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怎麼辦?別急

案情回顧

2014年7月15日,B區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認定張某於2005年2月新建的磚混及彩鋼結構建築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系違法建築。B區城管局於2014年8月12日製作公告,告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後B區城管局將公告在張某所在村委會公示欄、社區宣傳欄張貼,並在城管局官網發佈。直至2015年3月,張某方才知曉上述內容。張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B區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

如果你是張某,你能找到該《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的違法點嗎?你能找到相關法律依據來支撐你的說法,並讓法官最終站在你這邊,作出撤銷該決定的判決嗎?


案件分析

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怎麼辦?別急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樣,《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也規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也就是說,對於《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具體到本案中,B區城管局採取公告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其前提條件是張某作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因此,城管局要證明自己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是合法的,就必須證明其在此之前採取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但未成功,顯然,城管局很難自圓其說。法院據此可判決該決定書作出程序違法,並予以撤銷。


律師建議

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怎麼辦?別急

綜上所述,實踐中,被拆遷人想要抓住拆違實施部門《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的違法點,除了審查其送達方式是否合法,還要考查其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是否能夠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等。基於此,被拆遷人就可以成功撤銷《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了,這一招,你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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