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波瀾壯闊的業主共同行動,兜兜轉轉回到原點

熟悉的陌生人:

行動精英間關係與業主共同行動


摘要


已有研究認為,“精英在場”在業主共同行動動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在實際動員過程中,行動精英間、行動精英與一般行動者之間的關係斷裂卻使得行動組織內部的破碎成為一個突出問題。“精英悖論”使中國業主共同行動走向異化,走向“寡頭統治”和“準派系鬥爭”,從而背離了原有的共同利益訴求。本文以一個漫長的業主共同行動故事為背景,發現隨著行動精英間關係在陌生人、夥伴、對立者、熟悉的陌生人之間轉換,一場指向業主組織再組織化的業主共同行動也經歷了從興起、高潮到衰落的生命歷程。在此過程中,行動精英間關係充當著中間變量並深深影響著業主共同行動的怨恨、能力、資金的再生產過程,從而導致業主共同行動動員能力的強弱變化。


【關鍵詞】業主共同行動;行動精英;精英悖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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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響社會運動發展的各種因素中,行動精英毫無疑問是最能吸引新聞媒體、併為其津津樂道的內容,這引起了一部分研究者對行動精英及領導力研究的關注。在傳統社會運動理論的框架內,社會運動過程主要受以下因素影響:第一,不滿和怨恨,這往往成為一場社會運動的導火線;第二,動員結構,這影響了社會運動所能汲取的人、財、物資源的總量;第三,政治機會,這表明了社會運動發生的政治結構條件,並決定了行動者所能採取的鬥爭策略。因為這種研究取向忽略了行動者的主體性和創造性,一部分研究者提出,應當將行動精英和領導力納入社會運動的分析框架,並且指明其發生作用的條件和性質。但迄今為止,關於行動精英和領導力對社會運動發展的影響僅散見於一些文獻的部分章節,或依舊停留在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上。國內研究現狀同樣如此。


儘管我們經常讀到“維權骨幹”、“積極分子”、“業主精英”、“工人精英”、“農民領袖”、“上訪代表”的行為描述,但對行動精英的角色、行動精英出現的原因、行動精英與其他行動者之間的互動關係仍缺乏聚焦分析。特別是對於行動精英間關係與社會運動發展過程的影響機制,目前還缺乏充分的實證研究支撐。因此,我們試圖在此方向進行更多探索和思考。


2004年,我們因為一個特別的機會進入了X市業主們的故事場景,並有幸見證和參與了一場波瀾壯闊的業主共同行動。在眾多業主故事中,這是一個非常完整而特殊的故事,為此我們特意選擇並且堅持保留了按照故事進展來進行理論演繹的論述方式,以求完整地呈現這個故事及其發生時代。


除了“楔子”和“討論”,故事分為五個部分:首先,“相逢何必曾相識”部分通過引入故事的主要人物來介紹X市業主共同行動興起的原因。隨後,我們描述行動精英間的互動過程及其對業主共同行動發展軌跡的影響,這部分將通過兩個場景予以呈現:一是“同舟共濟揚帆起”,一是“別有幽愁暗恨生”。同時,我們將在“人生若只如初見”部分描摹行動精英在共同行動破裂後所形成的“熟悉的陌生人”關係。“討論”部分將重點就行動精英間關係展開理論探討。


我們發現:隨著行動精英間關係在陌生人、夥伴、對立者、熟悉的陌生人這四種類型之間轉換,一場轟轟烈烈的業主共同行動也經歷了從興起、高潮到衰落的生命歷程。在此過程中,行動精英間關係深深影響著業主共同行動的怨恨、能力、資金的再生產過程,從而導致業主共同行動動員能力的強弱變化。我們希望,本文展現的故事及其分析將為理解中國業主共同行動的發展軌跡提供不同視角。


一、楔子:業主共同行動成敗之謎


X市位於改革開放前沿地區Y省,當地新聞媒體十分活躍,地方政府則以開放包容而著稱。在這座城市裡,業主與物業公司、開發商衝突的新聞經常見諸報紙、雜誌、電視、網絡等媒體,業主的言論、行為也常常引起廣泛討論。通過媒體的引線搭橋,這些業主中的行動精英得以從陌生走向熟悉,並在各種公開、非公開的互動過程中形成了緊密的聯繫。


2005年,業主們發起了一場史無前例的業主共同行動。與以往不同,這次行動的目的是成立一個全市層面的業主委員會聯合組織。在此過程中,一些業主形成了良好的合作關係,他們成功地動員了X市大多數業委會,並使當地媒體、大學研究機構也深深捲入其中。在業主共同行動中,儘管所有業主對獲得某一共同利益有著共同的興趣,他們對為獲得這一共同利益所要付出的成本卻沒有共同興趣。“搭便車”困境正是導致一般業主共同行動組織化失敗的重要原因。


由於“搭便車”的普遍存在,共同行動動員只能依賴於一小部分自願承擔組織成本的積極的行動者。這一群體被稱為“關鍵群眾(critical mass)”和“積極分子(the activist)”。考慮到他們在共同行動過程中所展現出的可貴的公民勇氣(civil courage)、較高的奉獻精神、較強的行動能力以及百折不撓的堅強意志,我們將之稱為“行動精英”。


在X市的案例中,行動精英之間一開始開展了良好合作,但不久,聲勢浩大的業主共同行動就因為行動精英的內部分化而陷入困境。伴隨著無休止的相互攻訐,行動精英們由夥伴漸漸成為“最熟悉的陌生人”。2005年至今數年,儘管當初的行動精英並未離開共同行動的情境,但卻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再也難以轉換到集體選擇、集體行動的舞臺。在某種意義上,這場旨在成立X市業委會聯合組織的共同行動算是失敗了。


如何解釋業主共同行動的這種發展軌跡呢?


