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在孤兒院長大,親生父母要他贍養要負法律責任嗎?

楊隊長


按照法律事實來說,

撫養和贍養並不存在因果邏輯關係,父母未承擔撫養義務,但子女可能仍需承擔一定的贍養義務。具體仍需分情況討論。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1.如果遺棄後被收養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係),不對原親生父母有贍養義務,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從小在孤兒院長大,如果未被收養,可能仍需承擔一定的贍養義務。

如果未滿28歲,且因遺棄行為導致生活困難或陷入困境(例如乞討、重傷或生活陷入危難),可至公安機關報案遺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行為至被遺棄人成年有自立能力為行為終止,自終止時起追訴期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在實際司法判決中,可以以父母的遺棄行為做為依據,少承擔贍養義務。

就目前的判例來說,很少有因為被遺棄而完全免除贍養義務的。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就題主提出的問題談一下個人的看法。

坦率地說: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根本就沒有準備回答。因為是工作職責範圍的事情,看了一下各位的回答,很遺憾的是,絕大多數人的回答是完全錯誤的,有些幾乎是信口開河,把自己的想象當政策,胡說八道一通,還自以為是地認為自己說得很對。這實在令人擔心和惋惜。

一、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問題

一個孩子來到這個世上,父母親自然是第一監護人,應該天然負有撫養、教育、保護其健康成長的法律義務。如果父母親不在了,或者沒有撫養能力,還有第一順序監護人——即: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這類人發揮作用。其下還有第二順序監護人兄、姐,以及其親屬——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姑父姑母,以及舅父舅母、姨夫姨母——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只有以上這些監護人不起任何作用,才輪到村委會、當地民政部門出面解決問題。極端而言,

一個完全無人監護的孩子,民政部門就是孩子的最終監護人,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一個孩子最終在孤兒院長大,按道理說:孤兒院就是孩子的監護人,可以肯定:其法定監護人——也就是父母——或者已經死亡,或者完全沒有監護能力;其他的監護人或者完全沒有,或者不發揮任何作用。這樣一個孩子長大以後,又突然冒出父母親來,他們很自然己經喪失了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無權要求享受孩子履行贍養義務。畢竟,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對等的。

沒有付出,那有回報,就這麼簡單。

有的人可能會槓我,你拿剛出臺的法律,說幾十年前的事情,法律不能溯及既住。這話非常對,但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道德判斷,也就是法律的內核,它是十分穩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講道理的,延續公序良俗的,是有溫度的。

二、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父母和子女之間天然地存在著撫養與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更通俗他說:這些涉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都體現著一個樸素的道理——你養我小,我養你老,只不過是用法律用語表達出來了而己。這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與此相關的司法解釋、行政法規中都能找到無數的依據。

在一般情況下,親生父母、孤兒這兩個詞在概念上互相沖突,現實生活中本不應該存在的。常言說:事出反常必有妖。而根子,恰恰就出在所謂的親生父母身上。毫無疑問:父母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是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有虐待子女、甚至遺棄子女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利害關係人完全可以以涉嫌犯罪為由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認真讀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虐待家庭成員罪遺棄罪的相關規定,就知道了。

正是為了彌補有些孩子可能很不幸地父母親己經死亡或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才有了擴大解釋的監護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個自小在孤兒院長大的孩子,只有兩種可能:或父母親己經死亡,或者故意逃避法定的義務,遺棄嬰兒,玩長期失蹤,活不見人,死不見屍,這己經涉嫌犯罪了;其他監護人或者乾脆沒有,或者不願意承擔任何責任。

既然在孤兒院長大,自然孩子的監護人是孤兒院(即機構監護,這是以沒有父母、也沒有親屬或親屬撒手不管為前提條件的。在此特殊情況下,即便是以後發現還有父母,卻己經在法律意義上徹底喪失了監護人資格,當然不能享有法律規定的贍養權。同時其父母親的這種行為,應該受到社會輿論和道德的譴責。這種人只有人形,卻毫無人性,不配稱之為人,根本就不是東西。同時,監護人的監護權,包括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也是可以依法被撤銷、被剝奪的。例如,父母嚴重虐待、性侵、遺棄子女的。對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中就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遺棄子女就是其中的一類。

從另一方面看,子女對父母也必須履行贍養、照料、護理的法定義務,但前提是家庭中父母親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正常,且一直存在,一直繼續延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啊?因不涉及題主的問題,不展開細說。

三、孤兒的法定條件又是什麼呢

概括地說,認定孤兒的條件,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即有隨形勢不斷變化的過程,也有不同法律的漸次出臺的重大影響,還有實際執行上從嚴從寬的變化,也有不同地方強調不同重點的客觀因素。一般來說:

1、所謂的孤兒,是專指失去了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即通常所說的棄嬰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了由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這四類基本的情形。這是最嚴格的定義,要求父母雙亡,或者查找不到親生父母。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即:事實孤兒),是專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總之一句話:聽起來似乎至少還有父母或其中的一方,有時沒有可能管,有時沒有能力管,可事實上,孩子的實際生活狀況和孤兒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有些地方稱之為事實孤兒。這是對孤兒認定條件有所放寬時的定義。

要著重強調的是:隨著我國經濟實力不斷髮展,對孤兒的認定條件,總體來說是不斷有所放寬的,目的無非是儘可能地照顧好這些可憐的孩子。同時還要特別強調的是:越到前期,對孤兒的認定要求越嚴民政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不可能將不符合相應的條件的孩子按孤兒對待,並免費安排到孤兒院扶養長大的

四、回答題主的問題:從小在孤兒院長大,親生父母要他贍養要負法律責任嗎

綜上所述,一個在孤兒院長大的成年人,對所謂的親生父母親,完全沒有履行贍養的法定義務。原因也十分簡單:從孩子被認定為孤兒的那一刻起,其父母親就己經喪失了合法的監護人資格,等於解除了孤兒與父母親之間的法律義務。何況,孩子需要父母親撫養、教育、保護的時候,他們不管不顧,不計後果,一走了之。孩子長大成人了,他們又來找孩子,要求贍養。世上哪有這樣的道理啊?因此,我的建議是:對這樣的父母親,孩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這樣做,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父母親不服,去法院起訴好了。孩子奉陪到底就行了。畢竟,法院是講理的地方啊!

