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總往下扔拉圾,法律管不?

心淨身康


應該是要管,先是勸告教育,再就按城市管理條例治裁,造成嚴重後果的負法律責任。


劉敬凱


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民應當愛護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違者,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如果在明知道高空拋物會傷及他人身體之際,仍然為之,應該視為故意犯罪。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明知樓下邊有人,故意丟東西砸人還有可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責任人不明確的,依照《民法通則》規則原則的規定,整棟樓的住宿人均會被列為責任人。

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還會造成許多安全隱患,對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極大的威脅,所以請大家自覺維護宿舍的整潔、培養自身安全防範意識,這是我們每位員工的義務。希望大家積極行動起來,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拋物的行為。

從即日起如在檢查時發現還有亂丟垃圾的,將給予退宿處理及罰款500元處理。

樓上的人往樓下扔垃圾為高空拋物行為,發現有人高空拋物,侵害了您的權益,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起訴高空拋物者。《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高空拋物責任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的法規。其中,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案例:

在樓上扔東西,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這是上海閔行法院在2019年11月29日做出的判決。之前涉及高空拋物的,依據《侵權責任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傷亡或損失,只能受道德譴責。但每一次高空拋物,都是對生命財產的潛在危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案件的意見》,只要實施拋物行為,不管有沒有造成損害後果,都可以判刑。對於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要加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同時要求法院對高空拋物有案必立。

城市飛速建設,高樓拔地而起,我們每個人都像是美麗的宮殿裡的狄奧尼索斯國王,享受著城市文明帶來的喜悅;但同時也要控制好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趣聞新鮮事兒


從樓上往下扔東西,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樣的行為法律管。

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出臺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第5條第二款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高樓之上,向經常有人路過的地方拋擲物品,不管是否是垃圾,是會涉嫌刑事犯罪的。

去年已經有不少因為高空拋物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了。

遇到此類事情,一定要先報警處理。

如果是將垃圾拋到角角落落裡,影響到小區居住環境,就要投訴到物業,由物業進行處理。


郭廣吉律師


肯定是管的,這個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違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如果在明知道高空拋物會傷及他人身體之際,仍然為之,應該視為故意犯罪。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明知宿舍下邊有人,故意丟東西砸人還有可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責任人不明確的,依照《民法通則》規則原則的規定,整棟樓的住宿人均會被列為責任人。

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還會造成許多安全隱患,對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極大的威脅,所以請大家自覺維護宿舍的整潔、培養自身安全防範意識,這是我們每位員工的義務。希望大家積極行動起來,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拋物的行為。

從即日起如在檢查時發現還有亂丟垃圾的,將給予退宿處理及罰款500元處理。

樓上的人往樓下扔垃圾為高空拋物行為,發現有人高空拋物,侵害了您的權益,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起訴高空拋物者。《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高空拋物責任分擔:

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的法規。其中,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喜心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同時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就視為侵權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在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時,被侵權人只要證明自己是被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就可以獲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築物使用人的連帶補償。

  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高空拋物、高空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笑話兒的飛奮之翔


樓上總是往下扔垃圾,法律肯定管,而且已經列入了刑法的相關規定。你要在取得相關確鑿證據的前提下,向公安機關進行報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申請,才能夠被依法處理。

現在有些人確實道德敗壞,法律觀念淡薄。在高樓居住的人常常向樓下亂扔垃圾,亂扔菸頭,把樓下的汽車燒燬,用扔下的垃圾砸傷行人的案件比比皆是,不勝枚舉。有的更為嚴重的,甚至釀出了命案。因此,我們的公安機關在加大打擊查處力度的同時,我們政府的相關部門也應該齊抓共管,特別是轄區的街道辦,所在小區的物業辦,居委會應該共同的動員起來,發動起來,進行聲勢浩大的宣傳普法活動,提高公民和居民的法律意識,提升小區居民的遵守公共秩序和法律道德的理念;同時我們大家應該相互監督,共同舉報,堅決和壞人壞事做鬥爭,同那些從高樓深處向地下亂扔垃圾的人。堅決的徹底的進行鬥爭,讓他們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才能真正的給大家一個安靜,文明健康的家園,才能使我們的生活擁有永遠的溫馨的春天。