自中國城市地區業主行動興起以來,其跌宕起伏的曲折歷程就吸引了海內外研究者的廣泛關注,關於其結果影響因素的研究成果也開始大量湧現。受資源動員理論和政治機會結構理論的影響,已有研究主要集中於制度的結構性限制、行動者的組織動員技巧和政治博弈能力這幾個主要要素對業主共同行動的影響;已有研究者都沒有對行動精英間關係予以足夠重視。正因為如此,本文開篇所描述的研究現象無法得到恰當解釋。


我們認為,這種理論盲點是由“行動精英”這一概念的模糊性所造成的。當研究者討論“行動精英”的時候,指的是一個共同行動精英集團。但研究者要麼只關注其中一個關鍵人物,要麼習慣於將其模糊處理成一個關係密切、同質性極高的整體,並且認為:精英集團中行動者互動越頻繁,越有利於提升小區業主的共同怨恨意識,促進業主共同行動,實現人、財、物資源的廣泛動員。我們將這種“精英在場”現象總結為“強關係,強動員”。


實際上,這是值得商榷的。


一方面,業主共同行動精英集團通常由若干個異質性行動精英所構成,他們雖然關係密切,但並非一個同質性整體。業主共同行動的最新研究成果證明了這一觀點。在針對北京業主行動精英的類型學研究中,研究者建立了態度積極性和價值取向的2×2標準,並將行動精英劃分為理想主義者、政治失意者、名利雙收者、騎虎難下者四種理想類型。這種劃分鮮明地表達了他們對行動精英集團異質性的認識,但該文並沒有深入行動精英集團的異質性與業主共同行動之間的關係。


沿著這一路徑,蔡永順等人分析了行動精英在價值維度上的異質特徵如何影響業主共同行動的團結性(group solidarity),其研究發現,行動精英的激勵目標不僅是公私混合的,而且能夠隨業主共同行動的變化而動態調整。因此,當他們付出巨大的時間和精力代價取得了業主共同行動的暫時成功時,一部分行動精英開始居功自傲。此時在他們眼中,社區利益並非總是高於個人利益,他們覺得自己有資格要求“回報”。但另一部分行動精英以及大部分的業主卻並不這麼想。於是,行動者就利益分配問題產生了分歧,並導致業主的共同行動從團結走向分裂。可見,所謂“行動精英”實際上是具有多元異質性的個體集合。這種異質性不僅表現為行動精英在價值觀念、資源存量、性格特徵、行事風格等方面的差異,還形塑了他們各自不同的行動策略,影響了他們在共同行動中所扮演的具體角色。


另一方面,正因為業主共同行動動員所依賴的是多元異質性的精英集團,其行動結果是強動員還是弱動員,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動者異質性程度所導致的具體互動模式及其互動效應。當行動精英間異質程度不足以造成人際衝突並被行動者所感知時,行動精英間關係良好,該精英集團對業主共同行動動員過程具有顯著的正面影響;當行動精英間異質性引起人際衝突、並導致彼此關係破裂時,業主共同行動動員能力將顯著下降,甚至引發業主共同行動的“反動員”【指消解業主動員能力的一方所體現的動員能力】過程。簡言之,“強關係,強動員”只是業主共同行動過程中的一種可能性,還有一種可能性是“強關係,弱動員”,即“精英悖論”現象。


在業主共同行動的實際動員過程中,“精英動員”和“精英悖論”現象普遍存在。本文開篇所描述的X市業主的故事即是一個縮影。一些研究者在實地調研中也開始注意到這一現象。


石發勇對綠街業主共同行動的觀察表明,10年前率領業主爭取社區利益、贏得業主擁護的行動精英,10年後變成了內鬥不休的兩大派系;相應地,10年前他們團結一致建立了社區治理秩序,10年後卻因內鬥丟了業委會的牌子。


另外的研究也發現,行動精英間的團結使業主共同行動走向高潮,行動精英派系之間的激烈競爭則加速了業主共同行動的消退。受研究主題所限,上述研究雖然注意到並描述了“精英悖論”【行動精英排斥大眾參與的寡頭行為以及行動精英間無休止的派系鬥爭是導致自治組織和業主共同行動失敗的主要原因】,但並未深究這一現象背後的原因和機制,這使行動精英對業主共同行動的影響仍未得到充分揭示。因此,如果說已有解釋勾勒出了一幅中國業主共同行動的大致圖景,那麼迄今為止,這幅圖景中一個微妙而重要的機制卻隱而不彰。


在中國這樣一個關係本位的社會中,人們的交往過程充滿了非制度化的互動規則和人際關係。這種特徵對於中國政治過程的影響已經成為大多數人的常識,但在業主共同行動研究中,行動精英間關係及其互動過程對行動結果的影響機制還未得到完整、清晰的闡述。如果承認行動精英間關係構成業主共同行動發展軌跡的一個重要解釋變量,那麼這其中還有更多問題有待回應:


首先,業主共同行動中行動精英間關係是什麼,其內涵和外延如何?其次,什麼因素在影響行動精英間關係的變化?最後,也是最核心的問題,行動精英間關係如何影響業主共同行動的發展?為了更真實地揭示業主共同行動發展軌跡的規律,我們需要深度參與業主共同行動,以掌握行動精英集團內部的諸多細節。


二、興起:相逢何必曾相識


2005年以前,X市各小區基本處於“一盤散沙無組織、一無所有無經費,一門心思搭便車、一無所知易受騙”的維權困境之中。當時,X市共有約4000多個物業小區,但僅有13.3%的小區成立了業委會,能夠開展活動的組織不到1/3。這些業委會大多依靠小區內幾個積極分子在維持運作。這些行動精英為成立業委會、開展維權行動奔走呼號、勞心勞力,承擔了極大的人身安全風險、政治風險和巨大的心理壓力。業主維權的漫漫長路,使不少行動精英開始“力不從心”。


一場波瀾壯闊的業主共同行動,兜兜轉轉回到原點


A先生是X市某小區的業委會主任。2002年,他率領小區居民追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次年,其所在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並推舉A先生為主任。在行政申訴途徑失敗後,A先生在法院打響了“X市維修基金第一案”,並通過當地媒體對政府施加了輿論壓力。之後,其所在小區與開發商展開了長達4年的利益博弈。但最後,法院終審裁定認為“此類案件應由行政主管部門前置處理為宜”。經歷4年訴訟維權,A先生的維權之路又回到了行政申訴原點,其所在小區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依舊為空,電梯維修問題懸而未決。


