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傳】《無錫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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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無錫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該條例是無錫首次頒佈的文明行為促進方面的專項法規,於2019年3月5日正式實施。《條例》的出臺,是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需要,也是無錫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推動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斷提升的需要。

【法治宣传】《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法治宣传】《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無錫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24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倡導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四章 職責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市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實現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科學化、常態化、制度化。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和職責,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三)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四)辦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五)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並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以及交通、旅遊、金融、醫療等窗口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倡導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二)保持秩序,遵守禮儀;

(三)維護市容,愛護公物;

(四)保護生態,節約資源;

(五)熱心公益,互幫互助;

(六)誠實守信,勤勉敬業;

(七)尊老愛幼,鄰里和睦;

(八)崇尚科學,移風易俗。

市、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公眾制定市民文明公約。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行業)、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美德少年等道德先進人物推選活動,並給予表揚獎勵。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等道德先進人物。

第十一條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其工作人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揚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倡導見義勇為,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時依法確認和褒獎。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關愛見義勇為人員。

第十三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角膜、器官、遺體。

獻血者、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幹細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對錶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和環保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單位和個人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條件。

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時間儲蓄(積分)制度。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並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六條 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具備救護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現傷病或者處於其他生命健康危險時,實施現場救護。

紅十字會應當普及應急救護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鼓勵紅十字會等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關愛和尊重殘疾人、老年人,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鼓勵婦幼保健醫院、兒童樂園等學齡前兒童集中活動場所,設置方便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

鼓勵臨街賓館、飯店等經營性場所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十九條 機場、車站、大型商場和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醫療機構、旅遊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母嬰室。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學雷鋒志願服務站、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公共美術館、群藝館、文化館(站)、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免費開放或者提供優惠。

鼓勵各類單位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公益閱讀點、借閱點、漂流書箱。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設施,其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劃要求,建立道德名人園、文明模範牆、善行義舉榜等,展示和發佈典型事蹟,紀念和宣傳模範人物。

鼓勵其他公共場所和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開展道德先進人物的紀念和宣傳活動。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二十三條 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隔離欄;

(二)非機動車闖紅燈、在機動車道行駛;

(三)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佔道亂停放;

(四)違法設攤佔道經營;

(五)違法搭建;

(六)亂倒垃圾;

(七)亂寫亂畫,亂貼亂髮廣告;

(八)遛狗不牽繩、不清理糞便;

(九)禁菸區吸菸;

(十)公共場所大聲喧譁。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並可以根據評估結果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在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對重點治理清單提出進行部分調整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治理總體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點治理總體方案,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並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組織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條 單位、個人發現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查處情況進行公開。

第四章 職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開辦市民學校、員工學校、家長學校、道德講堂等方式,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引導市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教育範圍;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完善道路監控系統,保持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合理劃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的臨時停車泊位,設立停車引導標識,定期對停車泊位設置進行評估調整。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容環境管理網絡,並明確崗位工作規範,對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制止,依法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和公共廁所的規劃佈局和建設。

第三十三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餐飲行業協會和餐飲服務單位應當通過推行餐桌禮儀、鼓勵適量點餐、提供便利服務等方式,引導合理消費、文明用餐。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推進醫療行業文明建設,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加強醫護人員醫德醫風建設,優化服務流程,加強醫患溝通,維護良好就醫環境。

第三十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明旅遊引導工作機制,並通過在旅遊集散中心、旅遊景區景點、飯店、機場、車站等發放宣傳資料、播放音頻視頻、發佈公益廣告等形式,倡導文明旅遊。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巡查管理和客流疏導調控,維護景區景點遊覽秩序。

旅行社、導遊和領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農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對擾亂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影響市容環境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制止,依法查處。

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市場日常管理,履行市容環衛日常管理義務,維護良好市場環境。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通過組織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文明誠信市場和放心消費創建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文明誠信經營。

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文明誠信經營。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引導文明上網,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網絡傳播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風貌,優化人居環境,完善基層公共服務,加強矛盾糾紛調解,並指導所屬村、社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弘揚新鄉賢文化,倡導誠實守信、崇德向善、鄰里守望,培育低碳、環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業主大會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文明行為要求納入管理規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第四十一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制止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入職和崗位培訓內容,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係,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營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圍。

窗口行業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舉止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樹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四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要求刊播、展示公益廣告。

第四十四條 因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機關績效管理和作風建設綜合考評。

第四十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開展社會文明程度指數測評工作,進行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行業)、文明校園、文明家庭考評。

第四十七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建立不文明行為社會影響評價機制,組織公眾和專家對不文明行為的社會影響進行評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道路交通安全、城鄉規劃、愛國衛生、市容和環境衛生、養犬管理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

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有權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實施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且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將有關情況告知其所在單位。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作為、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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