁那利與這起兇殺案直接聯繫起來。

然而,我們始終沒有提到過的一個盲點,也恰恰是檢方在提交證據時,沒有提到的內容。那就是:在被害者渡邊泰子遺體陰道中所殘留的精液樣本,它又是否與邁那利相符?

從現場的情形我們可以得知,渡邊泰子在遇害時的衣著,是完好無損的。從這一情形,警方當時做出了“非強姦殺人”的判斷,這也符合情理。但是,從渡邊泰子每晚都從事賣淫活動來看,與她當晚發生過性關係的人,大概率不僅僅是邁那利一個人。

在現場的座便器中發現的避孕套中,存在著邁那利的精液。同時在渡邊泰子的手提包中,也有20多個未開封的避孕套,這大概可以判斷出渡邊泰子在“接活”的時候,是有讓客人們佩戴避孕套的習慣的。也許正是如此,警方有意或是無意地,直接跳過了對渡邊泰子屍檢中,陰道殘留物的立證分析。

在最高法院發回了“對物證重新徹底檢驗”的指令後,東京高級法院對所有所掌握的證據都重新進行了DNA檢驗。結果如下:

第一,現場發現的22根人類陰毛中,16根與邁那利的毛髮一致,2根與渡邊泰子一致,另有4根屬於同一男性,但身份不明,暫定代號為A。

第二,在渡邊泰子的陰道中提取到了殘留精液,按照生理學角度分析,應視為在渡邊泰子遇害當天,發生性關係時所遺留。通過DNA分析表明,其所有者與現場其他陰毛的所有者相同,都是未知男性A。

第三,在渡邊泰子的指甲中,新發現了有其他人類的皮膚細胞。從現場分析,很可能是渡邊泰子在遇害時,掙扎中撓傷了對方皮膚所致。然而,從渡邊泰子賣春的角度進行考慮,男女雙方在進行性行為時,也可能在無意識的狀態下抓撓對方身體。因此無法判斷渡邊泰子的指甲中所殘留的皮膚細胞,是否與兇案發生有直接聯繫。

當然,更重要的是,這些皮膚細胞的DNA,也與未知男性A一致。

东电OL杀人事件(3)

這樣一來,未知男性A在當天晚上出現在案發現場,與渡邊泰子發生了性關係,並且很可能與渡邊泰子遇害相關的事實,終於在案發後的第14個年頭,浮出了水面。

同樣,回到最初判決邁那利無罪的一審判決結果,正是由於無法排除“現場第三人”的存在,因此邁那利才被判無罪。而事到如今,“現場第三人”的未知男性A已經被徹底證明存在,所以邁那利的無期徒刑判罰,顯然便站不住腳了。

2012年6月7日,邁那利涉嫌殺害渡邊泰子一案的重審在最高法院開庭。與此同時,邁那利被正式從監獄中釋放出獄。東京高等檢察院提出需要扣押邁那利配合調查,但這一請求被最高法院駁回。而由於邁那利本人的日本簽證早已到期,於釋放當日開始,他便被直接遣返,回到了尼泊爾。

邁那利這邊的故事我們先按下不提,來繼續講這起案件從重審開始後的變化。

重審從6月7日開始後,便遭到了東京高等檢察院的各種阻撓 —— 因為此案無論是在案發的1997年當時,還是到了現在,都一直是媒體所關注的要案,一旦此案發生了大反轉,無疑東京高等檢察院的面子會嚴重受損,同時當時參與案件起訴、證據立證的辦案人員,很可能也會受到責任追查。而在這樣已經上訴到了最高法院的案子來看,是否重審的決定往往要耗上幾年時間才有結果;另一方面,原案犯邁那利此刻也已經被遣送回國,因此在這一時刻,東京高等檢察院所提出的“異議申訴”,其實目的是很簡單的:

先耗上幾年時間,將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和熱情磨掉,邁那利在尼泊爾也不會興風作浪,到那時再進行重審,無論結果如何,社會熱度已經下來了,檢察院的面子上都好過一些。

然而沒想到的是,東京最高法院趁熱打鐵,僅過了2個月便駁回了高等檢察院的異議申訴,於2011年8月2日宣佈,本案重審正式開庭。

東京高等檢察院此刻可以說是狼狽不堪。

為了阻撓重審,檢方最初便提出了“堅持被告有罪”的判斷。然而,隨著東京高法收集到的證據顯示(也就是之前我提到的DNA重新檢驗的結果),“未知男性A”的存在是顯而易見的。這樣一來,東京高等檢察院如果依然堅持“被告有罪”,這顯然就只能等著在庭上被打臉,之後成為媒體的笑柄了。

因此在開庭之前,東京高等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改變檢方意見為“被告無罪”。這就出現了一個極其荒謬的現象:在法庭上無論是公訴方還是辯護方,都提出了被告一方無罪的認定 —— 那還有審判的必要嗎?

