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不還款,過一段時間後會自動從黑名單中解除嗎?

不關注明星只評正能量


被執行人因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或是違反限制消費令的等,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示,並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以達到被執行人的失信懲戒。

實踐中,只要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債務,法院基本都會主動依職權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畢竟這是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中,為數不多且有效的執行措施。

但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並非沒有期限,法律也明確規定公示期限。

根據《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這是法院在2017年作出的新規定,以前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沒有期限限制,新規增加了期限規定。所以一般來說,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未兩年。

為什麼設置失信期限?

法院是考慮到,如果不規定納入失信期限,不利於激勵失信被執行人糾正失信行為,使公佈失信名單制度“以懲促信”的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