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楷:準確界分合同詐騙罪行為類型

  

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楷:準確界分合同詐騙罪行為類型


  成立合同詐騙罪以行為符合普通詐騙罪的構造為前提;冒用他人螞蟻花唄的行為雖然觸犯了合同詐騙罪,但由於被害人屬於金融機構,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對“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應進行擴大解釋,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將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作擔保的,將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作擔保的,都屬於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欺騙擔保人為自己提供擔保再對他人實施(合同)詐騙的行為,成立數罪,但可以作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對“沒有實際履行能力”應擴大解釋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蓋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騙手段,而非表明違法性減少的要素;“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獨立行為類型,需要結合刑法第224條的項前規定以及詐騙罪的構造加以理解和適用;“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的兜底規定並非不明確規定,也非擴張性規定,不需要進行限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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