作為維權領導者,A先生對自身所遭遇的失敗有著刻骨銘心的感受【這是因為在中國都市地區房價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業主對房屋的佔有顯示了他們令人羨慕的經濟實力。這種私人消費水平形塑了該群體較高的文化體驗和個人身份,並使他們往往以城市中產階級自居。但是,當他們在日常生活層面遭遇資本侵權時,卻發現以其個體身份無法捍衛自己的權利,也不得不接受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反客為主”的做法。業主常常自嘲“拔了毛的鳳凰不如雞”,此言生動地體現了他們的無奈和憤怒。隨著後工業社會的來臨,托克維爾效應(de Tocqueville Effect)愈加顯著,業主對於這種日常生活的“苦難”也日趨敏感。隨著業主權利意識的覺醒,這種對苦難的感受轉換為業主共同行動的最初動力】。這次訴訟“長跑”讓他覺得身心疲憊並開始對業主維權失敗的原因進行反思。


無獨有偶,在X市其他小區,還有不少行動精英和A先生有著相似的經歷和遭遇,其中就包括了本故事的其他幾位主角——B女士、C女士和D先生【有研究者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制度建構創造了具有相似經歷、共同利益和階級認同的大多數人,加大了集體行動發生的可能性。同為維權骨幹,他們之間有著有相似的維權經歷、相近的行為規範以及相同的組織需求】。


其中D先生是律師,他在代理A先生小區的案件時與A先生進行了長達4年的合作,兩人建立了密切的私人關係。


B女士彼時為某國企退休高級工程師、X市某小區業委會主任。1999年,其所在小區因臨水臨電問題引發業主維權。雖然維權持續了4年之久才成立小區業委會,但B女士最終以業主聯合談判的方式督促開發商解決了水電供給問題;此外,針對拖延辦理房產證問題,她率領業主以共同訴訟迫使開發商為其辦理了房產證。通過解決這兩件大事,B女士在業主中樹立了權威。然而,業委會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的官司層出不窮,這令B女士感嘆業主維權“太難”。


C女士彼時為某國有公司退休經理、X市某小區業委會委員。2003年,由於其所在小區原業委會在處理物業公司問題上表現欠佳,以C女士為首的業主們向政府請求改選業委會。經業主大會決議,C女士等人成為新的業委會成員,並保留了原物業公司。C女士與物業公司合作的態度為小區帶來了明顯的物業增值收益。在這個過程中,C女士也深感以一己之力無法改變這種局面,也在迫切尋求志同道合之人。


在各小區行動精英們一籌莫展之際,A先生找到了他自認為的業主維權陷入困境的原因:業委會沒有自己的孃家。物業管理公司有物業管理公司協會,開發商有房地產開發商協會,業委會為什麼不能有自己的業委會呢?


2004年,A先生開始呼籲X市“有房者聯合起來,實現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理性迴歸,改變利益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經過“維修基金第一案”而名聲大噪的A先生此時已經在X市業主中建立了一定的聲望,並通過媒體得以廣泛傳播。當獲知A先生準備發起成立X市業委會協會的時候,B女士、C女士和D先生立即加入其中,並逐漸形成了以A先生為核心的精英集團。


三、高潮:同舟共濟揚帆起


上面提到的行動精英開始組織起來向政府遞交成立業委會協會的申請。在一個同情他們的官員的建議下,行動精英將“業委會協會”改為“X市業委會聯誼會”,建立了X市業委會聯誼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業聯會籌委會”)【政府對待聯誼會的態度比對待行業協會的態度更為寬鬆。因為聯誼會僅在民政局備案,政府就可默許其行動】。但在此時,行動精英間出現了第一次矛盾。


一場波瀾壯闊的業主共同行動,兜兜轉轉回到原點


在“高人”指點下,A先生解決了這一矛盾並贏得了其他行動精英的“敬重”。“讓利”、“低頭”等行為表明了A先生對行動精英團結的期待,也表明了他在行動精英小圈子內構建情感聯結的努力。當A先生確立了其“老大”地位的時候,行動精英自然形成了以他為核心的非正式關係網絡,也賦予了他一定的集體決策權威。


解決了內部矛盾,業聯會籌委會迫在眉睫的事情就是籌措資金。當初的設想是,業委會協會成立以後可以通過收取會費維持組織的日常運作,還可以通過網站、雜誌等途徑獲取收益。但業聯會籌委會既然不是一個正式組織,就無法通過收取會費來維持日常運作。於是,行動精英以業聯會籌委會為依託,構建了業主互助基金,這讓行動精英變成了一個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共同體。


有了啟動資金,業聯會籌委會開始積極地為X市業委會聯誼會的成立做前期準備,擴大影響力,比如創辦《業主》雜誌和“業主”網站、每週六召開專題研討會、整合和鞏固已有關係網絡和社會資源等等。如A先生曾當過記者,他通過聯繫記者圈子的朋友並與主要的媒體建立常規化信息傳遞機制,加強業聯會籌委會的見報率。D先生是律師,他通過其職業圈子固定了一批擅長物業管理官司的律師為業主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此外,他們還積極展開與X市人大、政協代表、專家研究者的互動,協助他們完成宣傳、調研等任務。


為了更快促成X市業委會聯誼會的成立,行動精英們同時發起了針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聯合追討行動。經摸底調研,他們發現X市專項維修資金暗藏“黑幕”:截至2006年6月,本應積累超過100億元的維修資金賬目上卻顯示僅有31.8億元,粗略估算也有幾十億的資金缺口;而此時,X市最早一批小區均遇到了房屋維修問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問題開始浮出水面。他們認為,在此時發動專項維修資金的聯合追討行動將有助於建立業聯會籌委會的良好形象,並且能夠極大地動員各業委會加入X市業委會聯誼會。


業聯會籌委會對聯合追討行動進行了周密計劃。在其指導下,X市12家業委會聯合發起倡議書,要求明確1998年10月至2003年9月期間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主體,並強制追回由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挪用的部分。倡議書發佈短短几天之內,業聯會籌委會就順利徵集到了X市60多個小區業主代表的簽名。在媒體推波助瀾之下,一時間X市專項維修基金問題成為全城熱點。在此壓力下,政府分別於2006年10月11日、10月25日和12月做出了若干次回應,並最終公佈了欠繳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商名單。迫於政府壓力,開發商不得不補繳了專項維修資金。可以說,X市業主至此已取得了專項維修資金聯合追討行動的基本勝利。


