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抵押、擔保、留置、保證,你必須知道的法律常識

大家好,我是張嘯律師,法學碩士學歷,畢業於安徽大學,現供職於某全國性知名律師事務所。根據本人的執業經驗,並結合相關公開案例,今天與大家分享《物權法》、《擔保法》中關於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的的法律常識,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收穫。因文章篇幅有限,可能不能完整的羅列所有的問題,如果無法從本文中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也可以在文章下方評論區給我留言。

關於抵押、擔保、留置、保證,你必須知道的法律常識


一、抵押

1、口頭約定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的範圍。”據此可知,訂立抵押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能僅作口頭上的約定。

2、存在繼承糾紛的轎車,是否可以進行抵押?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進行抵押。據此可知,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是不可以抵押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需要注意,

不能將所有權、使用權存在爭議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另外,如果我們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採用抵押的擔保方式時,一定要查明債務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的問題。

3、房屋被查封,該房屋能否作為抵押財產?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由此得知,已經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是禁止再進行抵押的。法律之所以規定被扣押的財產不能再用於抵押,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抵押人在進行抵押時,應該遵從這一規定,不能將自己已經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在實際生活中,作為抵押權人,一定要注意自己享有抵押權的財產是不是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

4、房東將已出租的房屋依法抵押給銀行,銀行能否要求租客搬離房屋?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據此可知,房屋既被出租,又有抵押,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會受到抵押的影響,要視房屋租賃合同成立的時間而定。如果租賃合同先於抵押合同成立,此時,租賃關係就不會受到影響;反之,如果抵押合同先於租賃合同成立,此時,若抵押沒有辦理登記,則租賃關係仍然不受影響。若抵押辦理了登記,那麼抵押權就會優於租賃權,租賃關係很可能就會受到抵押合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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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押

1、口頭約定的質押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關於質押合同,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質押,當事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由此可知,法律強制要求質押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合同。因此,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形式的質押合同是無效的。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擔保的範圍;(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所以,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在簽訂質押合同時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不能口頭約定,並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上述條款的內容,只有這樣的質押合同才是有效的

2、自己購買的公司債券可以作為質押擔保物進行出質嗎?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債券、存款單是可以出質的。由此可知,像債券、存款單這些票據,只要當事人對其具有所有權,是可以進行出質的。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有物品才可以作為質押物,在債券、存款單上也可以設立質權,以充分發揮它們的經濟價值

3、當事人是否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一方到期不履行債務,直接用質押的貨車進行抵債?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同時,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六條也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由此可知,當事人在簽訂質押合同時,不得約定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質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倘若債務人到期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將質押物進行拍賣,就質押物進行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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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置

1、運輸合同約定不能將貨物進行留置,如果一方不支付運費,運輸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由此可知,

市場交易中,法律一般都會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留置權的適用也是如此。一旦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那麼即便出現行使留置權的條件,也不能對該動產行使留置權。

2、客戶不支付修車費,修車鋪可以將價值高於修理費的車輛留置嗎?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據此可知,如果留置的財產可以分割,那麼留置的財產的價值要相當於債權的金額。反之,則可以將價值遠遠高於修理費的小轎車留置。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在行使留置權時需要注意,留置的財產相當於債權金額即可。

3、債務人另外提供擔保,電腦維修公司還有權繼續留置已經修理的電腦嗎?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據此可知,某公司可以與電腦維修店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使留置權歸於消滅。但是,

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也就是說,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必須要以債權人同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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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

1、債務人未經過擔保人沒有書面同意,擅自將債務轉讓給其他人時,擔保人是否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據此得知,債務人在轉讓債務時,不但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也必須經過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如果擔保人不同意或者不知情,那麼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了。

2、在債務人既抵押了房產,又提供了保證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序是什麼?

通常我們將既有人保又有物的擔保的情形稱為“混合共同擔保”。關於“混合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順序,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有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也就是說,在當事人對債權實現順序未約定的情況下,債權的實現順序要根據物的擔保的提供者而定。如果是由債權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那麼在債權實現中其應處於在先的順位;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那麼此時物保與人保不區分先後順序,債權人既可以要求物保,也可以要求人保。

3、在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後,保證人是否還需要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此外,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主債權消滅後擔保物權也消滅。據此可知,擔保物權作為從權利,其會隨著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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