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合同訂立在前法院查封扣押在後怎麼維權?


車輛買賣合同訂立在前法院查封扣押在後怎麼維權?

簽訂汽車買賣合同後,法院對標的汽車進行查封的,如果當事人已經支付了全部的費用,但未登記過戶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不得進行查封。


車輛買賣合同訂立在前法院查封扣押在後怎麼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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