這場勝利不僅鞏固了行動精英間的關係,強化了一般業主與行動精英間的社會信任,還在參與聯合維權的小區中塑造了依法行動、團結一致的維權模式和行為規範。業聯會籌委會藉此名聲大振,X市業主開始積極聚集在業聯會籌委會周圍。


一方面,從怨恨聚集來看,專項維修資金聯合追討事件結束以後,業聯會籌委會平均每天要處理上千個來自全市的業主諮詢和訴求電話。另一方面,從資源積聚而言,當時業聯會籌委會在某寫字樓租了一個大約500平方米的辦公室,每月租金為1萬元,基本依靠業主自發捐助的資金來支付。每當業聯會籌委會開始募集資金的時候,X市業主們有錢的出錢,有物的出物,業主內部資源基本被充分有效地調動起來了。


由於業聯會籌委會成功打造了公信力,它對X市各小區業委會形成了強大的動員能力。2005年業聯會籌委會成立之初,其成員僅有7個業委會。從2006年10月12個業委會發布聯合追討專項維修資金的倡議書開始,不斷有新的業委會加入聯合追討行動和業聯會籌委會組織。至2006年10月底,近50個業委會加入了聯合向開發商追討專項維修資金的行動;至該行動勝利結束之日,業聯會籌委周圍已經聚集了約130家業委會,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成為了X市業委會心目中的“孃家”。


四、轉折:別有幽愁暗恨生


正當大部分業主以為X市業委會聯誼會指日可待的時候,行動精英集團結構悄悄發生了改變,行動精英間關係也因此產生了微妙變化。


在行動初期,A先生是整個集團的核心人物,行動精英們紛紛尊他為“老大”;隨著業聯會籌委會工作的深入,負責日常工作事務的B女士和C女士的地位開始慢慢提高,實際上成為了另兩個核心。但是,她們和A先生的工作風格有較大差異,在業聯會籌委會的具體行動策略上也與A先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分歧。


A先生名聲在外,不僅經常去街道、社區、單位講課,還應邀到各個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製作節目。他登上過X市知名的嶺南大講壇,還去歐洲參加中歐論壇。A先生說:“我要向芙蓉姐姐學習,大膽拋頭露面,讓更多的人知道我們在做的事情”(A先生,2010-12-19)。B女士和C女士則更為低調。這兩位女性擁有體制內工作的豐富經驗,熟悉政府的運作邏輯。她們儘量避免與物業管理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門直接發生衝突,致力於完成業聯會籌委會的各項具體事務。她們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我們是來給政府幫忙的,而不是添亂”(B女士,2011-3-1)。


在實際工作中,兩種迥異的工作風格導致了行動精英在策略上的實質衝突。當專項維修資金聯合追討行動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時候,行動精英內部對下一步的方向產生了矛盾。


A先生和D先生一致認為應該趁熱打鐵,發起業主立法倡議活動;B女士和C女士則認為業聯會籌委會應該恪守本分,儘量避免給政府部門更大壓力,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麻煩。精英們誰也說服不了誰,只好分頭行動。


一方面,A先生和D先生藉助業聯會籌委會在聯合追討行動中聚集起來的人氣,積極展開了一系列立法倡議活動。另一方面,B女士和C女士則認為業聯會籌委會目前並無正式的合法身份卻鬧出如此多動靜,會令人不安。她們把業聯會籌委會內部職務如“主席”、“秘書長”等統統改為“志願者”;在開展活動時,也較少使用業聯會籌委會公章,轉而一律以各小區業委會聯名方式發起,儘量避免使業聯會籌委會成為政府眼中非拔除不可的釘子。


雖然B女士和C女士如此謹慎,但是2008年奧運年的到來還是讓業聯會籌委會走到了其組織生命的終點。因領導物業專項資金聯合追討行動、積極倡導業主立法等活動,業聯會籌委會被政府以“maintain stability”的名義取締。此時,原來同情和支持他們的官員其態度也很明朗,表示不能再支持其行動。2008年上半年,業聯會籌委會停止了運行。政府對業聯會籌委會的負面評價對業主共同行動也造成了重創【政府的負面評價對於業主共同行動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在訪談中,A先生也告訴我們,政府的負面評價使一部分業主退出了行動:“他們就聽到了風聲,說你這是在搞反革命呀,這不行的呀……有一天我被帶進去出來後,他三更半夜找到我,說要撤掉我們的合同,把那些名片上有他名字的都要去掉。他質問我為什麼已經被有關部門盯上了不跟他說,說他只是幫業主,不是搞政治,合作的事情就免談了”(A先生,2010-12-19)】。


此後,行動精英們開始積極嘗試業聯會籌委會的替代形式。2008年5月,正大公司正式註冊成功,B女士為董事長,並複製了原業聯會籌委會的活動模式。不久,另一個大城市的Z市和諧社區發展中心開始在X市開展業主培訓、研討活動。他們建議成立X市業委會聯席會議以規避身份合法性問題。行動精英們採納了此建議。考慮到A先生風頭太勁,他們僅選舉B女士、C女士和另一位業主成為第一次會議的召集人。


2009年初,聯席會議擬召開第一次會議。但就在會議前一晚,B女士接到了X市綜治辦的電話,說他們非法組織會議。於是,他們只好臨時將會議地點轉移到X市郊區某度假村舉行。此事過後,B女士和C女士等人經多方打聽,竟得知是A先生舉報了他們【常認為,如果人們是理性的,那麼當他們處在一個博弈鏈很長的阿克塞羅德遊戲中,就會實現小規模的合作行為,囚徒困境和道德風險就不會發生。在這裡,A先生的行為顯然是非理性的,或者說是“意氣用事”。因為這種做法意味著對行動者夥伴關係的背叛,他不僅會失去面子,而且會受到別人的譴責,甚至付出更大的代價:失去關係網及其中所包含的社會資源。雖然自始至終是否A先生舉報從未被正面證實,但事後證明A先生的確為此付出了代價】。這件事造成了B女士和A先生的決裂,X市各行動精英再無興致繼續召開聯席會議。


