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原“2·12”草原失火案11日宣判

被告人構成失火罪 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記者從阿壩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3月11日上午,阿壩州紅原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庭審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澤讓甲犯失火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紅原“2·12”草原失火案11日宣判

被告人澤讓甲指認現場(阿壩中院 供圖)

庭審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澤讓甲在紅原縣瓦切鎮省道301線827路牌向東18KM溝口處因吸菸後菸頭處理不當,導致紅原縣瓦切鎮唐日村、色永村和日干村的草場發生草原大火。經紅原縣林業和草原部門認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

法院判決

被告人澤讓甲因過失引起草原火災,致使草原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屬於農業部發布的《草原火災級別劃分規定》的Ⅲ級,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失火罪。

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被告人澤讓甲當庭自願認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訴。

紅原“2·12”草原失火案11日宣判

紅原法院幹警第一時間奔赴火場參與救災(阿壩中院 供圖)

法官釋法

本案審判長程曉莉表示,被告人澤讓甲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過失引起草原火災,造成草原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屬於農業部發布的《草原火災級別劃分規定》的Ⅲ級,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失火罪。鑑於被告人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事實,且自願認罪、悔罪,在火災發生後積極參與滅火,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農村日報記者 劉佳

審核:張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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