2012年11月7日,東京高等法院將自己先前的判決推翻,改判原被告邁那利無罪。檢方提出放棄上訴,邁那利一方提出要求日本政府按照冤案補償標準,對其關押期間進行刑事補償。

然而,案件發展到了這裡,我不得不把這個問題拿出來了:按照兇殺案屍檢的流程,對於被害者屍體的檢查,是應該獨立由法醫進行的,而且在檢查時,不應受到當時已經在進行的警方調查的影響。也就是說,無論警方當時如何判斷此案的定性,但法醫在屍檢中,是絕不應忽略掉對渡邊泰子的陰道殘留物的檢查的。

反過來說,如果當時法醫發現了渡邊泰子陰道中殘留的精液,那麼這顯然應當被列入檢方進行身份驗證鑑別的範圍之內。如果進行了這一步分析的話,顯然“現場第三人”就會被發現,邁那利依然被立案公訴的結果,就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了。

那麼,法醫是真的忽略掉了對陰道殘留物的分析嗎?

答案是否定的。在當時的屍檢報告中,法醫不僅提到了陰道中殘留有精液,並且還將精液提取樣本進行了保留。然而由於案發時間是1997年,當時的DNA分析技術尚未實用化,對DNA進行分析不僅價格昂貴,而且分析時間也會長達幾個月,甚至超過半年的程度。因此當時法醫的屍檢報告僅僅進行到了提取精液樣本的程度,便移交給了警方接手。

之後檢方在準備立證期間,也確實對座便器中的避孕套中殘存精液、臥室中發現的陰毛樣本等等,進行了DNA鑑定 —— 也正是這些鑑定結果,才導致了邁那利的被捕和受審。這麼說來,檢方其實極有可能,是已經對所有物證都進行了DNA分析,並且理所當然地拿到了所有的分析結果。但恰恰存在問題的是,為何在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中,卻沒有任何關於陰道殘存精液、臥室陰毛樣本中,關於那個“未知男性A”的信息呢?

我覺得可以合理地推測,檢方是在公訴之前,有意地將這些“對起訴邁那利不利”的證據信息,排除在了證據之外。這樣一來,在有限的、經過挑選的證據面前,邁那利自然只能低頭認罪。檢方也大功一件,解決掉了一起懸案。

但他們萬萬沒想到的是,日本律師聯合會 和 法院一方的配合,卻讓東京高等檢察院顏面掃地。案件被再次翻案反轉,而檢方究竟是疏忽了證據的分析,還是有意隱瞞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立刻成為了媒體熱議的話題。

檢方自然不是一群蠢貨,每年辦案上千起,漏過證據分析的事情從未發生過。因此檢方為何要隱瞞證據,他們的動機所在,便成了我們下一步要分析的一大疑點。

簡單來看的話,東京高等檢察院的“隱瞞證據”的動機,可以分為兩方面來看:內部壓力 和 外部壓力。

解釋一下內部壓力。檢察院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檢法系統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勢必需要維持其自身的權威性。在警察 - 檢察院 - 法院 這個鏈條中,因為出現在最前線,警察往往面臨更多的質疑和民眾壓力。當然,日本經常傳出“警察貪腐”、“警方與黑社會勾結”、“屈打成招”的新聞也證明,警察系統其實更“輿論混雜”、“黑白含混”。

然而,檢察院一方的形象,往往更傾向於“鐵面無私”、“獨立司法”。由於需要保持自己獨立、正直的公眾印象,因此檢察院往往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尤為重視。在很多影視作品中,我們會看到檢察官們慎重提起公訴的一面,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作品描寫了檢方為了訴訟順利,不惜偽造證據、損毀證據的情況。

事實上,在2010年,日本大阪地方檢察院就爆出了一起醜聞:為了維護檢察院整體的形象,大阪地方檢察廳辦案人員不惜篡改證據、藏匿犯罪嫌疑人 —— 究其原因,是因為這起相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是這些辦案人員的上司,大阪地方檢察院特別搜查部部長,大坪宏道。

东电OL杀人事件(3)

為了面子而撒謊做手腳,最終損毀了更大的面子。而從這起“檢方篡改證據”的案件來看,檢察院的“內部壓力”,其實就來自於其龐大的內部關係,導致了上下級之間的相互包庇、縱容,為了立證提起公訴而不擇手段。

日語中關於檢察院有一句俗話,「検事は一枚巖」,意思是“檢察官們團結得像一塊岩石”。這基本能夠說明在檢察院系統中,檢察官們之間緊密的關係。

那麼,回到渡邊泰子這起案件中,檢方的內部壓力,也許就來自於最初在調查此案時,“主動”將部分不利證據隱瞞起來的決策者,在之後的時間裡得到了升遷,為了維持住自己最初的名聲,從而逼迫之後的辦案人員,或是後繼者“投桃報李”,從而產生了檢方內部對於隱匿證據一事避而不談的默契。

然而,對於“東京電力OL殺人事件”的解讀,並不僅僅是“檢察系統內部問題”這麼簡單。

從下期開始,我來繼續一個個分析這些問題。

前情看這裡:

東電OL殺人事件(1)

東電OL殺人事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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