差不多同時,另一件事情也發生了。由於正大公司的內部成員在發展理念上(比如以營利為主還是以公益為主)不一致,B女士以公司董事長身份強制換掉了幾屆總經理。雖然B女士認為自己堅持公益很有道理,但是此舉還是使得其他股東們喪失了對B女士的信任,他們不再對未來合作抱有期望。2009年5月,正大公司股東間宣告決裂,正瑞公司也不再開展具體業務。


由於這幾次不愉快也並不成功的合作,行動精英間的關係和信任受到了較強烈的衝擊。A先生、B女士、C女士都失去了彼此合作的興趣。不僅如此,為了爭奪業主和社會資源,他們開始相互散佈關於彼此的各種“說法”。這些說法主要集中在“反國家”、“謀私利”、“無能”等方面。比如,有人說A先生已被安全部門逮捕,有的則稱他早已入獄,還有的宣稱他是境外勢力派來的潛伏者【行動者強關係的存在使曾經相互交流和共享的資源被濫用成為可能,在這種情境下,存在強烈的汙名化的激勵。這個過程意味著,處於強勢的實施汙名者通過貼標籤將被汙名者的某些負面特徵加以擴大,直至形成固定的刻板印象。通過這種方式,被汙名者陷入社會隔離狀態,喪失其原有地位並落入被歧視的境地。在業主共同行動運動中,汙名化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將對手描繪成國家的對立面,對立者則可以藉機吸納那些心存恐懼但仍有維權衝動的業主】。


類似的說法不僅集中在行動精英身上,還蔓延到了其擁護者。一名擁護A先生的行動精英自稱其為退休的公安幹部,但有人立即跳出來說,其所謂退休公安幹部的身份是假的,他實際上是有過不良記錄的普通職工而已。如此種種,行動精英間的相互攻擊層出不窮。又如,關於業聯會籌委會辦公期間的經費,對這一敏感問題A先生、B女生和C女士的說法也都不相同(表1)。


一場波瀾壯闊的業主共同行動,兜兜轉轉回到原點


行動精英的內部鬥爭使大部分業主無所適從。漸漸地,他們對開發商利益集團的相對剝奪感轉換為對行動精英內部鬥爭的不滿和怨恨。與此同時,原本來自媒體、官員、大學研究機構和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資源也分散地進入不同的行動精英手中。


五、尾聲:人生若只如初見


經歷了各執一詞、相互揭發等“鬧劇”之後,行動精英們有很長一段時間不再往來,他們迴歸到了各自的起點,並分別扯起了三面大旗。


A先生自詡為“協會派”,他念念不忘業聯會籌委會的組織形式,並最終成立了“級別更高”的Y省業委會聯誼會籌備委員會(代替了以前的X市籌委會)以繼承業主共同行動之路。B女士則轉而尋找新的合作伙伴,併成功地與另一名新出現的行動精英E先生開始合作,建立了“Y省和諧社區中心”這一取得民政登記的社會團體。由於該機構與政府的內在關聯,B女士也被業主稱為“政府派”核心人物。C女士則創辦了一家物業諮詢有限公司來指導小區業委會成立,並與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建立了常態化聯繫,成為“物業派”代表人物。


雖然行動精英們偶爾還會因為Z市和諧社區發展中心在X市開展的各類免費業主培訓機會而大打出手,但三派路線總體上維持著獨自發展、互不干涉的狀態。於是,那些曾經共同並肩作戰、親密合作的夥伴們,現在卻成為了“熟悉的陌生人”。X市業主組織的再組織化共同行動似乎又回到了當初的原點。


無論是A先生,還是B女士、C女士,都沒有想過放棄和退出,但眼前的境地是:A先生的協會雖然有公信力但卻無合法身份,其運作主要依賴於志願者,缺乏相對穩定的經濟來源;B女士所在的研究機構因為跟政府曖昧不明的關係,使大部分業委會敬而遠之;C女士的商業組織則因為其特定身份,許多時候無法代表業主們最根本的利益需要。無論是A先生的協會組織、B女士的研究機構還是C女士的商業組織,都已經無法再單獨形成對X市全體業委會的號召力。行動精英們各自傷透了心,至今也還沒有表示出再度合作的意願。


六、討論:業主何苦為難業主


下面我們回到本文最初提出的問題,具體分析行動精英間關係如何影響業主共同行動,並解釋中國式業主共同行動中的“精英悖論”。


▍從陌生人到熟悉的陌生人:行動精英間關係的四種類型


上述可見,在實際共同行動過程中,行動精英間的關係表現出極大複雜性。根據社會資本理論和社會心理學研究成果,我們首先對“行動精英間關係”做類型學劃分。


格蘭諾維特認為,“強關係”可以表述為個體之間較高的交往頻率、可信賴程度、互惠和承認的義務。在此定義中,格氏不僅界定了關係強度這一客觀指標,也默認了行動精英間關係的積極屬性這一主觀指標。但“關係”在中國文化語境中的理解卻顯然更為複雜。翟學偉根據差序格局將中國人際關係劃分為強信任關係、弱信任關係。我們認為,即使是在交往性、互動性的人際關係中,同樣也存在強信任關係和弱信任關係之分。因為存在如下可能,即“研究社會資本可以說讓民主運行起來,而研究關係或許會發現它讓民主運行不起來”。因此,我們在使用“關係”一詞時非常謹慎。我們拆分出“關係強度”和“關係性質”兩個維度,並在此基礎上構建行動精英間關係的四種類型(見圖1)。


一場波瀾壯闊的業主共同行動,兜兜轉轉回到原點

圖1 行動精英間關係


注:(1)縱軸代表行動精英間關係強度,橫軸代表行動精英間關係性質。(2)“陌生人”關係還表示行動精英無關,以(0,0)表示。但此時意味著業主處於一盤散沙狀態,不存在共同行動的可能。因而沒有討論意義,故略去。 


如圖1所示,縱軸表示關係強度,具體指行動精英之間的交往頻率和熟悉程度。“強關係”表示熟人關係,“弱關係”表示陌生人關係。行動精英間的關係強度是一個客觀指標,體現行動者之間信息流動、相互捲入的程度。橫軸表示關係性質,指行動者之間感情友好、相互信任、從而實現資源共享的程度。