寫到這兒,我在揣測:如果這樣的父母親多少還殘存著那怕一點兒良心,是不是會羞愧交加,想辦法自行了結了呢?


水波不興3291


首先必須給出答案:在孤兒院長大的孩子,如果突然冒出一對親生父母要他贍養,他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為他從小就沒有了法律意義上的父母,長大後也談不上給誰當法律意義上的子女。

其次,從小在孤兒院長大,長大後又冒出來對親生父母,這題目看似悖理,其實現實中不無可能和存在。

在孤兒院長大的孩子,有兩種可能:一是父母雙亡,被人送到孤兒院,另一種可能就是被遺棄。

令人傷心的事,這種有父有母卻被遺棄的孩子,時有所見,明有所聞。

我小的時候,經常聽到大人說,哪兒哪兒放著個剛下生的孩子,被誰撿回家了,身上還放著半袋奶粉,幾塊錢什麼的。這些年也時常會聽到,哪個派出所、哪個孤兒院門前,發現棄嬰。

令人憤怒的是,這些孩子都不是父母雙亡!

你想一下,一個懷著孕的女人,他丈夫先死了,她剛生下孩子又死了,或者她自己生下孩子,先扔掉,再去死,這種可能性,在我們和平年代,有幾個發生的可能?即便真正發生,孩子不被親戚收養而是被遺棄被送到孤兒院的可能,又有多大?

所以,一個在孤兒院長大的孩子,親生父母又冒出來,找他要贍養費的可能,真的存在。

還有一個原因是,這樣能遺棄孩子的父母,大多是既無責任心,又無良心,還好吃懶做,一輩子窮困潦倒,所以,當他某一天餓著肚子望著天上的星星,突然想起自己當年還生了一個孩子,他一個鯉魚打挺,跑去找這個他當年遺棄的孩子要他養老,一點都不奇怪。

但是,他當年遺棄了這個孩子,這個孩子被別人養大,他沒有對孩子盡撫養義務,在法律上,孩子已經是孤兒,即無父無母。這個事實,在孩子小的時候就固定了,而且,無父無母這件事是不可逆的,孩子需要你的時候你死了,你需要孩子的時候你又活了,我們大中國,儘管最講人倫孝道,但也沒有這樣的法律。

所以,對於從小沒有撫養自己的父母,不管你是不是在孤兒院長大的,不管他們是死是活,都與你無關,你對他沒有任何義務。


金粟


這裡面有個更重要的問題,你怎麼證明孤兒院的孩子是你的兒子或女兒呢?首先來說中國的規矩是但凡能找的父母或者直系親屬個孩子孤兒院都不會收留的,反過來父母也絕不可能有文件能證明孤兒院長大的孩子是自己的親身兒女,除非坐親自子鑑定,但是親子鑑定除非雙方都同意否則是無效的,也就是兒女不同意做親子鑑定就不能證明你是孩子的父母也就不存在撫養費了。


大叔糖哥哥


我覺得收屍就行了。

雖然很難聽,但是你們給了我生的機會,我還給你們死的安寧。

而你們沒贍養我,我也不用贍養你們。

生死對應,中間抵消,沒毛病吧?


姐姐快來玩妲己吧


從小在孤兒院長大也不是從石頭縫裡蹦出來的,父母也有生育之恩,你為啥在孤兒院長大父母可能有難言之隱,子女贍養老人國家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因為你在孤兒院長大就喪失了贍養義務,如果你不贍養老人,將面臨被起訴,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胖哥晨曦


子女是有贍養義務的。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是兩回事,不是說父母沒履行撫養義務,子女就沒贍養義務了。實際操作又是另一回事,不能你說是父母就是吧,誰主張誰舉證,得拿出證據來,這個證據可沒那麼容易拿,即便打官司,法院也不可能逼你去做親子鑑定的


hnnling


從小在孤兒院長大,在法律上已經與親生父母脫離了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也就沒有義務再為親生父母盡贍養的義務。


雨中漫步242857


孤兒?現實在是被遺棄才叫孤兒,現在是孤兒院為實際收養人,戶口已經在孤兒院,在法律上你與生物學上父親不存在父子關係,你不應承擔贍養責任。

你是被遺棄的對象,法律上要求對方去證明你與他是父子關係,重點說明驗DNA只能證明生物學上父子關係,並非法律上父子關係。就像20前人扔掉有價值垃圾,後來這個人想要回20年前扔掉有價值垃圾,這本身就是個笑話。扔垃圾還要罰亂扔垃圾費和垃圾處理費。


油膩大叔8069


他的親生父母永遠都是親生父母,這一點是改變不了的。親生父母拋棄了你,沒有撫養你就沒有道理和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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