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判刑,親屬向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索要逮捕證、起訴書、判決書會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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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不同的案情丶所涉及的不同訴訟內容丶家屬以什麼的訴訟主體身份參與該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對辦案機關要求‘’索要‘’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也就不同。

一,關於家屬‘’索要‘’‘’逮捕證‘’的問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逮捕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應根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律文書後,並經公安機關負責任人簽發‘’逮捕證‘’,對被逮捕人員執行逮捕時須出示該‘’逮捕證‘’並由被執行人親筆簽字或按印。同時,刑訴法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除極個別有妨礙偵查的外,一般案件執行逮捕後執行逮捕的公安機關依法必須在執行逮捕後的24小時內將執行逮捕的時間丶逮捕後羈押的場所書面告之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注意:法律只規定公安機關應告之逮捕的時間和羈押的場所,並未規定將‘’逮捕證‘’要告之其家屬,在此情況下,家屬有權‘’索要‘’逮捕通知書這一法律文書。

二,關於家屬‘’索要‘’起訴書‘’的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應當將‘’起訴書‘’及副本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在開庭前十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從上述法律規定看,‘’起訴書‘’,依法只能由法院送達給被告人,也勿需送達給其家庭,家屬也就‘’無權索要‘’起訴書。

當然,如果被告人系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且所犯之罪,受害人一方依法己提起了‘’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未成年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其‘’監護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監護人往往就是被告人的家長丶家屬,而案件涉及附帶民事部門家屬(監護人)就是民事部分的被告。此種情況,家屬作為附帶民事被告是有權‘’索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的。

三,關於‘’索要‘’判決書的問題。由於刑事判決書是經法庭審理該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所作出的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屬實丶罪名是否成立丶判處刑罰(量刑)是否得當丶造成的民事損害如何賠償的刑事和民事判決書,法律規定只能將該判決書送達被告人。

當然,如果被告人系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律規定其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刑事判決是否上訴,作為家屬的‘’法定代理人‘’是有權知道判決書的內容。

同理,如果該未成年犯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家屬(監護人)己成為附帶民事被告,依法依理均有權‘’索要‘’到該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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