結合關係強度和關係性質兩個維度,可以得到行動精英間關係的四種類型:陌生人、夥伴、對立者、熟悉的陌生人。“陌生人”表示行動者無關,或行動者之間較微弱的合作關係,故事第一場“相逢何必曾相識”中的行動精英間關係是一例。“夥伴”表示行動精英間較強的合作關係,對應第二場“同舟共濟揚帆起”。“對立者”表示行動精英間較強的競爭關係,可由第三場“別有幽愁暗恨生”來說明。“熟悉的陌生人”表示行動精英間較弱的競爭關係,大致呼應故事第四場“人生若只如初見”。


在特定約束條件下,行動精英間關係可以在不同類型之間實現有規律的轉換。根據X市業主的故事,我們大致總結了如下兩個命題:


1a.“夥伴”命題:經過長時間持續互動,行動精英將從陌生人變成夥伴。在X市的故事中,行動精英通過媒體相互結識;經過了長達半年的利益激勵、關係運作,他們由最初的陌生人成了合作伙伴。


1b.“熟悉的陌生人”命題:經過長時間持續互動,行動精英也有可能從夥伴變成對立者,並進一步變成“熟悉的陌生人”。在X市業主的故事中,由於行動精英間的矛盾和衝突,加之後續一系列相互攻擊和“背叛”,曾經的夥伴成為對立者。而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些對立者們又成為了“熟悉的陌生人”。


行動精英間關係不僅包括行動精英間關係,也包括行動精英與一般行動者(如其他業主、媒體記者、官員等)的關係。X市業主的故事重點反映了前一層內涵,其實,後者對業主共同行動的發展也有重要影響。


在以往研究中,研究者較為關注行動精英與一般行動者之間的夥伴關係對業主共同行動的積極影響。如石發勇、蔡永順的研究顯示,行動精英利用其與一般業主“老鄰居”的關係,促進了業主共同行動的內部動員。此外,行動精英與官員、媒體記者的夥伴關係則有助於行動者有效收集、暴露開發商利益集團的信息和違法證據,從而增加了業主共同行動勝利的籌碼。朱健剛的研究也認為,行動精英利用日常生活積累的“社區感覺”,通過“口口相傳”的組織策略對其他業主進行了廣泛動員。


但正如我們在開篇所強調的那樣,在業主共同行動的實際動員過程中,行動精英間關係並非總是友好的。從一個較長的時間週期來看,不僅行動精英間關係會發生變化,行動精英與一般行動者的關係也會隨時空變化而變化。在X市的故事中,行動精英間相互鬥爭不僅產生了怨恨,使一般業主追隨不同行動精英而分化,而且引發了廣大業主對行動精英的不滿和怨恨,最終造成X市業主共同行動弱參與的後果。


綜上,行動精英間關係是一個具有複雜面向的變量,它不僅包括了陌生人、夥伴、對立者、熟悉的陌生人這四種基本類型,而且隨具體情境的變化在不同類型之間有規律地轉換。至此,已有研究中行動精英間關係的模糊面貌已經逐漸清晰。


▍價值、利益、情感:行動精英間關係的影響因素


以上界定了行動精英間關係的四種類型,接下來的問題是:什麼因素影響行動精英間的關係?


從X市的業主故事中,我們認為價值、利益、情感這三大要素在深刻地影響著行動精英間的關係,並且塑造了不同關係類型下的行動精英互動模式。在上述故事中,行動精英經如下互動形成“夥伴”。


首先,他們共享業主權利和民主自由的價值觀念,並就業主權利的獲取方式——成立X市業委會聯合組織——達成了共識。基於此,行動精英間展開了交流和合作。接下來,業主互助基金的成立促成他們構成一個利益攸關的共同體,並受此激勵而為實現共同行動目標而奮鬥。同時,為了保證行動精英間的團結,A先生通過“拉關係”的手法建立了行動精英間的情感聯結,從而實現了行動精英間價值、利益和情感的有機融合,促進了行動精英間合作關係的形成。據此,我們得到2a.“合作關係”命題:行動精英基於價值、利益、情感的同質互動,有助於行動精英間合作關係的形成。


那麼,曾為合作伙伴的行動精英為何一步步變成“對立者”呢?我們同樣從上述三個因素著手進行分析。


第一,從價值觀念而言,自業聯會籌委會被取締以來,行動精英間關於業主共同行動的價值立場便逐漸產生了分歧:A先生堅持站在最初的價值立場,認為只有成立業主自治組織才能夠壯大業主維權力量,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社會價值;C女士則更強調業主共同行動的商業價值,她認為共同行動的最終目標是促進物業的保值和升值,因此與物業公司合作才是業主權利得以實現的最佳途徑;B女士則從政府的角度出發,閉口不談業主共同行動,轉而強調業主及業委會在和諧小區建設中的角色。行動精英在價值觀念上的分歧,使他們最終不得不分道揚鑣。


第二,就利益來說,業聯會籌委會並沒有如預想的那樣為各個行動精英提供足夠多的收益激勵,相反,這些行動精英需要不斷地投入時間和金錢以維持其正常運作;在後來經營正大公司時,行動精英們又或多或少都“賠”了錢在裡面。在業主共同行動的實踐中,這種利益輸送的失敗使行動精英間關係發展的動力逐漸消退,也使得不同行動精英對利益的認知發生了變化。


第三,從情感來看,隨著精英集團內部組織結構的變化和行動精英間利益聯結的弱化,以A先生為“老大”的運作方式開始失靈,行動精英間矛盾逐漸浮出水面。因各種瑣碎事件,行動精英間的信任受到衝擊,最後鬧到關係背叛和情感傷害才收場,以致彼此淪為熟悉的陌生人。據此,我們得到2b.“競爭關係”命題:行動精英基於價值、利益、情感的異質互動將惡化行動精英間的合作關係,並促使其競爭關係的形成。


行動精英間關係因價值、利益、情感這三要素的變化而變化的過程,還可以用來解釋行動精英與一般行動者(包括一般業主、官員、媒體記者等)之間的關係變化。


以行動精英與一般業主間關係為例:當一般業主追隨某個特定的行動精英時,行動精英問的價值衝突、情感衝突將從行動精英內部溢出,導致一般業主捲入其內部派系鬥爭,造成與其他行動精英的關係破裂。從情感上來說,當一般業主對行動精英內部鬥爭表示反感,其對行動精英的信任遭遇“滑鐵盧”,理想與現實的碰撞將在其心中留下強烈幻滅感,其往往不再參與任何一位行動精英所動員的共同行動。而如果一般業主認為行動精英有壟斷集體事務的傾向,則按照米歇爾斯的寡頭定律,這更有可能引發一般業主的不滿和怨恨,從而造成行動精英與一般業主之間的關係破裂。


