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选编】依法履职,仍要全面及时尽责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案例选编第九期!

依法履职,仍要全面及时尽责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选编】依法履职,仍要全面及时尽责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南陵县许镇镇高桥村民委员会强坝组在高桥村强坝自然村村民组的集体土地上占用耕地建土地庙,总占地0.82亩,面积为548.40平方米,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基本农田。


▶2017年6月,家发镇水利水保站占用滨玉村集体土地建设箭塘桥排涝站,占地0.43亩,面积为289.0平方米,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


▶2017年3月,许镇镇奎湖完全小学占用许镇镇奎湖村集体土地建设运动场,占地3.88亩,面积为2588.0平方米,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


▶2017年7月,籍山镇葛林村村民委员会占用葛林村集体土地建设坟场,占地1.21亩,面积为804.41平方米,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选编】依法履职,仍要全面及时尽责


针对上述违法情形,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3日以上述用地不符合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为由,对相关违法主体作出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南国土决【2018】-11号、南国土决【2018】-25号、南国土决【2018】-10号、南国土决【2018】-22号),并于2019年6月13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5日,法院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裁定驳回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非法占有土地等违法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履行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履职到位。


该局在办理上述四个案件中,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致使上述案件被人民法院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已严重影响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南陵县检察院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对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以下检察建议:


1 .上述案件仍属违法状态持续中,可以重新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重新处罚;


2.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加大土地监管力度,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被非法占有的耕地、林地进行恢复;


3.切实改进工作,依法、全面、及时履行职责,避免再次出现上述情形。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南陵县检察院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书后,于2019年12月10日将4宗违法用地案件评审及后续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南陵县检察院。


示范与指导意义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迫切需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行政监管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全面、及时履行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履职到位是主管部门的应有之义。


本案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非法用地行为虽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该局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履职到位。


由于该局怠于履行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强制执行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但上述土地持续处于违法状态中,检察机关通过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对于持续违法的行为建议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于未全面、及时履职的工作现状,建议其切实改进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以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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