金牌高考志願填報專家


樓上往下扔垃圾如果沒有致人身傷害,法律管不了吧只能道德成面上東西。只能試著去解決:1當面與之談清事情的嚴重性,與對方應有責任與義務,如果不講不通,直接找物業出面解決,經過以上辦法都不行,可以掌握證據找律師告對方的高空擲物行為。

2,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把事件的危害性講給對方知道,如果對方個人素質實在是很低,無法講理。過一段時間還是在扔垃圾,就去找物業出面解決,而經過物業還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就要自己採取行動在鄰居扔垃圾處裝個攝像器材,以便掌握證據控告對方。



鄉村柳大俠


樓上扔拉圾這種行為,肯定是有法律約束的。早在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裡的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這種行為也要分別區分,主要是從造成的後果來看。輕微的後果不一定要從法律層面來解決,可以先行溝通,如果不聽勸阻,再投訴到物業或居委會。如果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那就要報警,通過法律來解決。現在有很多的案例都是因為樓上亂扔垃圾,造成鉅額的財產損失(構成損毀公私財務等),也有因為樓上亂扔垃圾造成人員受傷甚至造成死亡的案件(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等),這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還有我們看到這些行為一定要制止,不要認為不關我的事就不去問了,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同一大樓內的人員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誰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權益,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整個樓層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法院已有了相關判例。這條規定主要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也許有人認為有無辜者,但是不要忘記,你的冷漠和事不關已的態度,已經在縱容那些傷害到別人的行為。所以還要請大家遵守公民道德,不要讓悲劇發生在你我身邊。

以下是網上找的案例,可以參考一下:

廣東深圳五歲男童被20層高空墜落的窗戶砸中身亡事件發生一週後,6月19日下午,江蘇南京市鼓樓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一名放學回家的女童在家門口被砸傷頭部。

警方通報稱,是一名8歲男孩高空拋物所致。男孩還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按法律規定,其家屬要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並要對男孩嚴加管教。

高空墜物被不少網友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高空墜物久治不愈,拷問著城市管理,事後賠償、追責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挑戰。

在公開的判例中,涉及未成年人肇事的往往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案例中不乏因為高空拋物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被判處刑罰者。

無主墜物,全樓“連坐”補償

2011年3月7日15時30分許,肖某在樓門口曬太陽時,不幸被樓上掉落的一隻酒瓶砸傷左腿。肖某受傷後,被送往重慶市中醫骨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股骨骨折,並於當日轉至重慶市中山醫院住院治療18天后出院。住院期間,為此花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45343.06元。

之後,重慶渝北法院受理了該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涉及樓上掉下酒瓶砸傷路人,但因無證據證明認定具體侵權行為人,為維護傷者的合法權益,渝北法院依法判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者的損失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肖某被建築物中墜落的酒瓶砸中受傷,庭審中無法證實酒瓶究竟從哪一房間內墜出,故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原告的損害給予補償。

因此,渝北法院判決事發地樓上房屋的全部實際使用人,對原告所受損失予以平均補償。

其實,類似高空墜物傷人的案例在全國已經發生很多次,事後由於找不到肇事者,法院只能判決“全樓連坐”,這樣的案例不少。

按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確實會讓一些無辜之人“背鍋”,是否有其他法律規定構想能比現行法律更適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吳春燕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本身就是一個權宜之計。從立法表述上就可以看出,規定的是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而不是承擔侵權責任。立法目的上實際上是基於對受害人救濟的考慮,而規定與侵權責任法救濟受害人優先的理念吻合,這是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結果。

未成年人拋物傷人,監護人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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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是一種極其危險的行為。如果對你人身生命或財產造成危害,且警方查明責任人,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未能查找到相關責任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樓上所有業主提起訴訟,要求其共同承擔責任。高空拋物如致人重傷或死亡,根據情況,責任人還可能面臨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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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高空拋物隱藏著極大的危險性,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對這種行為有著相應的規定。

1、《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依照《民法通則》規則原則的規定,如果責任人不明確的,整棟樓或整個單元業主均會被列為責任人。"

3、《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4、《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5、《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6、《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我的建議:先向物業反映問題,假如得不到妥善處理,那拍攝錄像保全證據,向住建委和城管大隊同時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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