除此之外,行動精英與官員、媒體記者之間的關係也存在斷裂的可能。行動精英與官員的關係變化深受官員個人利益計算結果的影響。


一方面,官員從自身職業發展考慮,一般傾向於支持行動精英採取溫和的、依法抗爭的手段。當官員認為行動精英所採用的策略在其可控的範圍內,他會提供適當幫助;當上級權威對之予以正式彈壓時,這些官員也將立刻公開表示不支持或者沉默。


另一方面,媒體對業主行動報道的選擇性傾向意味著行動精英必須在自身與媒體記者之間建立一條利益輸送紐帶以維持其關係。已有眾多研究者闡明瞭行動者“鬧大(troublemaking)”的策略對促進媒體曝光率的影響。何豔玲則具體分析了這種行為選擇背後的“利益”內涵,她認為,業主與媒體記者往往會建立基於互惠基礎的夥伴關係:業主向記者“報料”,記者也可以據此寫出一些獨家的深度報道。


在X市業主的故事中,A先生可謂深諳此道,他用“X市維修基金第一案”吸引媒體記者,成功地推動了專項維修資金聯合追討的行動,也成就了一大批職業記者的名聲。可見,只有當業主行動的某些特點足以迎合媒體記者“需要”,媒體記者才會深度介入其中;甚至以抗爭專家的身份出現,就地取材編排抗爭劇目,從而對抗爭事件的持續發酵起到資源動員的作用。如果這種利益輸送紐帶消失,不難預見,媒體記者將失去連續報道的動機。簡言之,由於官員和媒體記者天然地外在於業主共同行動的場域,行動精英憑藉與他們的私人關係可以將之帶入業主共同行動場景,但維持他們注意力的持續投入、增進彼此間關係卻需要更多努力。如果無法建立起行動精英與一般行動者之間的利益輸送紐帶,那麼他們在業主共同行動過程中的合作關係將十分脆弱而短暫。


▍“精英在場”還是“精英悖論”:作為中間變量的行動精英間關係


通過介紹行動精英間關係的四種類型及其影響因素,我們基本釐清了已有研究中“行動精英”的模糊面貌。那麼,行動精英間關係對業主共同行動的影響究竟是什麼呢?


現有研究認為,業主共同行動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動員過程,而影響這一動員過程的變量有很多。但是,這些變量或者概念本身界定不清晰,或相互交叉和重疊。我們試圖先將這些因素彙總一下,建立一個整體框架(圖2是根據上述故事所歸納的線索)。在此基礎上,用這一框架來分析X市業主共同行動的過程。我們將這些變量歸納為三種:一是內部變量“資源”,具體包括:怨恨,能力、經費;二是中間變量“動員”,尤其是“行動精英間關係”,具體包括:陌生人、夥伴、對立者、熟悉的陌生人;三是外部變量“制度”,通常指一種機會結構。


一場波瀾壯闊的業主共同行動,兜兜轉轉回到原點

圖2 行動精英間關係如何影響業主共同行動(不考慮結構性約束)


注:(1)實線表示直接作用,虛線表示間接作用。(2)X表示自變量,Y表示因變量,T表示中間變量。X通過T對Y發生影響。


首先看內部結構變量。“怨恨”在劉能那裡被用來描述業主在遭遇侵權後的心理狀態,它與社會心理學對社會運動的經典解釋一脈相承。陳映芳(將劉能的“怨恨”概念進一步上升為“權利意識”,權利意識可被理解為“怨恨(或剝奪感、壓迫感)、概化信念及相關的話語,也包括對受侵害的權益以及表達權利的自覺”。“能力”指的是行動者解決問題的知識、技術和策略。“經費”在業主共同行動中通常是缺乏的,“一無所有無經費”是業主共同行動最真實的寫照。


在X市的故事中,業主的怨恨意識、問題解決能力、財務經費等皆可計入業主共同行動潛在的可動員資源,但上述資源蘊含在分散的行動者個體之中,無法直接轉換為業主共同行動的力量。當行動精英間關係處於一盤散沙狀態或組織化程度很低時(即行動精英間關係為“陌生人”),不存在共同行動的可能。只有當A先生、B女士、C女士、D先生等行動精英經過交往產生了關係,上述資源才被動員出來,X市業主共同行動故事也拉開了帷幕。


其次,就業主共同行動中間變量“動員”而言,我們在故事中呈現了不同時期X市行動精英及其所在組織對X市全體業委會不同強度的號召力,以及該時期不同的共同怨恨意識、問題解決能力、財務經費情況。為什麼會呈現這種差異?我們認為,這是由於行動精英間關係的不同類型對怨恨、能力、經費等資源再生產過程所造成的影響。


一方面,當行動精英建立起夥伴關係時,他們之間實現了充分的資源共享和能力互補,隨著各種資源朝精英集團不斷積聚,行動精英對X市業主共同行動資源再生產的結果為:1+1>2。


在故事中,A先生、B女士、C女士和D先生共同為業聯會籌委會工作時,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互補和強化,業聯會籌委會也成為X市大部分業主的怨恨交流平臺,業主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對X市業主共同行動的支持性資源也統一投入業聯會籌委會。在此情形下,形塑共同意識、吸附社會資源、控制行動邊界的業聯會籌委會越來越成為X市業主共同行動的關鍵動力,它也贏得了X市大部分業委會的認可,也擁有對這些業委會強大的動員能力。這種情形即已有研究觀察到的“強關係,強動員”現象。我們據此得到命題3a.“精英在場”命題:行動精英間合作關係越強,共同行動資源越得以聚集,同時越能提高共同行動動員水平。


另一方面,當行動精英間關係由夥伴轉向對立者時,不僅行動精英解決問題的能力是分散的,一般業主的共同怨恨意識也無法得到有效提升,業主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共同行動的社會資源投入也將失去焦點。此時,行動精英對X市業主共同行動的資源再生產結果為:1+1<2。在更為嚴重的情形之下,這些資源將在行動精英間內部鬥爭的過程中消耗殆盡,從而難以促進共同行動目標的實現。


在上述故事中,A先生、B女士、C女士之間的內訌使他們無法再合作領導業主共同行動,此時,一般業主的對外怨恨轉移至對內部鬥爭的不滿,業委會散落到了各自小區之中。在後來的發展中,來自政府、非營利組織、業主、物業公司的資源都無一例外是分散地進入不同行動精英手中的,維持著X市業主精英三足鼎立的局面。但是,已經沒有任何一個行動精英及其所在組織能夠再次使X市大部分業委會團結在自身周圍;相反,X市業主紛紛對共同行動保持弱參與的態度,行動精英們也只能實現對X市部分業委會的弱動員。我們據此得到命題3b.“精英悖論”命題:行動精英間競爭關係越強,共同行動資源越呈現耗散式再生產,業主共同行動動員水平越低。


可見,在業主共同行動過程中,行動精英間關係充當著中間變量而深深地影響著業主怨恨、能力、資源的再生產過程,從而導致業主共同行動的動員強弱與興衰成敗。“成也蕭何,敗也蕭何”,而在此背後,“真正秘而不宣的、拿不上桌面的、卻讓中國人玩味一生的,恰恰是關係的建立和運作”。本文標題只用了其中一種關係類型“熟悉的陌生人”,這並非是對其他關係類型的忽略,而是想表明:事實上,無論是業主中國式共同行動,還是其他群體的中國式共同行動,最終似乎都會走向這種尷尬的“熟悉的陌生人”狀態。他們不是陌生人,因為他們曾經如此親密地並肩作戰過;他們也不是好朋友,因為他們現在已經漸行漸遠;而且由於他們曾經熟悉過,他們也更能找到彼此的軟肋。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預測僅僅建立在行動精英間關係與資源再生產的基礎之上,並沒有把“制度”這一結構性約束條件納入分析框架。


事實上,不僅資源動員的過程在決定著業主共同行動能否發生、何以發生,外部環境同時是一個強大的限制結構,業主共同行動無時無刻不受其制約,甚至於資源動員的方式和路徑,也先驗性地為外部環境因素所嵌入。


從這個意義上講,“動員”變量只闡明瞭業主共同行動的一個面向,而它的另外一個面向,有關外部環境因素的影響則主要在“制度”變量中體現。更明確地說,不考慮“制度”這一結構性約束條件,行動精英間關係對業主共同行動結果的預測能力將大打折扣。


行動精英與制度的互動有兩個層面的內容:一方面,制度影響行動精英所能動員的社會資源的供給總量。正如陳映芳所言,後單位制時期國家通過權力系統的重構使得重要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資源依然牢牢把握在政府手中,一個社會運動得以興起的制度資源(獨立的司法、自由的媒體、利益集團或非政府組織、民意代表等)往往處於匱乏狀態,而中產階層則難以擺脫對國家權力的依附性,更不用說保持對集體行動的持續性供給。在這種國家與社會關係下,行動精英對業主共同行動的動員能力呈現普遍弱化的特點。


另一方面,制度也深刻影響著業主共同行動的政治機會空間。在權威體制的maintain stability壓力下,當地方政府認為業主共同行動影響了社會穩定、妨礙了政策執行、或破壞政府形象時,官員們便傾向於通過鎮壓(suppression)快速解決這一問題。此時,業主共同行動面臨的政治機會十分有限。如果行動精英在這種情形下仍舊試圖繼續動員並採用更加激進和對抗性的策略,那麼將面臨較大風險,如治安處罰、行政拘留等。


在X市業主共同行動中,“制度”變量如何發生作用?


本文開篇已經設置了一個伏筆:“X市位於改革開放前沿地區……地方政府則以開放包容著稱”。換言之,X市業主共同行動面臨的是較寬容的制度環境和較開放的政治機會。比如,當政府取締業聯會籌委會之後,行動精英集團並沒有瓦解,相反,以A先生、B女士、C女士、D先生為核心的精英集團還能夠繼續以其他方式維繫著業主共同行動的發展,同時也獲得了一些官員的默許支持。這一點使本案例顯著區別於我國其他城市業主共同行動的發展軌跡,並因此而凸顯了業主共同行動的重要影響變量——行動精英間關係。這也是我們要堅持以行動精英間關係變化為線索的故事講述方式。


事實上,在其他影響因素大致可視為常量的情形下,我們希望獲得某種“片面的深刻”,以此更清晰地展現X市行動精英間關係變化導致業主共同行動軌跡變遷的過程。


當然,這種“片面的深刻”也並不意味著我們忽略或脫離業主共同行動的整體框架。跳出本故事的經驗場景,我們看到,怨恨、動員、制度在不同層面都影響著業主共同行動。怨恨是個體對侵權行為的一種心理感覺,它既是業主參與共同行動的最初動因,也為共同行動的推進提供持續動力;動員是克服集體行動困境促成業主組織起來的手段與方法,它構建了從個體怨恨、資源到集體行動的橋樑,其中行動精英間關係的複雜多變導致了動員能力的強弱變化;制度是結構化的限制條件,制度設計所呈現出的制度框架能否容忍或者默許業主共同行動,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業主共同行動產生的可能性。


這三者都在對業主共同行動發生作用,都是解釋業主共同行動發生的關鍵變量。但是,到底哪個變量在業主共同行動中扮演著更重要的角色,我們則難以下定論,或者說需要在具體案例中具體分析。特別是制度變量,作為文本的制度表述與作為實踐的制度執行常常是不一致的,兩者會產生分化。而同樣表述的文本制度,在執行當中會因為發生在不同地方不同時期而呈現出不同的面貌,因此很難在總體上判斷制度到底對業主共同行動意味著什麼,或者是制度的影響是否大於或者小於怨恨和動員變量的影響。由此,在方法論上,本文對後續研究的可能啟示是:無論是怨恨、動員還是制度,都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們需要在具體場景中去細緻地討論它們的能動性。


作者簡介:何豔玲,中山大學中國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務學院;鍾佩,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

來源:《社會學研究》(京)2013年6期第21~45頁,為閱讀及排版便利起見,刪除了註釋以及參考文獻,敬請需要的讀者參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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